论文总字数:7493字
摘 要
基于对非婚生子女内涵的界定,分析我国非婚生子女监护保护的相关规定,借鉴域外立法的成功做法,并对我国非婚生子女监护制度的立法提出完善建议。关键词:非婚生子女;监护权;法律保护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definition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s connotation, analyze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guardianship to illegitimate children in our country, drawing on the successful
practices of extraterritorial legislation, and propose improvement advice on legislation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guardianship system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children of illegitimate birth; guardianship; legal protection
目录
一、引言 4
二、我国非婚生子女的监护问题的现状 4
(一)我国非婚生子女监护的现行规定 4
(二)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存在的监护问题 5
三、我国非婚生子女监护问题的原因分析 6
(一)立法体系的守旧 6
(二)认领制度的缺失 6
四、解决我国非婚生子女监护问题的相关建议 7
(一)确立认领制度,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称谓 7
(二)立足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确立具体的监护制度 7
(三)放宽我国户籍管理制度 8
(四)加强公权力对非婚生子女的救济和保护 8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一、引言
随着社会多元化的纵深发展, 传统的家庭伦理观与新潮的道德价值理念不断碰撞和整合,曾经有序统一的性爱、婚姻、家庭、生育、亲属等多元系列出现一定的分裂和瓦解, 固有的、稳固的婚姻家庭模式受到强烈冲击。非法同居、婚外情等现象日益增多,轻率的、不负责任的性行为造成非婚生子女的数量不断上升。由此引发的非婚生子女的姓氏、抚养、赡养、继承等方面的纠纷也日益增多。非婚生子女已成为现实生活中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
我国对非婚生子女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普遍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等。”[1]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态度经历了从歧视到公平对待变化,各国法律的改革均使非婚生子女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平等或者接近平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地位有了极大的改善。但改善的程度享有权利的程度及形式上仍然有着一定的区别,虽然当今社会法律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对非婚生子女有所改变,但是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还是没有得到特别重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和个人还是对非婚生子女另眼相看.这样就造成了非婚生子女得不到健康成长,长大后的暴力和犯罪率比婚生子女高的多。
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离不开良好公平的监护环境,而现实中一些制度的设计不合理,使得非婚生子女得不到较好的法律保护。本文阐述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监护保护的立法规定,以及我国非婚生子女监护问题的现状,并探析其存在的原因。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从而得出启示。对我国非婚生子女监护保护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二、我国非婚生子女监护问题的现状
- 我国非婚生子女监护的现行规定
我国在《宪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方面作出了有关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规定,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非婚生子女的审判案件也作出了相应的批复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这些规定奠定了我国公民权益与子女利益受保护的基础。非婚生子女的生存权和人格权也是等同于婚生子女的。`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跟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对其一视同仁,但是对于非婚生的监护问题没有做具体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中继承顺序主体中明确规定了包括非婚生子女,然而同样面临着生父身份不能确定时继承权无法实现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要确立父母子女间的监护关系,就必须对其亲子关系进行确认。生父却常常否认自己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企图推诿责任。如果关系不能确定,非婚生子女就不能从生父获得抚养费,相应的权利也得不到救济。在实践中,亲子鉴定成了最有力的证据。其生父往往以保护其隐私权为由拒绝亲子鉴定,这样,非婚生子女往往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其合法权益无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里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法院依照此规定推定亲子关系成立,从而要求其承担父亲的责任。这对于完善我国的亲属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2]
- 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存在的监护问题
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人们仍然带着“有色眼镜”看待非婚生子女,仍然对非婚生子女采取歧视态度。基于道德,社会舆论和自身利益的考虑,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往往会采取不承认的态度,于是出现了藏婴、弃婴、溺婴等一系列侵害非婚生子女的社会现象。在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死亡率高是一个特点,非婚生子女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父母身份的确定,是建立亲子关系跟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前提。对于被抛弃的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难以确定,从而相应的监护人也不能确定。
单方监护类型比较活跃,现实生活中大都数生婚生子女随母亲生活,妇女在经济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单亲家庭往往处境艰难,只由一方单独监护,其家庭保护功能也大大降低。尤其对于非婚生子女生父的确认,常常发生纠纷,主要体现在抚养费诉讼。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确认其生父往往要求做亲子鉴定,但是需要得到生父同意,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生父,不愿意做亲子鉴定而使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在抚养费诉讼中,当不自觉履行义务时,抚养费往往得不到落实。
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行使监护权的突出问题就是落户难。根据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只有在提供了相应的必备材料之后才允许孩子入户,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父母的结婚或离婚证件。而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这是所无能为力的。现今生活中,非婚生子女落户难的问题日渐凸显,由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户口登记所应必备的材料,得不到合法的户口,公民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就得不到保障,给监护权的行使带来了难题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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