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能源节约下的电子废弃物的循环利用

 2022-01-17 23:58:18

论文总字数:18117字

目 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2

一、电子废弃物治理概述 3

(一)电子废弃物概念 3

(二)电子废弃物的特征 3

二、我国电子废弃物治理的立法现状 4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

(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4

(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5

三、国外有关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先进经验及借鉴意义 5

(一)欧盟 5

(二)日本 6

(三)美国 6

(四)借鉴意义 7

四、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8

(一)回收不规范下的浪费严重 8

(二)对正规的回收企业缺乏激励机制 9

(三)立法层次较低 9

(四)法律条文缺乏可操作性 9

(五)责任承担体系不完整 10

五、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10

(一)完善法律制度 10

(二)明确政府的职能定位 12

(三)健全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12

六、循环利用后的经济能源节约愿景 13

(一)经济成本的节约 14

(二)资源能源以及碳排放的节约 15

结 语 17

参考文献 17

致谢 18

经济能源节约下的电子废弃物的循环利用

施培佳

,China

Abstract:With the improve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electrical appliances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have been widely used to maintain the normal life of people, to decide and restrict the production and operating activities, playing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 country. However, a great deal of e-waste has been created, which caused more and more serious waste of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pollution.This paper will further realize and strengthen the recycling and effective control of electronic waste,reducing carbon energy consumption and saving the cost based on the research of electronic waste legislation, so as to ensure the sustainable utiliza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Key words: E-waste;Cyclic utilization;Economy and energy conservation;perfection of the legal mechanism

  贵屿镇位于中国广东汕头市潮阳区,地处三市的交界处。传统的废品回收行业在贵屿镇就十分发达,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废品回收由一般的固体废弃物扩展到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回收利润十分可观,因而规模逐渐扩大,也越来越成为国外电子垃圾的拆解回收场所。但由于技术的限制以及过分追求利益的心态,贵屿镇的电子废弃物的回收都是采取简单直接的小型作坊运作模式。这样导致的不利后果就是电子废弃物中所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无法得到有效处理,从而对经济能源造成浪费并且对生态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而且,贵屿镇的家庭纷纷投入到电子废弃物回收行业中来,大部分的耕地被荒废,农业发展停滞,人们的生活更加依赖于电子废弃物回收行业,从而造成恶性循环。贵屿因此也成为全国最大的电子废弃物拆解处理集散地,同时也是受电子垃圾中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最严重的地区之一。

  经媒体曝光后,贵屿电子废弃物治理问题得到政府及国际相关环境保护组织的关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表示由于贵屿镇地处三市交界处,在管理方面三市之间相互推诿,导致贵屿镇实际上属于空白地带,电子废弃物引起的污染问题也就无人监管了。并且负责人表示,由于没有明文规定禁止该种家庭作坊模式的电子废弃物拆解处理,故而对于贵屿镇的该种行为并未通过法律进行处理,而是将其交由市场来调控。不少学界专家都将这起广东贵屿电子废弃物案视为我国电子废弃物治理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性案件。

一、电子废弃物治理概述

(一)电子废弃物概念

  电子废弃物也称“电子垃圾”,是指被弃置的不再使用的电器或电子设备,包括电子科技的淘汰品。在对电子废弃物进行界定时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第一,这里的“不再使用”必须是电子废弃物因被弃置而不再使用的,而不包括所有的过时电子电器产品。所谓被弃置,通常是指产品达到使用寿命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第二,电子废弃物包括最终成为废物的所有电子电器设备,也包括消耗在生产过程中的零部件。[1]

