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

 2022-01-17 23:57:37

论文总字数:11841字

目 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1 引言 3

2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重要意义 3

3我国引渡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原因分析 4

3.1 政治犯的定义不明确 4

3.2我国至今保留死刑制度制约引渡条约的签订 5

3.3引渡审查程序存在问题 5

3.4我国签订的引渡条约数量不足,质量不高 7

4 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建议 7

4.1进一步明确政治犯的限制性规定,与国际社会接轨 7

4. 2完善我国国内刑事立法,进一步明确死刑不引渡原则 7

4.3司法和外交手段相结合,完善引渡程序制度 8

4. 4积极融入国际社会,规避条约缺失的风险 9

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论我国引渡制度的完善

汤裕杰

Abstract:It is a manifest of the principles of the state power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justice of the law to extradite fleeing corrupt officials and other serious offenders to go through judicial trials.A great many corrupt officials and other serious offenders is still at large,which,to a great extent,is due to certain defects in the Extradition Syst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Whlie elaborating on these defects,the paper also analyses the causes of these defects,clarifies the trend to adapt to the social extradition internationally,and to enhance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Extradition Law,so as to improve the Extradition Treaties both in quality and quantity;to improve our efficiency of extradition and to perfect our Extraditon System through simplifying the extradition procedures concerning judiciary and diplomacy.

Key words:Extradition System;defects;causal analysis;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s

1 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反腐倡廉工作进一步深入,对于潜逃到国外的贪污官员,加大了打击的力度。为了使潜逃到外国的贪官回国接受法律的审判,根据国际法上的通用做法,把犯罪分子引渡回国,作为追捕逃往国外的贪官的常规手段显得更为重要。2015年,我国发布了红色通缉令,目的是全方位对外逃贪官进行追捕和遣返。在这“百名红通人员”中,目前已被遣返或劝返的总人数仅仅只有12人。随后我国开展了猎狐行动,2015年3月,外逃美国的前河南中粮储主任乔建军和其妻子赵世兰被成功引渡;同年,一大批经济犯罪嫌疑人从保加利亚等欧洲国家相继被遣返,这也是我国首次在欧洲成功引渡。

然而我国引渡工作实施的现状并不容乐观。到目前为止,成功引渡回国的贪腐官员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毕竟是少数,依然有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审判。我国在2000年年底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是我国引渡制度的基本法。[1]1]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国际引渡合作范围的扩大,我国引渡制度暴露出一系列的缺陷,使我国与国外引渡合作中存在的阻碍也愈发明显。那么是什么原因阻碍我国政府把外逃贪官以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引渡回国,我国现行的引渡制度存在哪些缺陷?为什么会形成这些缺陷?在今后法律实践中,如何实现与国际接轨,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做一些思考。

2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重要意义

引渡是一种主权国家根据有关国家的申请,把在本国国内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者已被请求国判刑的嫌疑犯,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国家行为。[2]2]引渡制度是国际司法协助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为国家切实实现属人管辖权和制裁外逃罪犯提供了制度依据。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在没有其他依据的情况下,一个国家没有为他国实施引渡的义务。引渡义务来源于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法规,甚至是对一些个案做出承诺。引渡发生在两个国家之间时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发出申请,被请求国按照国际法规定将其境内的请求国犯罪嫌疑人遣送回请求国并移交请求国司法机关处置的一种主权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行为。所以,引渡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引渡必须以国家的名义作出,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可以进一步体现国家的主权原则,以主权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

随着经济全球化,罪犯外逃、集团跨国犯罪等现象迅速增加,犯罪国际化问题越来越突出。由于国家管辖权的限制,一国对于国际化犯罪问题的解决有些力不从心,为了有效惩罚犯罪,各国进行刑事司法协作变得非常必要,引渡就显得十分必要。

引渡合作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打击跨国犯罪的常规手段,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有利于顺应国际潮流,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践,而且能够协调我国法律和国际法的关系,还能够凸显出我国法律地位。两个国家之间进行引渡合作时难免会出现两个国家内部法律适用性不同的现象。随着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也越来越频繁,目前所有国家的法律中都有部分内容是专门用于国际立法的。所以,两个国家之间在进行引渡的过程中各个国家的国内法律会显得特别重要。而且同时两个国家还不能忽视了国际公约的存在,都要遵守国际法规范。只有两个国家的国内引渡立法和国际法规立场一致时,双方才能够就引渡事宜达成共识。但如果两个国家国内立法和国际法规内容截然不同,那么两个国家之间便会产生分歧,从而对引渡合作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协调好国际法规和国内立法的关系在两个国家进行引渡合作时异常重要,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也有利于和其他各国进行国际司法合作。

