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4127字
目 录
引言 1
1 审前羁押制度的概述 1
1.1 审前羁押的含义 1
1.2 审前羁押的目的 1
1.3 审前羁押的特征 2
2 对我国现行审前羁押制度的剖析 3
2.1 审前羁押制度运行现状 3
2.2 现行立法演变的进步 3
2.3 审前羁押存在问题分析 4
3 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建构 7
3.1改善审前羁押的运行现状 7
3.2完善审前羁押的立法规范 7
3.3建立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机制 8
3.4减少公共资源的浪费 9
3.5健全审前羁押的救济制度 9
3.6丰富审前羁押的代替措施 10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2
审前羁押法律问题浅析
郝雨薇
,China
Abstract:Pre-trial detention in cases not yet before the trial, the suspect, accused temporary personal control. Thus, the pre-trial detention of suspects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s intrinsically linked. Detention measures applicable error, the detained suspects in terms of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harm caused is incalculable. It is based on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many countries have established stringent application for custody of the judicial review system to ensure operation of the detention system, providing a way to safeguard their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accused or suspects. In China, the presence of pre-trial detention in many implementation issues, such as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workplace issues detention, relief problems, and so, therefore pre-trial detention of the system needs improvement.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perspective from custody system,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pre-trial detention, and proposes a variety of practical measures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its problems.
Key words: Pretrial detention; power;Legislation;System Perfection
引言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对于审前羁押的必要性审查进行了细化,对于逮捕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加强了对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视。2013年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的进步,我们在欣慰的同时也要看到仍旧存在的问题,审前羁押制度还不够成熟,亟待完善。[1]1﹞
世界各国大多持以羁押为例外的观点,针对羁押的适用进行控制,健全羁押救济程序,维护被羁押的嫌疑犯的人权。欧美国家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同时,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人身保护、提出异议、申请保释的权利。相比之下,在我国,逮捕、拘留和羁押是密不可分的,这种混淆使得我国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滥用羁押、非法羁押的现象不断发生,审前羁押制度存在的最大的意义就是维护刑事诉讼活动的进程,但在实际的司法活动却有许多的困难和障碍,因此,必须有效解决审前羁押实施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明确审前羁押的目的,维护被押人员并合理控制审查羁押率的问题需要重点加以论述与研究。
1 审前羁押制度的概述
1.1 审前羁押的含义
审前,通常是指刑事案件在法庭审理之前。羁押,是一种控制犯罪嫌疑人人身的非常态化的措施。审前羁押,是在法庭审判前,预先将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关押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审前羁押同时也是保证犯罪嫌疑人及时到案,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遂的有效手段。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审前羁押制度没有独立的名称,审前羁押一般意义上就是指拘留和逮捕等控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要想完善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在充分理解审前羁押这个名词含义的基础上,还要对这一制度设置的目的,其自身特征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
1.2 审前羁押的目的
羁押的目的是我国在设想羁押制度时基于我国国情所想要达到的最完美的践行效果。就我国而言,羁押对于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查明案件事实方面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审前羁押具有多元目的。[2]2﹞
