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24-01-22 09:11:43

论文总字数:11457字

摘 要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近几年的实际运用中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特别是对于争议较集中的网络环境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随着公众人物的界定日趋多样化,在一些网络侵犯隐私权实例中,法官明显感觉我国相关法律不足以应对。本文针对网络侵权的特殊性、公共利益界定、公众人物的分类及他们的隐私保护和限制作了进一步探讨。并对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够在现行的网络环境下更好地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关键词:网络环境,公众人物,隐私权,公共利益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people concerned about legal protection of privacy in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Especially the controversy focused problems of 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figure’s privacy right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With definition of public figures gradually diversified, judges feel relevant law insufficient to cope with problems in some Internet invasion of privacy cases. The article will probe the specialty of network tort, the definition of the public interest, the 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igures and the protection and restriction of public figures’ secret further, and offer some advice to perfect 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figures’ secret, with the hope to protect the privacy of public figures better under the existing network environment.

Keywords: network environment,public figure,privacy,public interest

目 录

引 言 4

一、公众人物与隐私权概述 4

(一)“公众人物”的界定 4

(二)“隐私权”的界定 5

(三)我国有关网络隐私权立法 5

二、公共利益:公众人物隐私保护界限 7

(一)公众人物隐私范围 7

(二)公共利益具体界定 8

(三)利益冲突的选择 8

三、网络环境下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建议 8

(一)社会型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 8

(二)政府官员隐私权保护 11

(三)政府官员与社会型公众人物隐私保护与限制的不同 13

结 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6

引 言

2014年3月31日,著名演员文章登出婚外情道歉声明。在媒体将其出轨亲密照片在网络上传播得沸沸扬扬之后,这位29岁演员终于承认自己出轨。

在此之前的一个多月时间,网民关注度最高的还是马航飞机失联实事问题,随着几张疑似明星出轨的照片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大众瞩目的焦点就全部集中在了这位公众人物身上。短短两天时间微博转发量突破30万,评论铺天盖地,讨伐呛声此起彼伏。更有一些网友扒出两人之前合作电视剧中眼神动作与两人相关人物的事迹,造成不小的影响。

当今社会是一个飞速发展的信息社会,网络传播成为信息传递的主要媒介之一。网络信息鱼龙混杂,其中夹杂不少属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本该得到保护却被公之于众,随后带来的困扰与纠纷都是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的问题。究竟什么是公众人物,哪些属于他们的隐私范畴,网络传播他们信息时应该注意哪些界限问题,从法律层面值得深入探讨。

一、公众人物与隐私权概述

(一)“公众人物”的界定

“公众人物”这一概念源于美国,最初涵盖的范围很窄,仅仅指公众官员。社会型的公众人物则包括歌星、影星、体育明星、主持人、科学家、文化艺术家、皇亲国戚、甚至社会公众的敌人——罪犯、恐怖组织首领[1]。当然,公众官员主要指的是政府官员,因为其主要管理的是公共事务,受到关注范围比一般人大,所以将其与社会公众人物一起归为公众人物是合理的。

在张新宝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书中,将公众人物分为自愿公众人物和非自愿公众人物。前者指在主观上直接追求或者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如上面提到的政府官员,影视明星等;而非自愿的公众人物,其出名或者成为社会关注的对象,往往不是其主观意愿追求或者放任的结果,而是由于某些重大事件的偶然发生介入所致。

大部分的非自愿公众人物属于被“迫害”的的人群。因为他们在非自愿“成名”的同时,往往伴随着隐私权被侵犯。不久前,河南省一处及其偏远村庄发生了一起令人惊讶的事件,一名14岁少女被同村多名老人侵犯致怀孕。少女的父亲发现后选择报警,结果同村的村民无一不指责少女,认为她“害了”村里的老人。花季少女被性侵犯已经是令人发指的罪恶,然而更令人们感到可怕的是周围人的不解与指责。饱受留言困扰的受害者一家一经网络报道,立即引起全国网民的关注。作为受害者并不愿意成为公众人物,在网络上,对于其隐私权的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

其实,无论政府官员还是社会公众人物,我们理解“公众人物”的定义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考虑:在特定的范围或领域内被人们广泛知晓及关注;他们的言行举止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所以,在此可对“公众人物”界定如下:在一定范围内被人们广泛知晓,经网络或新闻媒体报道引并起持续关注,其言行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人。

(二)“隐私权”的界定

隐私一般指在个人生活事务上被隐藏起来的私人信息,包括个人生日、年龄、家庭信息,甚至有些人认为血型、星座身体健康状况、婚姻状况等都是隐私的范畴。王利明教授称:“隐私权,是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2]他在《隐私权概念再界定》一文中也明确指出:隐私权属于民事权利范畴,是一种具体人格权,且应入《人格权法》,其基本内容包括生活安宁和私人秘密[3]。张新宝教授称:“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4]

可以把隐私权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主要内容可以简化为两项:第一项是保护私生活安宁的权利,第二项是保护私人信息控制的权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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