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20499字
目 录
1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基本范畴阐释 3
1.1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概念 3
1.2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基本内容 3
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理论基础 4
2.1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理论基础 4
2.2建立健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必要性 5
3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6
3.1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立法与实施现状 6
3.2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存在的问题 7
4其他国家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经验借鉴 10
4.1德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经验借鉴 10
4.2韩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经验借鉴 11
5完善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建议 12
5.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12
5.2建立追责制度 13
5.3明确各主体的责任分配 13
5.4完善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 14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 谢 17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研究
张冕
,China
Abstract:China as the largest developing country, behind the fast-growing economy, extensive economic growth model to environmental left huge hidden dangers. EPR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improving resource utilization, reducing waste discharge, protecting and improving the environment, and building green ecological production chain. Although China has initially established EPR system,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need to be improved, it requires from the theoretical level to strengthen the research about EPR.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basic scope of EPR system, discuss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necessity of it, analy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EPR system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to perfect the existing system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Waste recycling; Reusing
1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基本范畴阐释
1.1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概念
1988年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林赫斯特(Thomas Lindhqvist)在提交给瑞典环境署的一份报告中首次提出了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的概念,并将EPR表述为“以降低产品总体环境影响为目标,让生产者对整个生命周期内的产品负责,尤其是承担回收,再利用和最终处置责任的环境保护政策”[1]]。1996年美国总统可持续发展委员会(PCSD)将EPR命名为延伸产品责任(Extended Product Responsibility),并将其定义为由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和回收商共同承担产品以及产品废弃物对于环境影响的新兴环境管理政策。1998年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在《生产者延伸和共享责任:框架报告(第二阶段)》中较为系统地阐述了EPR,其界定EPR是指生产者和进口者基于他们产品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必须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承担相应责任,其中包括上游阶段的产品选材和生产过程,以及下游阶段中的产品使用和废弃物处理。生产者从设计产品开始就承担产品及废弃物最小化环境影响的责任,对不能因设计所免除的环境影响,他们需要承担物质、信息或经济责任[2]]。1998年欧盟开始实施的整合产品政策(Integrated Product Policy,IPP)是一种以产品为主导,促进绿色产品市场发展的政策,而EPR制度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欧盟注重生产者在产品生命周期内对环境影响的管控,要求生产者必须履行产品消费后的回收、再生利用和报废处理的责任延伸义务。相比较而言,延伸产品责任更强调在产品全过程中所有参与者以产品为中心对产品废弃物的处理责任分配,而生产者责任延伸则更为注重生产者在产品废弃物环境影响的责任作用,将废弃产品的生产负外部性管制调节机能交由生产者主导。由于美国是将EPR中生产者的责任分散到不同主体共同承担,弱化了生产者承担内化外部经济性问题的能力和动力,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大多数国家对EPR采取了类似于欧盟的定义。
我国《循环经济法》将EPR定义为生产者有义务负责回收、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其生产的被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废弃物或包装物,也可委托第三方代其履行,消费者则有义务将废弃的产品或包装物交回生产者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行回收、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置。虽然对EPR的概念和体系仍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但不难发现政策制定者更倾向于将其定义为强调生产者相较于传统生产者责任的“责任延伸”,以生产者作为制度设计的中心出发点。2016年颁布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将EPR制度定义为: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这一定义进一步强调了生产者在EPR制度中的重要性,也明确将废弃物治理思路从末端治理延伸至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
1.2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基本内容
EPR制度作为环境保护政策工具,对从源头上解决一部分高环境危害、高处理成本和不易回收的固体废弃产品环境污染问题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因而受到了全世界各国的引入与推广。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欧洲、北美地区和日韩等发达国家,都陆续引入循环经济政策来化解既有的环境和资源问题,通过数十年的摸索,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EPR制度。
传统观念中,一个产品的完整生命周期中,生产者仅需要阶段性地对产品生产中的环境损害以及使用中质量瑕疵承担责任,对于其他阶段不需要承担责任。EPR则强调,对于产品本身以及废弃物所可能造成的环境和资源问题,生产者作为对于源头信息的充分知情者和制造者,更应该在全周期中承担与其能力相应的责任。即EPR要求生产者从往往只需要在生产和使用的中上游过程中承担责任,延伸至废弃产品处理的下游,即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生产者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除了传统的产品质量责任和污染防治责任,还包括废弃产品的处理责任。
EPR制度不仅仅是对生产者责任的再划分,作为一种正式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建立以生产者为中心,政府、消费者和行业共同参与,以环境资源的长期良性发展为基础,对废弃产品合理化处理进行规范的一系列法律制度[3]]。因而,不仅需要规范生产者本身的生产和回收处理行为,将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也需要对整个产品周期中其他不同主体进行引导和规范。也就是说,EPR制度实际上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EPR的基本内容,要求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设计选材、消费使用、回收利用、废物处理等全生命周期;另一部分则是EPR的配套机制,引导、配合和监督生产者履行EPR义务所需的监管机制和调节机制。
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理论基础
2.1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理论基础
2.1.1外部性理论
经济外部性理论(Externalities)源于马歇尔(Alfred Marshal)在其《经济学原理》中提出的外部经济概念,它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一个经济主体对其影响其他经济主体的行为,并没有为此相应支付或相应获偿,就出现了经济外部性[4]]。后英国经济学家庇古(Arthur Cecil Piguo)将经济外部性区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性,正外部性是指他人效用增加却没有相应支付,负外部性是指他人效用减少却没有相应获偿[5]]。一般认为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失灵就会导致外部性问题,此时就需要政府干预市场从而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产品废弃物导致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就是负外部性的典型表现。生产外部性(Externality from producer)和消费外部性(Externality from consumer)是指生产和消费行为所造成的经济外部化,生产者通过生产获得经济效益,消费者通过消费获得使用价值,但是在产品废弃后产生的环境影响造成对于他人效用的损害,形成负外部性[6]]。解决将这样的负外部性,关键在于把无法反应在成本和价格中的因素内部化,控制合理的治理成本和损害成本,从而追求资源的合理配置。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产生的环境负外部性问题,其损失应通过生产内部化加以解决,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EPR制度以经济外部性为理论基础,可以提高资源配置率,让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的全周期环境影响进行防治,从原先的末端治理改变为源头控制,进而刺激和鼓励生产者进行绿色设计和清洁生产。
2.1.2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是指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产品设计、选材、制造、包装、销售、使用等,也就是说产品的生命周期涵盖从生产到废弃的全过程[7]]。这一理论的提出是为了取得产品营销利润的最大值,后经过环境学学者的研究和发展,国际组织和欧盟在许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都引入了这个体系,目的在于提高产品整个生态周期生态效率。每个环节都会对环境产生影响,参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生产者、消费者、回收者、再利用者等多个相关利益主体都应当对产品生命周期中的影响承担责任,这为EPR制度对产品废弃物处理和再利用进行责任分配提供了理论依据。正是基于产品生命周期理论,EPR制度将生产者的责任向前延伸至产品设计和原料选取环节,向后延伸至消费后的回收利用和废物处置环节,主要包括源头控制、过程控制、绿色分销和末端循环,要求生产者从生产之初就考虑产品末期的处置问题,积极制定更为绿色低碳的生产计划,制造绿色的、可低碳循环并加以资源化的产品。
2.1.3循环经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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