第一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从而保障诉讼进程。一般来说,羁押最大的功能就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进程的顺遂,通过严格的程序和必要的审查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身前羁押措施,可以防止其出现意外状况,如自杀、畏罪逃跑等情况而妨碍诉讼活动的进程。
第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保全犯罪证据。[3]3﹞预防犯罪嫌疑人破坏犯罪证据或者对于证人、其他知情人实施威胁利诱等,杜绝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之间统一口供的可能。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活动的进展情况,因而,审前羁押这一制度对侦查活动的开展有不容小觑的作用。
第三是保障稳定、减少犯罪损害。审前羁押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就是保障社会稳定、减少犯罪损害的有效措施。审前羁押制度在羁押犯罪嫌疑人,控制其人身的同时也保证了这些被押人员的人身安全,预防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逃避罪责或基于其它心理进一步犯罪,也避免了其贿赂相关司法人员或与其它犯罪嫌疑人进行串供等行为。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审前羁押这一制度避免了这些情况的发生,减少了犯罪损害,保障了诉讼稳定。
第四就是保证刑罚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控制是惩罚犯罪的有力武器,使得审判后定罪的罪犯可以顺利接受刑罚。间接上,这样的审前羁押是对社会舆论的安抚,也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一种心理安慰。
1.3 审前羁押的特征
我国的审前羁押率长期处于世界前列,比较欧美国家以羁押为例外的原则来看,我国则恰恰相反,以羁押为优先选择。而审前羁押采取的措施无非是两种:拘留和逮捕,但这两种强措同时也是当前几种刑事强制措施中强制性最强的两种举措。
第一,羁押是具有例外性的强制措施,它不同与一般性的强制措施,它不具备一般强制措施的普遍特质,是非常态化的。在这方面,法国做了详细说明,规定除了出于减少社会危险性、维护后续诉讼活动的进程外,对采取审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都应予以释放,或对其进行其它管制措施,紧急情况下也可以依法规定将其临时羁押。不但法国有这样的规定,联合国刑事机构也对这一特质进行了验证。联合国对于公民权利方面的条约中有这样的规定,尚未审判的人接受拘留不应作为常态化,只要释放时保证在司法程序和案件的判决执行的其他任何时间出庭受审即可。”这充分说明,国际准则对于羁押十分谨慎,对于羁押的条件十分严苛,如无必要不会采取羁押措施。
第二,羁押是在较为紧急的情况下采取的权益性措施,是暂时性的。解除、变更羁押措施在事后应及时进行,对于那种认为审前羁押必须要等到法院作出判决后才能释放嫌疑人、被告人的观念要予以否认。一旦发现不必要进行羁押诉讼活动也可以顺利进行时就应该及时释放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用非羁押性措施代替。德国《刑事诉讼法》已经有了规范的法条,在审前羁押的实质要件不符合的情况下,或者经调查证实罪名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可能的刑罚、处分与案情不相对应时,就应不予羁押,撤销逮捕。
由此可知,对审前羁押的总结是依法在特定情况下施行的一种在短暂时间内控制疑犯人身的强制措施。
2 对我国现行审前羁押制度的剖析
2.1 审前羁押制度运行现状
我国的审前羁押率居高不下,羁押过程中使用械具刑讯逼供、不当羁押、超期羁押事件频出,这就是我国审前羁押制度运行现状。我们可以通过实践中的羁押数据来直观的了解审前羁押制度的运行现状,下图是1992-2013年羁押率变化图:
了解清楚国内羁押率变化,我们再把视线放在国外,在英国,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只有不到5%的比例,将近95%的被羁押的嫌疑犯被保释。在意大利,审前被羁押的嫌疑犯占15%。在芬兰,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只占总量的6%。在日本,逮捕率也仅为19.8%。[4]4﹞
我们还可以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了解现状,2009年发生在云南昆明的的一个小乡镇的“躲猫猫案”,被告李荞明即将结婚,为了凑齐给女方的聘礼而上山砍林来赚钱,因涉嫌犯罪被晋守公安局逮捕后就羁押于晋守看守所。案件中,被告人李荞明涉嫌的罪名很轻,社会危害性小,逃跑的可能性也较小,不应对其进行羁押。若是不任意羁押,怎么会有后来的“躲猫猫”惨剧!从另一组数据也可以体现,从某看守所调研, 该所 2006年收押人数135人,但是得到处理的人数仅仅是其一半,改为取保候审的有 22 人,释放的有 5人,被判刑的22人,没有必要羁押的人达到 15%左右。[5]5﹞对没有必要进行羁押的人采取羁押措施就是对这些被押人员的赤裸裸的侵害。实践中的这些情况给被押人员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的伤害,如果长期以往,羁押已经不能成为维护诉讼活动进行的方式,而是对犯罪嫌疑人变相处罚的手段了。
2.2 现行立法演变的进步
2013年实行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前羁押制度作了一些变动,第79条中对“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 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具体说明了逮捕适用的要件。这是基于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对逮捕的含义和要件的理解并不十分准确,致使适用逮捕的条件没有统一的规范,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没有准确的参考。这一法条的解释使司法机关对于逮捕要件有了明确的理解。[6]6﹞
2013年《刑事诉讼法》第80 条对拘留的前提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实施拘留的前提,必须是预备犯、实行犯或者是在犯罪后及时被发现的现行犯,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涉嫌重大犯罪案件,或者是处于其他法定情形下。除此之外,不得拘留。《刑事诉讼法》 对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使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审前羁押工作有了章程,在顺利开展羁押工作的同时,也完善了一些审查羁押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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