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制

 2022-01-17 23:58:06

论文总字数:11674字

目 录

  1. 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界定···············3
  2. 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涵义·····················3
  3.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基本特征和产生原因················3
  4. 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基本特征···················3
  5. 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产生原因···················3
  6. 《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的法律缺位···········4

(一)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观恶性估计不足带来的刑事责任缺位·······4

(二)对校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估计不足带来的保护缺位············4

(三)对校园暴力治理资源投入不足带来的纠治缺位··············5

三.国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校园暴力犯罪规制的借鉴····6

(一)国外主要国家对未成年校园暴力犯的惩处················6

1.美国································6

2.法国································6

(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6

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完善建议···········7

(一)改变《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定位··················7

(二)明确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具体的执行措施和处罚标准······7

(三)建立校园暴力行为发现、处置程序,确保法律能够得到贯彻········8

(四)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填补《未成年人保护法》真空地带········8

(五)完善配套法律,增强可操作性·····················9

结语···························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2

校园暴力犯罪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缺位

曹榕钰

,China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and media 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campus violence cases have been pouring into people's vision and become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In this paper, the theory of school violence is used to study the minimum theoretical threshold of juvenile protection law.In the absence of law in the case of campus violence to discuss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in the campus violence case, the research on how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is not the theoretical threshold method, will be applied to the campus violence case better, to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can really protect the health of minors.

Key words:The Law of the Protection of Juveniles;Theoretical threshold;School violence

  1. 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界定
  2. 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涵义

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及其合理的辐射地域、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1]

“校园暴力”并不等同于“校园暴力犯罪”,“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行为,但“校园暴力”行为并不都属于“校园暴力犯罪”,而“校园暴力犯罪”是指违反了刑事法律且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后果的校园暴力行为。本文中的“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是指由在中小学校园中的未成年学生作为主体,故意实施违反刑事法律对校园内学生进行侵害且造成被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失后果的行为。

校园是未成年人接受知识和道德等多方面教育,净化心灵,形成独立人格和塑造正确三观的净土。如果任由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频繁发生而不加有效制止,不仅对校园暴力犯罪施暴者的人生轨迹铸成不可磨灭的灰暗印记,还有可能会给校园暴力犯罪受害者造成伴随终生的身心上的双重创伤。

  1. 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产生原因
  2. 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基本特征

从最近几年发生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可以看出以下几个基本特征:共同犯罪趋势明显也就是以团伙作案作为主要犯罪方式;以伤害、斗殴以及抢劫、抢夺、寻衅滋事等犯罪类型为主;逐渐呈现了低龄化的发展趋势;课间休息和放学时段是校园暴力犯罪的高发阶段。

  1. 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产生原因

校园暴力犯罪产生的原因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学生自身性格的叛逆和偏激;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学校和家庭教育的缺失。笔者在此主要谈一下法规法规的滞后性和局限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中国现有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主要的法律法规。在新世纪的发展中,这些相对滞后的法律法规在保护校园学生的安全方面显得掣襟露肘。“我不认为法律是解决校园欺凌问题的成功途径。在很多情况下,它仅仅是在提醒孩子,他们的所作所为是错的”是澳大利亚南澳大学的里戈比教授的观点。[2]对于这个观点,笔者是不敢苟同的,法律因为具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从而成为社会道德和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具有预测、教育和评价的作用对于社会个体或整体的行为。为了保护中小学生这一弱势群体,需要通过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来惩戒校园暴力犯罪的施暴者,校园暴力犯罪事件的频发才可以被有效的遏制,否定法律的作用无异于削足适履。

  1. 《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的法律缺位
  2. 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观恶性估计不足带来的刑事责任缺位

近几年,虽然我国校园暴力犯罪案件频发,但是对校园暴力犯罪中未成年施暴者的主观恶性认识不足仍然是主要问题之一存在于我国的立法和管理部门。校园暴力犯罪被习惯性地认为只是孩子们缺乏理性的嬉戏打闹,未成年校园暴力犯罪的施暴者对校园暴力事件的认识错误是发生校园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因此我国应对校园暴力犯罪案件的方式一直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明显较高,就目前世界范围内而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这就意味着我国刑法调整范围之内不包括处于青春发育期的14周岁以上以及大多数12-13周岁的未成年校园暴力犯罪行为。更何况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

很明显我国的社会现实已经远远的超越了我国数十年来习惯性的立法及执法思路。已经有相关调查早在十余年前就表明较20世纪90年代而言,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提前了两到三岁,14岁以下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约280%,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约120%,10至13岁的低龄犯罪也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70%。在现今网络和社会急速发展的情况下,未成年人接受负面影响的速度之快,已经不是几十年前善良淳朴父辈的可比。一些未成年校园暴力犯罪者选择施暴往往是深知法律对未成年人很难有严格的约束,而并非是对法律一无所知。

  1. 对校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估计不足带来的保护缺位

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严格限定的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5]这种立法思路以物理后果作为实际的主要依据来判断危害性,这种立法思路在我国的多种法律上都有体现,已成为思维惯性体现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然而这种立法思路明显混淆了侵害不同类型客体的校园暴力犯罪,而一些物理危害后果较小的校园暴力犯罪行为,如侮辱人格、压抑受害人心理等犯罪行为处于无法可治的空白状态。

