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0140字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国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私家车也逐渐走入寻常百姓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带动人们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增多,伴随而来的是小区车位的供不应求。法律在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完善,我国的《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为解决相关法律争执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本文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小区车位的具体表现形式,归纳总结车位归属的有关学说,通过参考有关家或者地区的一些立法来完善我国小区内的车位制度,明确其所有权,期待真正实现平定纠纷、制止争议的效果。关键词: 小区住宅 ,车位,所有权 ,法律归属
Abstract:Since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 fast,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continues improving, private cars come in to ordinary family,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cause people"s consumption level rising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brings some problems, For example, with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private cars, the parking spaces are in short supply. Law is also accompanied by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social economic, Chian’s“property law”and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released about condominium"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 order to solve the related legal dispute provides a legal basis.Combined with the concrete manifestation of the real life of residential parking spaces, summarizes the relevant theory of the ownership of parking spaces, by reference to some of the legislation about the home or regions to improve China"s residential parking system, clear the ownership and look forward to the real effect of pacify disputes, put an end to the dispute of.
keywords: residence community, parting space, ownership, legal ownership
目 录
前言 3
一、 车位所有权归属的不同学说及其评价 3
(一) 开发商所有说及其评价 3
(二) 业主所有说及其评价 3
(三) 约定权属说及其评价 4
二、 有关国家小区车位所有权归属之立法 5
三、 我国小区车位所有权归属的制度规定及缺陷 6
(一) 《物权法》规定及其立法缺陷 6
1. 关于“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法律含义不明 6
2. 对于“业主需要”的界定不够明确 7
3. 没有严格划分车位的不同类型,并给与不同的规定 7
4. 对车位的归属方式不明确 7
(二) 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中车位归属的规定及缺陷 7
四、 完善小区车位制度的构想 8
(一) 区分不同类型确定小区车位的归属 8
(二) 从立法层面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 9
(三) 完善车位的物权登记制度 9
(四) 合理确定车位额配置比例,明确开发商法律责任 9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前言
《物权法》颁布之前,小区车位所有权的法律归属问题一直在小区业主、开发商以及物业之间争执不下。《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为解决三者之间在小区车位的所有权法律归属问题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很大程度上解决三者之间的矛盾,然而由于《物权法》规定的不明确以及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来保证实施,为解决小区车位所有权的法律归属问题留下了法律隐患。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定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定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从该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将车库车位等同而视,并没有区分对待,这并不影响对小区车位所有权法律归属的探讨。本文所指的小区车位是广义上的车位,是指以停放机动车为目的,而在小区内部设置的场所。既包括开放式空间的车位,也包括封闭式空间的车库。
一、 车位所有权归属的不同学说及其评价
我国小区车位的所有权法律归属立法现状不容乐观,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这些从物权法立法草案的几经更改中就可以看出来,总结学者们的各种观点,主要有以下下几种。
(一) 开发商所有说及其评价
赞成这种学说的学者们认为,小区车位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所有。[1]因为开发商取得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小区的车位也是由开发商按照法律规定,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合理的布局、规划、建造的。所以车位的所有权理所当然应属于开发商所有。其他一些赞成该学说的学者们认为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制度体系下,小区车位作为独立的物,可以在其上设立独立的所有权,所有权属于开发商,由开发商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
该学说有其优点,可以吸引开发商为获取更大的利益,建造更多的车位,从而使小区有足够的车位。但是这同时也会造成不合理的规划现象,开发商可能会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占用公共的绿地、公共道路等来设置车位。另一方面小区的车位属于独立的物,忽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大理论环境,割断车位与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联系,也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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