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彩礼返还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024-01-18 09:06:05

论文总字数:8857字

摘 要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订婚送彩礼一直是我国世代相传的习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出台之后,法院在处理彩礼纠纷案件上有了统一的标准,该解释的出台,也标志着我国在彩礼问题上立法的进步。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使得现行的彩礼返还规则遇到了一定的挑战,出现了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在此,笔者尝试通过分析彩礼的历史性、现代化的不同的发展尝试浅析彩礼返还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关键词:彩礼,返还制度,立法缺陷,彩礼返还制度的完善

Abstract:Bride price is the money and goods, which man wants to get married to a woman for the purpose of engagement. Bride price has been a custom, being sent to generations. After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Issues interpretation applies "Marriage" (II) the introduction of a unified standard the court in dealing with dowry disputes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interpretation also mark the progress of legislation on the issue of bride price. However,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some unavoidable problems and certain challenges are also encountered in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allows different existing rules bride price return. Here, I try to analyze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modernization of bride price in order to further analyze improvement and insufficient dowry on its return system.

Keywords: bride price is the money and goods, return system, legal defaults, improve the return of bride price system

目 录

1 前言 4

2 彩礼的历史性 4

3 彩礼的性质 5

4 彩礼纠纷的解决机制 6

4.1 历史彩礼纠纷的解决 6

4.2 现代彩礼纠纷的解决 6

4.3 我国婚姻法关于彩礼纠纷的规定 7

5 彩礼制度存在的缺陷 7

5.1 关于彩礼的认定问题 8

5.2 彩礼返还范围、比例 8

5.3 彩礼案件的问题 9

6 彩礼制度的立法完善 9

6.1 明确彩礼的法律性质 10

6.2 明确彩礼的法律范围 10

6.3 明确彩礼的返还期限 10

6.4 将过错原则引入立法 10

结 论 11

参 考 文 献 .12

致谢.....................................................13

1 前言

彩礼是指是建立在结婚前,一方(通常是男性)和他们的亲属表明结婚的诚意,据风俗习惯向对方(主要是女性)和他们的亲属支付的钱财、物品。在奴隶社会,我国就产生了彩礼。社会在不断的变迁,彩礼形态不断的发生变化,但却因为是中国的传统婚姻民俗而保留了下来。如今,订婚时男方给女方彩礼的现象还很是盛行,在一些经济发展不好的地域更是演变成了当地的一种重要的民风民俗。彩礼是伴随着是伴着婚姻出现的,所以,研究彩礼问题自然不能不对我国历史上的婚约制度进行考察。

2 彩礼的历史

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彩礼的法律在西周就开始形成了,一直延伸到民国时期的中国。彩礼作为一项中国传统风俗,来源于古代西周时期产生的“六礼”,其中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1]纳征就是,纳吉后双方家庭确定联姻后,男方家庭就要准备一笔钱财、礼物,然后请媒人送给女家家庭作为纳吉的约定之证,以确定正式缔结婚约。因此,纳征俗称纳币,这是现在我们所称的下财礼。这的财礼就是我们如今所谓彩礼起源。就彩礼本质来说,是定婚的表现形式,是男方家庭与女方家庭以未来成婚为目的而定下的先期约定。

彩礼是的族外通婚而留下来的民俗,女方家庭认为嫁女儿就是家庭青年劳力的转移,于是女方家庭向男方家庭索要钱财礼物等作为代价。“婚姻资助理论”即“婚礼交易不能仅仅被视为对娶入妇女的偿付”[2],应该是双方家庭对新婚家庭的祝福与支助。“彩礼不只是两个家庭之间的交易而是父母与孩子之间的相互赠礼”

彩礼制度一度被“消灭”。“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实际掌控的根据地,将定婚彩礼认定是婚姻买卖的方式。”[3]建国至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缔结婚姻的时候索取彩礼,但是彩礼一直也没有被列入国家法之内。不过缔结婚姻的时候索取彩礼现象仍然存在,它不仅没有消失,但在一些地方不断增长的趋势。

经过上文的阐述可知,彩礼其实是中国封建历史遗留下来的产物,它的起源、消亡与再复兴是与社会的发展而紧密相连,是人的意志改变不了的,在对待彩礼的时候需要一个客观的态度,在彩礼仍然能存在的时期内,强制性的消灭它,是不与历史的发展规律而吻合的。

3 彩礼的性质

随着社会发展,彩礼制度逐步变化。当今社会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彩礼成为 “面子”,给的多“面子”就越大,许多家庭为了这所谓的“面子”而负债累累,彩礼当今大多数家庭不能承受之重。二是彩礼成为表明结婚意向的形式,即为了与对方结婚,可以是单方给予,也可以是双方互赠;可能是男方给予女方,也可能是女方给予男方;可以是一方给予他方父母,也可以一方父母给予对方父母。[4]但是,无论哪种情况,当夫妻双方婚约或婚姻关系破灭后,对彩礼返还的范围或是否应该返还彩礼还存在着认识的差异。

从一些方面来看彩礼与借婚姻的名头来索要钱财似乎有相同的地方,,即,在一方在谈恋爱阶段或者订婚阶段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给对方的财物。但在本质上,两者之间的差别是相当大的。彩礼是双方在订婚阶段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发生的转赠;而后者,是一方对另一方为了满足欲望而索取的财物,很明显一方滥用了婚姻自由权利,给另一方钱财、物品也是被迫的。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以结婚为条件,向对方索要钱财,只是单方面给与,这种行为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是违法的。

彩礼与一般的订婚物品也有差别。彩礼因为社会的风俗而给予的,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家长一般都是为了给子女当“彩礼“或是婚后生活用品的,一般来说都是由媒人转赠的,一般都会举办订婚仪式。彩礼的意思表示很清楚,不是一般的互惠,只是为了结婚。而一般订婚礼物,礼物的价值、数量一般都比较小,不注意仪式。如互相购买的零食、一起旅游的消费和价格不算昂贵的衣服等,通常是双方在恋爱、订婚阶段,为促进双方感情而赠的礼物,该赠送是无条件且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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