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制度的改革研究

 2022-01-17 23:57:43

论文总字数:11883字

目 录

摘要 ……………………………………………………………………1

关键词……………………………………………………………………1

1、我国轻罪制度的概述………………………………………………3

1.1轻罪制度的概念...............................................................................................................3

1.2我国轻罪制度的现状.......................................................................................................3

2、我国轻罪制度的缺陷 ………………………………………………4

2.1轻罪的司法资源配置不足………………………………………………………………4

2.2轻罪制度的法律结构不完整……………………………………………………………4

2.3轻罪的制裁体系缺失……………………………………………………………………4

3、我国轻罪制度的完善.....................................5

3.1轻罪制度速裁程序的创设………………………………………………………………5

3.1.1轻罪速裁的理论概念……………………………………………………………5

3.1.2适用速裁程序的轻罪案件………………………………………………………5

3.2完善刑事和解制度………………………………………………………………………6

3.2.1刑事和解的概念…………………………………………………………………6

3.2.2刑事和解的适用情形……………………………………………………………6

3.2.2刑事和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方法………………………………………………6

3.3创建前科消灭制度………………………………………………………………………7

3.4完善社区矫正制度………………………………………………………………………8

3.4.1确立社区矫正制度的理念………………………………………………………8

3.4.2社区矫正的构建…………………………………………………………………9

参考文献 ………………………………………………………………10

轻罪制度的改革研究

陈艺璐

,China

Abstract:A misdemeanor penalty system has been a short board of the criminal law of our country. Because of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concept of criminal law in China, the penalty in our country is mainly from a serious crime. Now, the abolition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system, provides an opportunity for the misdemeanor legal system of China's characteristics. The establishment of misdemeanor system, not only can solve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judicature, built in misdemeanor cases in case less than the resource allocation problem and make up for the lack of the minor crime penalty system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our country the legal structure of the fault. However, the reform of the misdemeanor system still faces problems of the theory and the practice. The solution to these problems, in addition to the need for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aspects of the objective conditions, but also need to prove the theory of support and practice.

Key words:Misdemeanor punishment; Misdemeanor quick decision;Procedure Diversion;Community correction

1、我国轻罪制度的概述

1.1轻罪制度的概念

轻罪是以犯罪的法定刑轻重为标准划分出来的犯罪的分类之一,是指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而轻罪制度是指为轻罪犯罪行为制定的一系列制裁和处理体系。

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根据对“权利”一词的不同解释,把可刑罚的行为分为侵犯天生权利、侵犯(后天)获得的权利和单纯的不服从这三种不同的类型。以此为基础,十九世纪法国刑法典将犯罪区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三类,这使得在刑法典中以犯罪轻重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方式登上了世界的舞台。[1]1〕许多欧洲国家如德国、意大利甚至俄罗斯继法国之后也在本国的刑法典中采取了此种分类方法。与此不同的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没有制定犯罪轻重的划分标准。对于此,我国对于轻罪制度构建的呼声越来越高。

1.2我国轻罪制度的现状

我国没有法定意义轻罪概念和轻罪制度。我国刑法典所规定的犯罪主要以重罪为主,是一部典型的“重刑”法典。我国没有专门的轻罪制度,而是依靠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曾经的劳动教养来处罚轻罪犯罪行为。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我国将劳动教养作为轻罪处罚的主要措施。劳动教养适用的对象或行为实为轻罪。但是即使四十五年的劳动教养经历了诸多的变化,如性质的转化和规制对象的变化,它们都社会刑法边缘的制度,属于刑法之外处理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2]2〕。

自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2013年11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彻底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并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构建并完善对违法犯罪的惩罚措施和矫正法律。这意味着在中国的法律历史长河中已经存在五十多年的法律边缘性制度被彻底废除,我国正式进入了“后劳教时代[3]3〕”。在这个时代意味着我们构建轻罪制度的时机越来越成熟也越来越急迫。2、我国轻罪制度的缺陷

