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3582字
目 录
1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确立 1
1.1设立背景 1
1.2理念与定位 1
2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实施现状 2
2.1现阶段取得的成就 2
2.2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3
3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运行中的不足 3
3.1案件范围较为狭窄 3
3.2立案规定存在争议 3
3.3审查主体过于单一 4
3.4审查方式不尽合理 5
3.5被追诉人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5
4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运行不足的原因探析 5
4.1社会主体意识与立法意旨存在冲突 5
4.2申请主体缺乏知情权 6
4.3羁押必要性证明存在难题 6
4.4非羁押性替代措施不健全 6
5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完善建议 7
5.1转变社会观念和司法理念 7
5.2明确申请主体知情权 7
5.3完善相关证明机制 7
5.4健全非羁押性替代措施 8
5.5确立量化评估制度 8
5.6增强相关立法的可操作性 9
6结语 10
参考文献 10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研究
单骏龙
,China
Abstract:Since our country has not established the principle of pretrial detention exception, China’s pending detention rate has remained at a high level for many years. In practice, there are many cases of wrongly detained and overdue detention. After the revision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2012, 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was more reflected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and the Procuratorate was given the function of custody necessity review. However, this review system is still in its infancy in China. Despite some achievements, it still has some gaps from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legislation. Examining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ystem and proposing solutions to solve the problem will improve the system and will be another major step forward in the judicial reform process in China.
Keywords:Custody necessity;Review;Human rights protection;Coercive measures
1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确立
1.1设立背景
在我国,羁押是被追诉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一种状态,而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因此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就是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限制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程序,其目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避免不合理的人权侵犯问题。同时,过度羁押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提升司法效率之需。
从国际背景来看,“待审人员的监禁不应被视为一般规则”明确写入我国于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1])。世界范围内,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都确立了审前羁押例外原则,并基于这一原则确立了保释制度,使得其羁押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既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又将人权保障水平大大地提高。
从国内背景来看,首先是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要求我国树立良好的法制形象,这就需要我国拥有尽可能完善的司法体制。其次,我国正处在司法制度改革的进程当中,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审前羁押规定相对模糊,未能建立单独的羁押制度导致实践中长期存在羁押依附于逮捕导致的“一押到底”、“超期羁押”现象,导致被追诉人的人权得不到基本保障,而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因此作为被追诉人救济途径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应运而生。
1.2理念与定位
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而任何制度的建立都必须基于一定的价值和理念,并准确理解该制度下涵纳的价值和理念,有利于更加深层次地把握该制度的实践意义,促进该制度不断趋于完善。当前,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确立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保障被追诉人基本人权。保护人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公认的和普遍追求的价值观念。2004年,人权保障的条款被纳入了我国宪法规范([2])。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指导刑事诉讼的条文当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同样应遵循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被追诉人难以通过自身力量保障自己的权利。为了进一步保障人权,由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对被逮捕的人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详细的审查,作出相应的检察建议,避免非法的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
第二,促进刑事司法权的正当行使。国家公权力一旦缺乏制约,必然容易导致滥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更是要严格控制公权力,因为刑事诉讼中任何权力的非法滥用都有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而要防止权力的滥用,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实现权力制衡,用权力监督权力,用权力制约权力,而羁押必要性审查正是检察院通过法律监督实现权利制衡的体现。通过检察院对侦查和审判机关的羁押活动进行审查,从而对其实现监督和制约,防止其权力滥用,侵犯被追诉人的实体权利。
第三,贯彻正当程序,维护司法权威。法的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作为保障被追诉人基本人权的司法程序理应遵循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我国司法者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要求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在中立地位行使司法监督权,坚守法治原则,排他地做出判断,就是正当程序原则的体现。此外,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作为一种动态监督手段和一种纠错方式,解决的是关乎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实体问题。可以说,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坚持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保障,也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
2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实施现状
2.1现阶段取得的成就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设立至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所取得的成就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第一,我国审前羁押率略有下降。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前,我国的审前羁押率常年在80%左右(见表1),有些地区甚至超过90%,而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确立以后,对于被追诉人的羁押率下降到了约60%(见表2),这体现了该制度羁押与逮捕适度分离的立法意旨,同时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表 1 2008年至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羁押率([3])
年份 | 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人数(人) | 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数(人) | 羁押率 |
2008年 | 952583 | 1143897 | 83.28% |
2009年 | 941091 | 1134380 | 82.96% |
2010年 | 916209 | 1148409 | 79.78% |
2011年 | 908756 | 1201032 | 75.66% |
年份 | 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人数(人) | 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数(人) | 羁押率 |
2013年 | 879817 | 1324404 | 66.43% |
2014年 | 879615 | 1391225 | 63.22% |
2015年 | 873148 | 1390933 | 62.77% |
2016年 | 828618 | 1402463 | 59.08% |
表 2 2013年至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羁押率([4])
第二,检察部门建议采纳率较高。我国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采纳率在90%左右,由此可见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效率较高,司法资源浪费较少。
2.2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由于羁押必要性审查起步较晚,立法相对不够完善,因此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首先,审前羁押率的下降没有从量变到质变。参照英美法系国家20%以下的羁押率,我国现阶段的羁押率还是较高,从羁押必要性所涵盖的人权保障理念来说,与预期目标仍存在差距。
其次,实践中各地区差异较大。自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以来,由于立法存在一定的空白,因此各地区部门针对该类案件处理态度不尽相同。在一些地区,检察机关积极出台相关制度规范来指导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开展,探索听证等审查方式,以求最大限度地实现该程序的人权保障功能,但也有一些地区对待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消极态度,提出建议率甚至低于1%,这样的差异是不利于这项制度的全面开展的。
再者,从整体来看羁押必要性审查尚未全面展开。数据显示,检察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不足同期逮捕总人数的5%,而我国刑事犯罪有近半数是轻微犯罪,数据差异巨大。笔者认为,如何将更多的轻微刑事案件纳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直接关系到了这一制度能否在我国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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