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探析

 2022-01-17 23:57:53

论文总字数:13028字

目 录

1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概述 1

1.1污点证人的概念和特点 1

1.2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1

1.3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2

1.4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辨析 2

2我国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3

2.1我国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现状 3

2.2我国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4

3外国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分析与借鉴 4

3.1英国 4

3.2美国 5

3.3德国 5

3.4分析与借鉴 6

4我国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构建 6

4.1构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6

4.2构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可行性 7

4.3 构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设想 8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探析

武永霞

,China

Abstract:Since the system of stain witness has been established, has important effect on human rights and the fight against crime, It can help improve prosecution organs obtain evidence difficult situation, and to safeguar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itness. Therefore,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system of stain witness exemption is the reality of judicial practice need, bu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still have many disadvantages on the system, to be perfe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deficiencies of criminal witness immunity system, draw lessons from foreign related system ,put forward concrete Suggestions of establishment of our country's criminal witness immunity system.

Key words:The Stain Witness; Criminal Immunity ; Give Evidence

1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概述

1.1污点证人的概念和特点

污点证人是指本身参与了犯罪活动,有一定的罪行,但是为了能够减免刑事责任,与检控机关合作,帮助指控同案中罪行更加严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的人。它是一种特殊的证人。

污点证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污点证人知晓案情,因为他本身参与了案件,所以会清楚具体情形。这是最基本的一点。第二,污点证人有犯罪行为并且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第三,污点证人的罪行较轻。主犯或者首犯不能充当污点证人。第四,污点证人通过为控方作证得到减免部分刑罚的权利。

1.2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是指在有些严重且复杂的案件里,检控机关希望改变取证难的境况,所以给予同案中犯罪程度较轻的犯罪分子豁免一定刑事责任的承诺,让他们提供证言或者证据证明同案中罪行更重的犯罪分子的罪行的一种制度。

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有以下特点:

第一,建立该制度需要密切结合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这一规定。这是人权在法律上的一种体现。没有人应该被强制去证明自己的犯罪行为,使自己面临刑事处罚。但是若犯罪嫌疑人一味的强调自己享有该种权利,拒绝提供证言,也会阻碍取证,延迟破案的时间。所以为了减少这种负面影响,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才能够真正的建立。对污点证人来说,他可以获得豁免承诺,但是需要提供重要证据;而检控机关也需要放弃对污点证人的指控才能换得关键证据。这也是契约精神在法律上的体现。

第二,这项制度的对象是检控机关从犯罪分子或者被告中挑选出来的特殊人证。首先,污点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检控机关可以从参与案件的人中选择污点证人。其次,污点证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其本身罪行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需要受到法律制裁。最后,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于被指证的犯罪嫌疑人。污点证人的罪行较轻。这种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司法交易,不能把范围扩大到所有的触犯法律的犯罪分子。

第三,污点证人的选择是由检控机关确定。[1]1〕当有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自愿想要做“污点证人”时,司法机关要按照案子的实际情形,如严重性和复杂性等来确定是不是让他做污点证人。在放弃既得的利益和可能取得利益之间进行比较,在能够达到诉讼目的又不影响司

法公平公正的情况下,给予豁免刑事责任的承诺。

第四,该项制度是为了能够尽快侦破疑难案子,让触犯法律的人受到处罚,维护人民利益。污点证人刑事豁免让本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通过该制度免除了刑事处罚,权利特殊,只能在司法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才能使用。只有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重大案件,并且难以取得重要的证据时,才会利用这种制度,尽快破案,维护公共利益。

1.3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是该制度的根本。该原则是指任何人都有权利拒绝实施证明自己有罪,让自己处于不利境地的行为,司法机关也不能使用强制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自己证明自己的罪行。反对强迫自证原则包括: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特权,任何人对可能会让自己获罪的问题都可以拒绝回答;二是证人的权利,即他有权利拒绝回答检控机关询问的也许会使其承担责任的问题。

利益权衡为这项制度的建立打下了根基。[2]2〕利益权衡原则是指利益间有了冲突时,怎样去调解这些矛盾,用最小的牺牲来争取到最大的利益。这一原则也体现在该制度中。 对犯罪分子来说,他有权不回答问题,也不能被迫使自证其罪;对检控机关来说,以舍弃对污点证人的控告来得到更为重要的证据,更大程度上保证了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利益。