2.1轻罪的司法资源配置不足

近年来通过基层法院处理轻罪案件来看,我国轻罪案件的多发性和司法资源的紧缺性存在着较大的矛盾,案多人少的现象比较突出。探究原因,第一是由于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显著凸显,绝大部分的轻罪案件都属于街头犯罪[4]4〕,具有多发性;第二,我国的司法资源本身是极其缺少的,在有形资源上表现为人力物力的缺少等,在无形资源上表现在制度、文化、经验及观念的落后。

在劳动教养被废除之后,我国并未存在完整完善的轻罪制度情况下,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和理论的指导,大部分数轻罪案件只能依照一般刑事案件处理程序。并且处罚时只能依赖我国具有“重刑主义”特点的刑法典,而由于“重刑”的特点,势必引发对轻罪案件处理时程序上的复杂性和处理结果的严厉性。所以司法资源会过多的浪费在处理轻罪案件上,造成司法资源在重罪案件和轻罪案件中配置失衡问题。故而轻罪制度缺乏是我国轻罪案件司法资源缺乏的主要原因。

2.2轻罪制度结构不完整

我国虽没有建立专门的轻罪制度,但是还是设立了一些可以针对轻微犯罪案件的处罚措施,如并不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但是一套完整的轻罪制度结构不仅需要完善的处罚措施,还应该有消除制度所带来缺陷的措施。因为随着轻罪制度的建立,许多原本不属于犯罪的行为会被列入轻罪的范畴,这必定会使得犯罪圈[5]1〕的扩大,更多犯了轻罪的人会被贴上“犯罪”的标签,这不利于他们重新返回社会,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因此,我们需要相应的制度措施来消除轻罪制度建立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建设前科消灭制度,防止犯罪圈的扩大,给予轻罪犯罪人员重返社会的机会,完善轻罪制度结构。

2.3轻罪的制裁体系缺失

在国外大部分国家一般采用刑事制裁与保安处分相结合或者刑事制裁与治安处罚相结合的二元制违法犯罪体系,而我国却缺少这样一套完整的制裁体系,或许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二元”结构的制裁体系,使得我国的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相结合,如赋予社区矫正制度更多的内涵,让轻罪的犯罪行为与程序的实体性规制对应起来。

犯罪违法行为的制裁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特色法律制度的必经之路。从内部的完善可以推动轻罪制度的完善,内在的完备拉动外在的变化。我们需要将刑事制裁与治安管理有机结合在一起,达成我国法律建设中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结合,建立一个完整的轻罪制裁体系。这不仅仅是对我国轻罪制度的完善,更是有利于我国与国际社会的法律制度接轨,建立更为高效的法律体系。

3、我国轻罪制度的完善

3.1轻罪制度速裁程序的创设

3.1.1轻罪速裁的理论概念

轻罪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一种比简易程序更简化的案件审理方式方法。[6]2〕它的原则是繁简分流、轻重分流、分类办理,并且在保证案件审理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轻罪案件的流转速度,简化其审理流程,以达到缩短办案期限的效果。[7]3〕

轻罪速裁的理论依据便是程序分流[8]4〕。通常意义上说,根据案情的简单复杂程度、诉讼标的的大小和案件情节轻重程度对轻罪案件进行分流后用更简化、更方便的司法程序处理,这就是轻罪的程序分流。它可以实现司法的资源配置优化,将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到其他的重大的案件中,缓解“案多人少”的问题,提升诉讼效率。正如上文所说,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许多劳动教养规制的对象需要以速裁程序解决。轻罪速裁的已经在许多城市进行了试点,如贵州遵义等地,收效甚好。这些实践证明,在我国处理轻罪刑事处罚案件中,速裁程序可以优化资源配置,调解轻罪案和重罪案在我国司法资源配置失衡的冲突。

虽然速裁程序其实与简易程序有相似之处,但实际上速裁程序将简易程序更简化。速裁程序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它与简易程序的的重叠。在同一件案件中,若均可适用速裁和简易程序,我们应优先适用速裁程序 ,因为这是本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的原则。而速裁程序对于某些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依旧不可适用,但仍可适用简易程序。这样,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可以合理分工,先后互补。从而推动审判质量的提升和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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