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育权冲突问题探析

 2022-01-17 23:58:44

论文总字数:12772字

目 录

引言 1

一、生育权概述 1

(一) 生育权的概念 1

(二) 生育权的性质 2

(三) 生育权的内容 2

二、夫妻生育权冲突概述 3

(一) 夫妻生育权冲突实质 3

(二) 夫妻生育权冲突表现形式 4

(三) 夫妻生育权冲突和夫妻生育权侵权的区别 6

三、国外生育权冲突解决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6

(一) 大陆法系地区生育权冲突解决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7

(二) 英美法系地区生育权冲突解决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7

四、国内夫妻生育权冲突解决的立法建议 8

(一) 中国现行法律之中关于生育权冲突规定的缺点 8

(二) 中国夫妻生育权冲突解决的立法建议 8

结 语 9

参考文献 9

致谢 11

夫妻生育权冲突探析

朱春霞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social progress and civilization, people's legal consciousness has been continuously strengthened and their attention to their own rights has been gradually increased. Understanding of fertility problems with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updating, reproductive rights as a fundamental human right is a widespread concern, followed by a couple reproductive rights conflict is increasingly prominent. Because couples reproductive rights conflict caused by the divorce proceedings increasingly grow in quantity, at the same time our country legislation about reproductive rights in thin air, current law does not give justice to provide specific according to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result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our country for couple of reproductive rights conflict case trial with mixed results. Therefore, it is imperative to improve the resolution mechanism of the conflict of reproductive rights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in China by combining the existing laws of China and drawing on the advantages and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Analysis from the Angle of the nature of the rights, define 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s of citizens' reproductive rights, the current outstanding couples of reproductive rights conflicts fall into four categories, namely the birth right of claim, reproductive decisions and the right to know, to breed the option, and connecting with the actual case analysis of these four types of conflict and research; Distinguish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ights conflict and tort liability reproductive rights conflict and infringement, combined with the domestic legislation, draw lessons from foreign experience, put forward the perfect our country couple reproductive rights conflict resolution mechanism suggestion.

Key words: reproductive rights, conflict of reproductive rights,reproductive rights infringement of husband and wife

引言

从古至今,生儿育女,繁衍生息对于个人、家庭乃至于人类社会而言都是一件顺其自然的事情,生育权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应合法享有的且应得到社会承认的基本权利。然而,享有生育权不代表可以实现生育权,生育是需要男女双方达成合意才能够完成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关于生育孩子的问题的观点在不断更新,因而产生了许多因生育权冲突引发的事件,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了出来。

近来,一起特殊的案例跃入大众眼帘:2010年,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做了辅助生殖手术,医院从原告身上提取了13个卵子,经过人工受精存活6个胚胎,原告移植了一枚胚胎,后因体质等方面的原因流产。剩余5个胚胎,双方委托州立医院储存保管;2016年7月,被告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未准许双方离婚;2017年6月,被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原告意外得知被告一年前未经其同意废弃胚胎,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慰金5万元。[1]那么,究竟什么是生育权?丈夫单方面废弃冷冻胚胎是否侵犯了妻子的生育权?应当如何解决夫妻之间的生育权冲突?这起案件审判结果如何?为此,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作出自己的回答。

一、生育权概述

(一)生育权的概念

在1968年,《德黑兰宣言》中首次出现了生育权这一概念,宣言中的第十六条提及:“夫妻享有自由决定孩子数量及其出生间隔的基本权利。”1974年通过的《世界人口计划》更加详实地定义了生育权的概念:“全部夫妻与自然人都享有自由决定其孩子数目与间隔及以此做目标或取得消息、教育和办法的基本权利,夫妻与自然人在施行这种权利的职责时,要思考他们现在孩子与将来孩子的需求以及他们对于社会的职责。”历经几十年经验的积累,生育权这一定义变得更加丰富,最终确立生育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提及实体法,中国已有两部法律对生育权问题作了规定。1992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及:“妇女有根据相关规律生育的权利,同时也拥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权利。”引人注目的是这个规章制度中没有提及男性,仅仅说了女性。2001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而这一条制度很直接地将生育权的主体扩大到了全体公民,包括男性。

笔者认为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每一个自然人都有权利去决定他们生育与否、生育的时间、地点以及以何种方式生育,生育权是所有自然人拥有的确定他们是否生育和生育模式的权利。

(二)生育权的性质

大众对于生育权的本质特点有着十分不一样的看法,最严重的争端在于生育权是人格权或是身份权。

身份权指的是民事主体按照特殊的社会关系之中的等级地位和资质来根据法律所拥有的民事权利,觉得生育权归于身份权的学者认为生育只有通过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获得:“生育权只能基于丈夫、妻子的这一特定身份,在合法婚姻的基础上产生,由双方共同享有。”[2]即生育权的享有以夫妻关系的存续为必要条件。

笔者认为生育权属于人格权。因为,生育权的主体为广泛的自然人,不是特殊的主体。每一个自然人都有变为父母的可能性,虽然有一部分的人群因为一些较特别的原因而不能够生育孩子,但是这并不是表示他们完全失去了做父母的资格和权利,所以国际上对于生育权的主要看法是非特定主体,生育权为人格权而非身份权。在中国,“公民”就被定为生育权的主体,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表明到"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所有的男性、女性公民,未婚、已婚公民都被包括在公民这一概念之中。所以,全部的公民都拥有生育权这个人身权利并且生育权不是身份权而是人格权。

(三)生育权的内容

生育权的内容包括生育请求权、生育知情权、生育决定权以及生育选择权这四种,下文将逐一讨论这四种权利。

1、生育请求权

生育请求权指的是在开展生育活动过程中生育主体对共同生育者的请求权。生育指的是男性女性卵子和精子结合变为受精卵且发育为一个新的小生命的历程,这个历程中,男女双方要达成共同的意愿之后一起完成,一方想要生孩子,如果没有另一方的同意和合作都是不能实现的。因此要达成共同的意见,两者就要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利来进行,所以生育请求权是生育权的基础性权能且夫妻间的请求权利都要是公正平等的。

2、生育知情权

生育知情权指的是生育权主体应该拥有的获得与自己生育相关的知识和信息的权利。夫妻双方的生育知情权都包含有:生育意向,是否想要生育;哪些身体的情况会干扰生育权的实现,即为有关生育能力,是否身体不能生育或者生育能力低下;是否要为生育或者不生育进行相关措施方法,是那种方法;女方是否已经怀孕和怀孕后的状况如何等等。引言中所说的案例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单方废弃胚胎,构成了对原告身体权、健康权和生育知情权的侵害。且因胚胎为带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原告还存在精神上的损害。法院依法酌定原告赔偿被告抚慰金3万元。[3]

3、生育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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