在我国进行反腐斗争的过程中,大量的贪官卷款私逃,给我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完善引渡制度能够尽量追讨官员非法所得财物,弥补我国经济损失;严厉打击外逃贪官,依法作出公正审判,维护司法的公信力;有利于加强防腐倡廉的打击力度,扩大反腐败工作的范围,把反腐败引向纵深,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和震慑力;同时可以把其他严重刑事罪犯引渡回国,接受司法审判。这对于丰富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推进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现实意义。

3我国引渡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原因分析

目前,国家间通过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对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惩处时,必须要将主权平等、价值差异、利益均衡以及法治互认等内容考虑在内。[3]3]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遵循的司法理念也存在着差异,因此合作起来有时比较困难。尤其是国际社会兴起人权保护运动之后,国际引渡问题显得更加复杂。我国以《引渡法》为引渡基本法的引渡制度,既遵循了国际法关于引渡的一些基本原则,同时也保留了一定反映国情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缺陷,阻碍我国引渡工作的顺利进行。

3.1 政治犯的定义不明确

我国法律中明确提到“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作为一项争议较大的原则,我国政府与很多国家保持态度一致,认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4]4]

但是,我国关于政治犯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没有采用列举的方法,因此显得含糊和笼统。相对于我们国家的国情来说,这是一把“双刃剑”。因为没有相应的定义和列举,“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成为事实上的“兜底性”条款。这使得我们国家在考虑外国引渡请求的时候,有了很大的回旋原地。另一方面,在中国对外请求引渡的时候,这一原则也制约着我们自己,比如引渡贪官。这些官员在中国往往具有政治背景,虽然在打击贪污犯罪的问题上,中国一直致力于国际合作,但一些官员不简单的政治背景,也让被请求国家为难,中国自己也无法拿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贪官不是“政治犯”。很多潜逃在外的罪犯,包括经济犯,例如赖昌星,就声称自己遭受“政治迫害”。试图将遣返程序推入反复循环中,以求最大限度摆脱中国政府的追捕。

究其原因,首先,对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国际上基本已经得到了确认,但是对于政治犯的含义较为模糊。在很多国家之间签订的引渡条约中都直接提到了政治犯罪例外或拒绝引渡请求国引渡政治犯的请求。但不得不提的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引渡条约中针对“政治犯”或是“政治性质犯罪行为”进行明确定义。“政治犯”本身的意义十分广泛,本身就很难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认定,正是因为“政治犯”的意义不明确,那么各个国家的法律中自然而然也就没有使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国际标准。所以,当发生“政治犯”引渡问题时,各个国家可以用不同的标准来定义“政治犯”,从而让“政治犯”成为很多国家拒绝引渡的一种法律借口,这样也会导致让犯罪人员能够继续逍遥法外。

其次,国内现行法律中并没有专门针对该原则适用设置任何例外,即没有另行规定哪些犯罪是不可以被视作政治犯来引渡的,这和国际引渡原则形成了对立面。不但有违我国已经签订的各种国际公约,还可能出现在和别国引渡合作时滥用该原则的现象。

3.2我国至今保留死刑制度制约引渡条约的签订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从国际引渡原始的“双重犯罪原则”[5]5]和“罪名特定原则”[6]6]中引申延展而来的原则。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在本国法律规范中废除了“死刑”,这就意味着如果遵守“双重犯罪原则”,请求国也应该对应的没有死刑。或者在相同的罪名下,针对此项罪名,最高刑不能达到“死刑”,否则被请求国有理由拒绝对方的引渡请求。在这种情形下,“死刑不引渡”成为废除死刑国家的一项基本对外引渡条件。随着世界上完全废止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这一前提条件也逐渐被很多国家默认,然而却成为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对外引渡的障碍,例如中国。[7]7]

所以,不管是我国和外国交涉签署引渡条约的过程中,还是在具体的双边引渡实践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对方提出处理“死刑犯不引渡”的问题 。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和其他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而国家之间引渡条约的缺失,是导致大量外逃贪腐官员无法引渡回国的最主要的原因。

3.3引渡审查程序存在问题

我国《引渡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是引渡审查的最终决定机关,外交部是引渡合作联系机关。我国目前的引渡审查过程大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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