该制度的存在可以维护公平与效率。该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调解这两者间的矛盾,也可以让污点证人不再惧怕作证,使司法机关得到有力证据,更大程度的打击犯罪分子,避免了因为缺少证据而无法使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窘境。另一方面,该制度可以让司法机关获取证据的速度加快。提高了诉讼效率。作证后不再追究污点证人的刑事责任,这一行为好像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但就像罗尔斯所那样说的:“既然存在着激烈的不合,也不能去减少一些不正义,那么我们能够做的就是以最轻不正义的方法来限定这些不正义。”

1.4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辨析

1.4.1与辩诉交易制度的不同

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审理案件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希望通过减轻量刑或者撤销指控的提议来交换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一种方式。污点证人刑事豁免与该制度的差异在于:第一,主体不同。辩诉交易制度是在被告人及其律师与检察机关三者间一致同意即可;而污点证人刑事豁免是在司法机关和本身参与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交易。第二,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让被告人承认自己犯下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后者是为了让更具威胁性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三,地位不同。前者是检察机关和被告人两边商量的结果,地位同等;后者不一样,污点证人是司法机关来选择,地位并不平等。

1.4.2与立功制度的不同

立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与它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性质不同。立功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后,通过检举等行为来获得的一种奖励;污点证人刑事豁免是犯罪嫌疑人因为提供线索,从而得到部分责任的减免。其次,表现形式不同。前者是通过提供线索证据或证言,能够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或者帮助司法机关抓捕到同案犯的方式来获得减刑;后者只是凭借其证言或者提供证据得到豁免。最后,结果不同。立功的结果并不确定,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则不同,其具有比立功制度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取得污点证人的身份,提供证言或证据后,犯罪嫌疑人将能被豁免一定的刑事责任。

  1. 我国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2.1我国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的现状

2.1.1立法现状

第一、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该豁免制度,但在《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的某些条款体现了与其类似的精神。例如,《刑法》规定的“自首”和“立功”制度。关于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和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罪行较轻的,能够免去刑罚。主动自首、立功的犯罪分子,能够减刑,但是只针对揭发同案中其他人的罪行以及另外的罪行。

第二、《刑法》第390条和392条都对自首和立功的特殊情况进行了具体规定,在贪污贿赂案件中,如果实施贿赂的人能在自己被控告以前坦承自己的罪行,能够减轻甚至免去责任。在贿赂企业的案子中,若在被检控机关控告前坦白自己的罪行,按照《刑法》164条的条款能够减轻或者免去处罚。

第三、按照《刑事诉讼法》172条的规定,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可以酌定不起诉,虽然有诸多限制,但检察机关仍可以在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发罪嫌疑人作出是否可以免受追诉的决定。

2.1.2司法现状

与立法的滞后性不同,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努力进行着尝试。比如我国使用了“污点证人”类似精神的第一例案件: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原綦江县建委主任林世元被检控机关控诉在担当工程的主管人员时,接受了承揽工程的费上利送给他的13万元好处费。费上利承认自己向林世元行贿,但林世元辩称已将全部的贿赂款退还给了费上利。司法机关因为要让费上利在庭上作证,证明林世元确实有收取贿赂的事实,只对他以重大安全事故罪起诉,不再追究他实施贿赂的事实。而法庭也最终采纳了费上利的证词。此时的费上利的身份就已经从“被告”转为“污点证人”。从对该案的处理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借鉴英美法系中“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来获取证据,加快破案速度,是一次很好的尝试。此外,在走私案件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等组织性案件中也存在类似的做法。

2.2我国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2.2.1适用的对象不明确

目前我们国家并没有真正创立这项制度,但在实践中已发生使用该制度的情形,可是它适用的对象并不清晰。因为污点证人刑事豁免是可以减免部分刑事责任,如果不限制范围,该制度可能会被滥用,就会出现大量污点证人,导致司法不公。此外,确定适用范围,有法可依,证人也能安心作证,不用担心自己提供了证词却没有得到相应刑事责任的豁免,有利于该制度长久的发展。

2.2.2适用范围不清晰

现在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该制度适用的案件范畴。由于立法、司法的缺失,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也使用与该制度相似的方式,但是没有范畴。对于一些复杂的案子,司法机关也会使用这样的方式,但是事后却无法兑现减免部分刑事责任的承诺,降低了诚信度。一是因为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污点证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二是没有适用的范畴,导致出现大量的证人,无法提供有效的保护,豁免部分责任的承诺也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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