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3271字
目 录
一、 网络暴力的界定 1
(一) 网络暴力的涵义 1
(二) 网络暴力的特征 2
二、 网络暴力在法理维度的检视 3
(一) 法律规则之违反 3
(二) 法律原则之背离 3
(三) 法律价值之冲突 4
三、 我国网络暴力法律规制中存在的缺陷 4
(一) 立法体系与网络发展不协调 5
(二) 网络监督与网络发展现状不协调 5
(三) 网民法律意识与网络发展不协调 5
四、 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 5
(一) 立法层面对网络暴力的规制 6
1.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6
2. 规范和落实实施网络实名制 6
3. 完善电子证据制度 7
4. 细化网络侵权中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7
(二) 司法层面对网络暴力的规制 7
1. 确立和完善网络管辖权 7
2. 提升司法机关整体素质 8
(三) 执法层面的完善 8
1. 加强法律执行标准的严格性和执法部门间的协调性 8
2. 完善监控方式和加强监管力度 8
(四) 守法层面的完善 9
1.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网络民众的法律意识 9
2. 鼓励受害者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9
结 语 9
参考文献: 10
致 谢 11
浅析网络暴力的界定及其法律规制
邹舒锋
,China
Abstract:From the "first case of network violence" to the present, number of network violence continue to enter the public's attention. Network violence not only distorts the concept of justice of the people, but also against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 rights. Due to the occult and sudden characteristics of network violence, its governance needs to be brought into the scope of legal control.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jurisprudence problems reflected by network violence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jurisprudence, analyzes the qualitativ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network violence .At the same time in the law for the degree of its view,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how to regulate the effective strategy, hoping to a reasonable range of control of online violence.
Keywords:Network violence Qualitative Legal regulations
网络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困扰。网络的发展体现出了信息技术和社会的进步,但我们也要一分为二的看待事物,它也具有自己的利弊两面。其有利的方面是利用社会舆论起到了很大的监督与制约作用,使社会中的一些丑恶的一面曝光出来,充分体现出公民言论自由这一原则和民主社会的本质,从道德上制约且批判了违规者。其有弊的方面是当人们的好奇心太过强烈便会影响到公民的正常生活并且还会侵犯到公民的一些权利,产生一些会伤害到他人的网络暴力。如果被社会上一些用心者所利用,那会成为伤害他人的利器,也有可能成为这些别有用心的人谋求利益的工具。
从川航张敏佳事件到 “虐猫女”事件、 “网络暴力第一案”乃至最近”死肥宅”事件,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这种现象带来的后果,是有目共睹的。我们不得不提起警惕,为什么网络暴力事件频繁出现?每一次网络暴力都影响着当事人的身心健康,也危害着我们社会的稳定和谐。网络暴力这个社会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
网络暴力的界定
如果想要把某一理论变为严密的逻辑体系,就必须要对其基础概念有一个清晰的界定,然后开始对这一个概念作为基点进行推理,否则这一所谓的“理论”只是一种词语的组合,不易成为具有解释力的理论。虽然现在基本每个人都知道网络暴力,但对于网络暴力的界定的各有说辞。可能是因为没有深入了解问题的根源,亦或者是很多带着“网络暴力”标志的案例人所皆知,使人们产生了这个概念已经明确而无须探讨的错觉,从而致使网络暴力的概念如何至今还存在分歧。所以,对于网络暴力的定性之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网络暴力”这个叫法是来自媒体学或传播学的,法学目前还没这一说法,它就像另外一个热门词”性骚扰”一样,无法给出明确的法律定义,法学上只有侮辱罪、侵权行为。要是遇到法学的问题就需要用法学语言来对待,在面对网络暴力时,要学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如此而来,对于网络暴力的法理研究,就应当在法理的框架内用法理学的语言来进行研究。
网络暴力的涵义
网络暴力最开始是一个新闻评论词汇,其中“网络”则是定语,体现出此现象是在网络领域中出现的。如果想领会到网络暴力这一词语的涵义,重点是领会“暴力”这两个字。根据刑法学的研究,“暴力包含了五个层面:分别是行为的内容、性质、对象、程度和力度五个方面。首先暴力本身的词义决定了暴力是强制力;其次暴力的本质决定了暴力具有非法性;再次暴力的实施对象可能是人也可能是物;还有暴力行为的程度妨害了受害人的自由最后暴力的功能决定了暴力影响行为人在刑法犯罪领域的量刑。”[2]
本文所认为的暴力,施暴主体是网民;网络暴力所侵害的对象多半为受害人的姓名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并且表现为众多网络民众聚集在互联网上实施的群体行为;网络暴力的内容主要是在互联网上使用侮辱性和毁谤性的语言文字,公开发表他人的个人信息甚至发展到现实中对当事人采取攻击手段,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临威胁的困境。
网络暴力本身就是不正当的行为,它的概念在法律领域很难得以规范。如果将网络暴力理解为一个明显单一的概念,这明显是不合理的。网络暴力是一系列法律问题的集合,那么我们也可以把它的概念理解为一个集合式的概念簇。我们大概可以这样界定:网络暴力是一群数量不明确的网络民众在互联网领域对存在的或不存在的事情,采用带有毁谤、进攻性质的暴力语言文字或公开当事人隐私的方式,并逐渐发展为在现实领域对受害者及其亲人、朋友进行骚扰、攻击的激进做法,最后导致受害者及其家人、朋友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违法行为。
网络暴力的特征