(二)电子废弃物的特征

1、数量增长快

  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的数据显示,电子废弃物因其每年多达2000——5000万吨的的产生量而成为全世界增长速度最快的废弃物流,从而成为目前面临的严峻挑战。[2]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大致有以下的因素:第一,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子行业和市场迅速扩张,电子产品广泛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人们的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电子电器产品。第二,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人们的购买能力和消费水平得到提高。从而刺激电子电器产品的生产。不仅如此,目前由于市场需求越来越膨胀,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生产企业在这样一个环境下,必须要通过不断地创新技术、研制新的产品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这些因素都促使大量的电子电器产品迅速更新换代,从而造成这电子废弃物数量呈现高速的增长。

2、危害大

  电子废弃物因含有如镍、汞、硒、镉等大量的被禁止越境转移的有毒有害物质而被《巴塞尔公约》认定为危险废物。这些物质不仅会对土壤、空气、水资源造成污染,而且也会对人体造成病变,从而严重损害健康,造成病变。

3、资源价值突出

  电子废弃物具有突出的资源价值,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电子废弃物本身就含有比一般固体废弃物更为丰富的资源,包括可回收的贵重金属以及可用作燃料的塑料等。另一方面从资源成本角度来讲,从电子废弃物中提取、回收资源比直接从矿山中开采资源更加具有经济性。在现实实践中,也存在通过发掘电子废弃物中的资源发展产业的例子。

二、我国电子废弃物治理的立法现状

  我国针对电子废弃物的立法起步较晚,法律规定也比较分散,包括《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通过这些立法,基本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实行集中处理等电子废弃物监管制度。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将电子废弃物纳入固体废弃物的范畴来进行统一规定的。在该法中,明确规定了污染者负责的原则,而且首次引入了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理念。但该法的缺陷也很明显,首先它对于电子废弃物治理的针对性不强,未设置专门性的条款,其次该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如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三化”原则等。最后该法将重心放在对废物的控制上,而在加强对废弃物中资源循环利用方面有所欠缺。

(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2007年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是我国颁布第一部专门的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该办法有三大亮点:第一,遵循源头治理的理念,该办法对电子废弃物中的汞、铅、六价铬等六种有毒有害的物质进行了控制;第二,该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措施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如名录管理制度。第三,该办法具体地规定了生产商、进口商及销售商的责任。

(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该条例的突出之处在于它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做了具体的、比较细致的规定,比如规定生产者缴纳专用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费用的责任。[3]从而使得生产中责任延伸制度不再过于原则化。同时,该条例规定了对电子废弃物进行集中处理以及对从事电子废弃物回收的企业实行许可制度,其目的就在于在电子废弃物实行多渠道回收下,控制电子废弃物的最终流向。

三、国外有关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先进经验及借鉴意义

(一)欧盟

  欧盟各国在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问题上,欧盟立法一直处于世界前列。在借鉴各国成功经验、结合欧盟国家已颁布的法律的基础上,2002年欧盟通过《关于限制在电器和电子设备中应有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即WEEE 指令)与《关于废弃的电器和电子设备的指令》(即ROHS 指令)。以这两个指令为依据,欧盟于2004年通过了《电子垃圾处理法》。因此,欧盟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方面的核心就是WEEE指令和ROHS指令。[4]

1、《WEEE指令》

  《WEEE指令》侧重于从源头治理电子废弃物污染,通过延长电子电器设备的生命期限等方式来减少和预防其产生。该指令的核心亮点就是具体详细地规定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即由生产者来承担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各项费用。同时对于该制度作出了一系列的配套措施规定,比如规定在销售的电子产品上,进口商有义务贴上回收的标签,从而承担起进口销售的电子产品日后的回收责任。

2、《ROHS指令》

  《ROHS指令》中对进入欧盟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作出了限制规定,其含有的 6 种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出一定的标准,这就要求外国出口产业在进行出口时考虑到这些物质的含量并寻求替代物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贸易壁垒。[5]但该指令所限制的物质都是会对环境、人体造成巨大危害的物质,这种限制从长远和生态的角度来看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欧盟的《WEEE指令》和《ROHS指令》明确了所规制的对象及各方主体所承担的责任,通过这两个指令,欧盟针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建立起一系列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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