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制度

 2022-01-17 23:58:36

论文总字数:13257字

目 录

1第三方支付概述 3

1.1第三方支付定义 3

1.2第三方支付监管必要性分析 3

2第三方支付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

2.1第三方支付监管现状 3

2.2第三方支付监管问题分析 4

2.2.1立法层级不高,法律监管体系单一 4

2.2.2监管主体定位不准,彼此缺乏联动协作 4

2.2.3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流于形式 4

2.2.4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 5

3国外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和启示 5

3.1国外第三方支付监管经验 5

3.1.1美国的第三方支付监管 5

3.1.2欧盟的第三方支付监管 6

3.2国外第三方支付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6

3.2.1应该合理界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性质 6

3.2.2逐步完善动态监管和分类监管 6

3.2.3合理把控监管业务的范围 7

3.2.4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 7

4对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建议 7

4.1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监管层次 7

4.2明确相关监管主体,合理划分职责权限分工,促进互动合作 7

4.3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进出有序 8

4.4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管机制建设 8

结语 9

参考文献..................................................9

致谢.....................................................10

论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制度

余明洋

,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technology nowadays, third-party payment rises rapidly and gradually occupies a large-scale market payment field. Third-party payment has changed the traditional means of payment and creatively introduced a new form of electronic commerce interaction. The main parties involved in this transaction model include third-party payment agencies, commercial banks, e-commerce, and consumers, which hav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high payment risk, complex legal relationships, and wide range of influence. China's third-party payment has started late, developed rapidly, and the legal supervision methods and methods are relatively imperfect, and it cannot adapt well to the needs of the actual development. In recent years, violations by third-party payment agencies have frequently been punished by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until the cancellation of payment service licenses, highlighting the various problems that third-party payment has brought under the lack of correspond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Based on the overseas regulatory models and legislative status of third-party payment, combined with the new contradictions in China's practice, this article proposes relevant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third-party payment supervision model in China, with a view to benefiting the improvement of the domestic legal system for third-party payment. .

Keywords: third-party payment;existing problems;regulatory measures

1第三方支付概述

1.1第三方支付定义

第三方支付是指用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立账户,通过绑定银行卡等方式向账户充值,或者直接通过该账户捆绑银行卡,之后可以利用该账户进行网上支付的新型支付手段。第三方支付平台整合了各种银行卡支付方式,用户不需要在不同的银行开设不同账户,可以直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与各个银行之间的对接,使用户更加便利进行网上交易活动。比如,常用的支付宝就是这种典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1.2第三方支付监管必要性分析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一直保持着稳步上升的增长速度。仅从淘宝、天猫、京东等互联网电商企业在近几年的销售额来看,第三方支付在我国的扩大规模依旧没有停止的迹象。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市场逐渐成熟。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大致形成由支付宝、中国银联、财付通、快钱、汇付天下等巨头为主导,244家支付企业并存的市场竞争格局。根据相关数据显示,类似支付宝此类巨头占据了第三方支付市场大约83%的份额,其余众多第三方支付机构追逐剩余极少的份额。[1] 在这种格局下,极易形成一家独大的垄断态势,不利于释放市场活力,也将会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另外,随着数字化介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第三方支付已经从网络支付业务领域延伸到手机充值、水电煤缴费、滴滴出行、信用卡还款、个人理财等众多领域。随之而来的是各类风险的增加,面对庞大的用户人群和持续激增的业务量,第三方支付将会迎来资金管理风险、用户信息安全风险、洗钱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如何应对和处理这些行业风险将会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否存活下去的关键,同时也对具备监管职能的相关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段时间以来,央行不断对第三方支付市场的违规经营行为出手,接连开出罚单。各种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诈骗、洗钱的违法行为不断滋生,也反映出第三方支付市场中的乱象,更加需要对其实施监管。为了应对第三方支付发展的现状,保护公众的利益,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制度。

2第三方支付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第三方支付监管现状

相对其他经济发达国家,我国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历史相对较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没有跟上发展的需要。此外,作为一种新的支付方式,对于第三方支付的运行模式,更是没有相关的监管经验。因此,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一直进行着不断地探索和实践。2005年我国出台的《电子签名法》,其中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与传统的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法律层面上对网上支付的电子签名行为进行规范。同年,我国央行出台了关于支付清算的《组织管理办法》和指引电子支付的相关文件,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市场经济发展还不成熟,第三方支付刚刚起步,也没有出现众多复杂的问题,所以这些法律规范并没有真正触及到第三方支付领域核心监管要求,其重点是引导和维护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我国在2010年出台了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的《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标志着对第三方支付领域的法律监管进入到一个新阶段。这些办法相对于之前出台的法律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并要求从事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等。但是,应当指出的是,该管理办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对第三方支付企业进入市场的资金要求过高、缺乏市场退出机制、消费者保护机制不足等。虽然,在此之后,我国央行又出台了针对这些新问题的补救措施,但是总体上看来,监管体系仍然存在很多漏洞,许多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2.2第三方支付监管问题分析

2.2.1立法层级不高,法律监管体系单一

当前,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领域监管的法律大多是以作为国务院直属部门的央行颁布实施的部门规章,应当注意的是,仅以这些部门规章作为规制第三方支付的主要法律依据,存在很大的问题。

首先,根据2010年颁布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我国开展第三方支付中介服务的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获得相应的营业牌照。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看,颁发营业牌照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7条的规定,在我国,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国务院的决定、省级政府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外,没有其他规范性文件均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因此,央行依据该管理办法设定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行政许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由央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内容本身具有局限性。由于制定主体单一,规章内容多是以央行单个部门意志出发,无形中切断了其他部门管理该行业的职权,由此导致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监管呈现出单一化的倾向。

再次,从部门规章的效力层次上看,部门规章的上位法有行政法规、法律、宪法,下位法有各种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而仅仅依靠部门规章这个效力层次的法律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是不够的,一个良好的法律监管体系应该是从上到下,分层监管,全面覆盖。

2.2.2监管主体定位不准,彼此缺乏联动协作

首先,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监管是以央行为核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虽然明晰了中国人民银行合法监管主体地位,但没有规定是否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实施监管。[3]实践中造成的是各个部门依据自己的管理规定进行各自独立的监管。例如,2014年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通过立法的形式,也获得了对第三方支付产业的监管权力。应当注意到的是,第三方支付领域涉及到网络、金融信息技术等诸多领域,仅仅主要依靠央行这一监管主体很难实现全面有效的监管。

其次,我国法律也没有划分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范围,缺乏相应的监管程序。各监管主体各行其是,缺乏沟通协作,导致监管主体混乱、权责不清,容易形成监管漏洞。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单一行政监管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管理的需要,行业自律组织也应逐渐在市场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第三方支付监管领域,行政监管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忽视了行业自身监管的作用,这样的监管体系既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又无法充分实现内部自律和外部监管的协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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