明确了网络暴力的特征,才能从本质上更好的了解网络暴力这一现象,才能更方便明确地运用法律手段对这一现象进行规制。与现实暴力相比,网络暴力具有其独特的特征。本文认为,网络暴力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第一,网络暴力的施暴主体具有隐匿性和群体性。施暴主体隐藏在网络账号背后,数量庞大且无法确定。这些无法确定的网络民众在面对他们认为不道德的事情时,就成为“伸张正义”的群体。因为施暴主体都是匿名的,加上虚拟网络给网民隐匿真实身份提供有利条件,所以行为人认为随性发泄情感而不用承担责任。
第二,行为具有盲目从众性。在互联网上的信息多而杂,它们的虚实难以分辨。比如说“琪琪自杀”事件爆发网络暴力的原因是一条含有“她是小偷”内容的微博,网民们或因“她是小偷”这四个字,激发了正义感而忽略微博信息的真假,疯狂扩散和“讨伐”;抑或因为看到转发次数增多,自觉加入到“正义”队伍。
第三,网络暴力具有突发性和持久性。网络暴力的突发性,某种意义上也说明了每个人随时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施暴者,也或许突然就变成受害者。网络暴力的当事人往往在平常生活中突然就被千夫所指。网络暴力主要侵害的是受害者的精神领域,并且这种侵害所带来的影响往往是持续的。“艾滋女事件”等众多网络暴力事件中受害者在事实澄清后,经过很长时间依旧感觉“无法抬头做人”。
第四,网络暴力导致的危害真实且范围广。网络的快速传播与范围之广成为网络暴力的推手,使网络暴力的后果和范围犹如几何级数般扩大。不管在哪个领域,网络暴力的施暴者都会给当事人带来真真切切的创伤。而且,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当事人的一些不愿为人所知的信息被公布出来,对当事人带来的影响更是难以消除。
网络暴力在法理维度的检视
法律规则之违反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它可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尽管网络暴发生于虚拟世界,但其带来得不利影响却会延伸到实际生活,可能给侵犯到当事人的现实合法权益。网络暴力侵犯的权益,由轻到重大概可分为个人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三个方面,由此相应分出网络暴力违反的法律规则大概也从这三个方面来分类:
首先,网络暴力违反保护个人利益的法律规则。网络暴力违反保护个人利益的法律规则主要体现在对隐私权与名誉权方面的侵害。我国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卫生法》、《律师法》、《侵权责任法》等等,以及已经通过的《民法通则》中,都可以看出对这两个权利的保护。如最新《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其次,网络暴力影响到公共秩序。网络暴力毕竟发生在比较公共的环境,不管只是单独针对某一个人还是多数的客体,都很容易对公共秩序产生危害影响。网络暴力影响到公共秩序集中体现在个人信息的泄露。《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里面的相关内容,以及其他司法解释中,都能体现出立法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最后。网络暴力还可能违反了对国家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则。网络暴力还涉及到造谣和传谣以及煽动类犯罪,而刑法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对此是主要常规打击力量。尽管在实际中是作为威慑武器而很少会使用到,但也说明了这方面的法律规则是必要的。
法律原则之背离
法律原则是伴随着法学理论的不断深入研究和在实践中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法律原则具有指引、评价和裁判等功能,如果网络暴力行为了背离法律原则,那么对于这一行为的法律评价也理所当然是否定的。可以明显得出,网络暴力事件是背离法律原则的。
当今社会,由于利益追求的区别和思想文化的多元化,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和浓厚。但是人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通常会忽略他人同等享有合法权利的事实。结合这些年网络暴力事件,不管是言论上还是行为上,都无处不充斥着权利的滥用。我们身处如今的法治社会,很多权利都是由法律赋予的,而在网络暴力中的权利往往集中体现在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特点,人们在虚拟网络中可以充分行使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网络暴力中施暴者一般基于知情权从互联网和其他途径上了解到某些信息,才进一步运用言论自由权进行评价。而恰恰是因为施暴者基于这两个权利,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损失和伤害,远远超出了这两个权利原本的范围。不管是“铜须门事件”、网络暴力第一案还是其他的网络暴力事件中,假若网民们仅仅对事件的本身作出客观的评价,这毋庸置疑是合法行使权利的体现。可现实是网民们纷纷以道德为名义,用键盘行使“正义”。有些网民使用“人肉搜索”以获得更多的信息,将受害者的个人信息发布在互联网上,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也对受害者进行攻击。我们既要充分地行使自身的自由权利,也要注意权利的界限,也要去维护他人的合法权利。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必须得到广泛理解和严格遵守,这是社会秩序稳定必不可少的要素。
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可以作为评判民事活动的重要依据,并且具有完善道德体系和填补法律空白的积极意义。然而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公序良俗原则并没能发挥出相当于在实际生活中的应有效用。网络暴力对法律原则的背离一方面体现在,网络暴力和公共利益想抵触。法律是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仅仅从侵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单个方面来说,网络暴力理所当然已经违反了法律,那这当然也背离了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网友为维护所谓的“正义”,做出了低俗而暴力的语言诅咒、攻击受害者,甚至揭露的受害者隐私的行为。在现实社会活动中,侵权人对当事人的侮辱、诽谤甚至揭露隐私的行为,以一个人正常的道德思维也会认为这些行为是对社会公德、善良风俗的背离。此类行为是对社会秩序的扰乱、道德秩序的背离以及公共利益的侵害,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肆意践踏,实质上也是对社会道德规范的践踏。
法律价值之冲突
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存在冲突。人生而自由,法律真正目的也是保护以及扩大自由。自由和秩序同样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两者之间存在的冲突由来已久。在当今法治社会,二者更为明显的体现出相互制约、互为基础和保障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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