校园暴力犯罪就是一个学生重复地并长时间的暴露于由多个或单个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6]在校园暴力犯罪问题上,20世纪70年代之前的美国与当前的中国近似,当时校园暴力犯罪行为被作为一般的暴力行为看待,而并非如现在成为一个饱受社会关注的话题。甚至在很多人的观念中,彼此间发生的暴力冲突是校园生活中习以为常的现象,学生们使自己变得坚强需要在校园中经历挫折磨难。然而事实证明这种观点对无论是施暴者还是受害者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校园暴力犯罪行为严重的可使受害者患上终身性的精神疾病,轻微的会导致受害者长期处于精神状态极度沮丧、抑郁、恐惧、焦虑和痛苦。屡见不鲜的现象如受害者因惧怕施暴者而干扰正常学习进而逃避校园生活,更严重的是有忍受不了校园暴力的受害者选择自杀。而施暴者会在校园暴力犯罪行为中形成潜在的暴力倾向,同样深受校园暴力犯罪的伤害。所有校园暴力犯罪行为中的施暴者成年后普遍存在诸如酗酒等个人问题,据调查犯罪率也要高于普通人约37%。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相对匮乏的是有关机构与研究者对校园暴力犯罪行为的关注,立法机关也忽略了校园暴力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校园暴力行为的范畴。相当多的人用对待一般校园暴力的观点想法和方法途径来对待校园暴力犯罪,单纯将校园暴力犯罪行为视为一般的校园暴力。而忽视了远非很多教育工作者认为的懵懂无知、歧路亡羊等因素是校园暴力犯罪施暴者的施暴原因。校园暴力犯罪施暴者主观上抱有足以同成年犯罪者比肩的主观恶性如欺凌、侮辱,远非一般暴力行为者存在的愤怒心态。而由于物理伤害轻微,这类校园暴力犯罪行为通常能够逃脱法律惩罚,对其采用的惩戒手段根本无法达到对校园暴力犯罪受害者的保护作用,仅仅局限于口头批评或当面制止。致使被害者常常处在心理崩溃的边缘,在目前已经发生的多起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显而易见。但是仍然处于刑事无法追责施暴者,民事赔偿偏低的不利局面之中。

施暴方对受害者的精神赔偿极为有限,往往仅就医疗费、营养费进行补偿,并不承担治疗受害者心理健康的费用。“校园暴力犯罪”对于未成年人最严重的危害往往就是难以愈合的心理阴影,除了极个别的人身伤害事件之外。然而目前在我国,处于保护缺失状态的正是对于未成年校园暴力受害者来说最难恢复且最易受损的权益:心理和精神健康,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层面上。

  1. 对校园暴力治理资源投入不足带来的纠治缺位

一方面,由于近几年校园暴力犯罪事件频发,我国已经对校园暴力犯罪高度重视,但仍没有设立专门的治理机构和拨付专门的治理经费。与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相比较已处于落后阶段,西方国家都会拨付专门的经费给设立的专门的反校园暴力机构。另一方面,我国主要以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治来处理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案件,而相应的机制尚有待完善。以缓刑和监外执行为主来惩治大多数未成年罪犯尤其是对于在校未成年罪犯,除了犯有重伤、强奸等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以外。这种制度并没有侧重于防范校园暴力犯罪,只是从未成年校园暴力犯罪者的个人发展的角度来考虑设计。事实上在这种制度之下,尽管有部分的未成年罪犯的确痛改前非,但仍然会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占了很大一部分。值得一提的是,近几年基层法律工作的难点来自于对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校园暴力犯罪者进行监外执行与社区矫正。一些社区和派出所监督与帮扶未成年校园暴力犯罪者流于形式,甚至基本上都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所以急需改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建设。

  1. 国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校园暴力犯罪规制的借鉴
  2. 国外主要国家对未成年校园暴力犯的惩处
  3. 美国

美国是校园暴力频发的国家,校园暴力犯罪案件常常见诸媒体报道。为此,美国首先对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所涉及的罪名在立法上予以明确。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侮辱凌虐同学的行为被定为“酷刑折磨”的重罪,最高刑可判处终身监禁并处以一万美元的罚金。[7]另外,参与到凌虐事件中有开车、望风等行为的从犯以同罪处罚,所有犯罪人承担最重的惩罚。在美国大多数州,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七周岁而尚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校园暴力案件,目前美国已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青少年犯罪惩罚矫治体系。其中包括多种措施,如训练营地、家庭监禁、保护观察、电子监控。除了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现在美国各州也将赔偿损失和处以罚金作为刑罚的一种代替措施。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少年法庭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其父母也要受到法庭的审判。

  1. 法国

法国的校园暴力犯罪问题也由来已久。实践中,法国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是两套不同的体系。对于前者,法国的刑罚制度首先考虑的是应尽可能的保护和教育。具体表位为下面两个方面,一是对未成年校园暴力犯罪人,不管是在实体还是程序上,法国刑事法律都设置了特殊的规定;二是法国对未成年校园暴力犯罪人遵循教育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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