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2771字
目 录
1 研究背景与研究方法 1
2 2015年后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情况 1
3 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讼案处理暴露问题分析 2
3.1起诉主体固化 2
3.2应诉主体单一 3
3.3公权与私权支持匮乏 3
3.4案件总量过小且分布不均 4
3.5受案法院功效有限 4
3.6诉讼成本过于高昂 5
3.7诉讼结果差强人意 5
4 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缺陷的成因分析 5
4.1起诉主体受限较多 5
4.2起诉主体实力羸弱 6
4.3行政违法难以规制 6
4.4地方保护阻力巨大 6
4.5配套制度不够健全 6
5 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改革具体路径探析 7
5.1起诉主体资格扩充 7
5.2法定与申请支持起诉制度 8
5.3诉讼请求类型多元化 8
5.4诉讼和解与法院监督程序 8
5.5费用分担合理化与环境修复费用独立化 8
5.6环境司法资源整合化与专业化 9
5.7衔接其他环境诉讼程序 9
5.8弥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足的其他措施 9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2
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困境的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
李博
,China
Abstract: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Chinese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awsuits have been started, but in the number of cases, litigations, types of defendants, litigation costs, and litigation effectiveness have not achieved the desired effect. It is difficult to deal with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domestic ecological deterioration crisis. It is necessary to explore concrete causes of defects of Chinese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and put forward a series of effective reform measures based on problems exposed in the handling of the case.
Keywords: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awsuit; implementation dilemma; empirical analysis: coping strategies
1 研究背景与研究方法随着中国环境总体情况日趋恶化与突发性环境事件日渐频发,传统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需具备利害关系的要求难以应对这一变化。为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法治化,国家新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并在其中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同时司法机关也积极出台配套司法解释以保障该制度运行。然而该制度却在短短两年的现实运行中陆续暴露出诸多问题,尤其是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大多属于原则性规范,导致该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亟待通过实证探索本领域诉讼案件的整体情况,具体分析当前制度的缺陷,提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应对策略。
本文选取并进行实证研究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因为规定该制度的新环保法是从二零一五年初开始实行,时间跨度为两年可以较充分反映该制度的实施情况。对于前期收集的案件信息进行统计与汇总,按照研究需要对起诉主体、应诉主体、支持起诉主体、案件分布、审理法院、诉讼成本、诉讼结果等方面分别进行数据分析,并制作对应图表以求直观反映数据分析结果,进而归纳出当前研究对象制度在实施中暴露的问题,以求突破当前相关研究多集中于理论探讨的困境。
2 2015年后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情况
通过采集北大法宝、中国判例数据库、主要省市地区司法系统网站、各类环保机构网站中的相关数据,获取了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全国范围内已经公开的94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情况。具体内容如下表1(检察院提起的诉讼)和表2(环保组织提起的诉讼)所示。
3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讼案处理暴露问题分析
对于上表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相关结论:
3.1起诉主体固化
分析数据可得,共有15家环保组织单独或联合提起的诉讼与18地检察院提起的诉讼得到受理。在提起的94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中,由检察院提起的21例案例,占比22%,而环保组织提起的73例案例,占比78%。在环保组织提起的案例中,绿发会提起31例,自然之友提起12例,中环会提起11例。这三大环保组织单独或联合提起53例案例,在环保组织提起的案例中占到72%的绝大比例,在全部案例中亦占到56%的大比例,而这三大组织均是注册地在北京的大型NGO组织。其他地方性环保组织提起的案例所占比例较小,同时案例地域局限于自身的注册地(参见表一左图)。
目前中国约有七百多家环保组织符合起诉条件,但真正起诉的环保组织只有15家,产生了大约140:3的悬殊起诉比。实际提起诉讼的环保组织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位于北京的全国性组织,该类组织经济实力强、环保影响力大,以绿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自然之友这三大组织为代表。另一类是以淮安环保科学学会、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简称泰环会)为代表的“地方实力派”。“以泰环会为例,该组织的设立机关为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公务人员兼职运营人员,秘书长则由市环保局副局长童宁担任[1]”。起诉主体的局限不仅限制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而且埋下了起诉主体固化、政府干预司法、新型权力寻租的隐患。
3.2应诉主体单一
在总计210名应诉主体中:企业单位数为109,约占比52%,其中化工类企业所占比较大;自然人应诉主体83名,约占比39.5%;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合计18名(其中政府与行政机关14名,事业单位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4名),仅约占比8.5%(参见表一中图)。可见当前应诉主体以公司企业为主,而当应诉主体为行政机关时,也仅能针对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起诉,对于行政机关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却无能为力。例如,在福建绿家园、自然之友诉谢知锦等四被告案中,法院认为“涉案的国土局、林业局,性质上为对环保事务具有维护与监督义务的环保执法部门,不具有作为诉讼主体需要的利害性,不能够以第三人身份承担责任[2]”。
3.3公权与私权支持匮乏
在环保组织提起的73例案例中,23件案例具备支持起诉机关,约占比31.5%。各类支持起诉机关中:各地检察院参与案例18件,所占比例约为24%;中政污染受害者法援中心参与4例,其余各地环保公益服务组织各参与1例,合计支持起诉的占比约为4%;环保局参与案例3例,支持起诉的占比约为4%(参见表一右图)。环保组织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但起诉环保组织力量再强,承担如此沉重的社会责任,缺乏社会支持,仍显力不从心。加之作为起诉主体主力的北京三大组织(即自然之友、绿发会、中环会)独立或联合提起53例案例中就有49例不在其注册地北京,异地作战困境更使得该制度的进展举步维艰。
3.4案例总量过小且分布不均
从2015年至2016年间,中国受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数量为94例,相对于“2005—2014年十年间全国法院受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总数47例[3]”,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但从环境类诉讼案例的整体情况来看,“2012年1月至2016年6月间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例575777例,审结550138例[4]”,其中“二零一五年审结与生态环境类刑事案件一万九千例,审结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七万八千例,审结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两万七千例[5]”。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数量比起环境类案例的总量来说可谓不成比例。
案例分布不平衡,主要集中于东部与南部省份。案例分别分布在23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江苏22例,贵州12例,山东9例,宁夏8例,北京6例,广东、河南、福建各5例,安徽4例,浙江、广西、湖北各3例,云南、辽宁、甘肃、河北各2例,海南、四川、天津、湖南、陕西、山西、吉林各1例。受理案例的23个省区中,江苏、贵州、宁夏、山东、北京、广东六省市总计受理62例案例,在全体案例中占比约为66%。有立案记录的其他省区的受案数量在1到4例之间,在全体案例中占比约为34%。目前中国仍有近三分之一的省区尚未受理任何案件。部分省区未受案、少受案的原因,并非因为当地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而往往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开展缺乏当地司法系统与环保行政系统的支持所致(参见表二)。
3.5受案法院功效有限
全部案例中,84件案例由中级法院受理,10例由基层法院受理,审理法院级别从基层法院到最高院各级法院均有涉及。受案法院中,普通法院受理93例,海事法院受理1例。受案法庭中,环保法庭受理11例案例,其他由普通法庭受理。而“目前中国共有二十七个省级行政区的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共计五百五十个。其中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一百八十二个,包括最高院环资庭,十二个高级法院、四十四个中级法院和一百二十五个基层法院设立的环资源庭[6]”。
3.6诉讼成本过于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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