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现实中的侵占罪应用困境与思考

 2022-01-17 23:58:59

论文总字数:13703字

目 录

一、侵占罪的概述 5

(一)侵占罪含义 5

(二)侵占罪构成 5

(三)侵占罪种类 6

二、案例分析——法律现实中侵占罪应用 7

(一)手表遗失案 7

(二)黄金交付案 7

三、 绝对自诉——侵占罪的应用缺陷研究 8

(一)立案程序缺陷 8

(二)诉讼程序缺陷 9

(三)侵占罪自身实体问题 10

四、侵占罪的救济程序缺陷的解决方案探究 11

(一)公权力适当介入 11

(二)规范调解机制 12

(三)细化罪名 12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法律现实中的侵占罪应用困境与思考

张琪

,China

Abstruct:The crime of opputation as a crime added in the new revised criminal law in 1997, is due to the lack of mature legislative techniques. The concept of its articles is relatively normal, and due to the lack of corresponding legislative explanation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the existing legal regulations are difficult to deal with. The complicated and diverse encroachment behavior in real life has many controversies both in the theoretical field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criminal law, and the inadequacies of the crime of embezzlement in legislation are increasingly evident. Based on the provisions of the current criminal law on the crime of embezzlement and combining with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China,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proposals for perfecting the legislation of the crime of embezzlement and perfecting the supporting litigation system. The central chapter of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how to concretely improve the legal provisions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of embezzlement and the limitations of the formulation of the legislative language, such as the provisions of larger amounts, the proposal of refusing to surrender or return the time, And for the crime of encroachment, the "declaration before handling" deficiencies propose absolute improvement from private prosecution to private prosecution.

Keywords: The crime of embezzlement;absolute rightofappea;defect;perfect

一、侵占罪的概述

(一)侵占罪含义

侵占罪,作为立法不成熟的新设罪名,因其外延复杂以及立法缺陷,成为当前法律研究界较为关注的罪名。侵占罪的行为逻辑方式为犯罪行为人改变占有性质,从而非法取得他人财物。其中占有的认定对于侵占罪的构成十分重要。首先,侵占罪不涉及到转移占有,其他罪名例如盗窃罪,抢劫罪等罪行都是以转移占有作为犯罪构成前提。对于该罪中的占有事实的认定,目前我国的司法界中,有以下几种观点:事实支配说、事实重合法律支配说、处分可能状态说等观点[1],对此,我国刑法学界权威专家周光权教授的认可观点为事实支配说,即依照客观的社会概念理解行为人与侵占罪标的物存在事实上的支配关系的。通常来说,行为人是否先前将他人财物置于其控制之下是侵占罪成立的关键要件,在一个案件中,如果一个行为对于标的物是事先合法占有,那么该行为可以结合其他要件成立侵占罪,如果是转移占有,那么该行为可能与其他要件结合起来认定为其他侵犯财产类罪。

(二)侵占罪构成

目前,司法理论中对于侵占罪的主体要求没有特殊限制,为一般主体,即主体要求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他人财物的持有人即可。同时,侵占罪主观方面为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合法持有的财物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在被害人或者其家属、代理人提出返还要求后,意图将财物据为己有,仍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如果行为人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出于客观因素无法交出或者退还的,则不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的侵占客体为其他主体的财产所有权。该罪的犯罪对象可以为实体物,如饰品、电脑等,也可以为无体物,例如话费、电力、网络虚拟货币等,其犯罪对象范围也包含了动产和不动产。目前研究课题中,侵占客体的范围不限制于私人财产,因为公共财产也可能作为客体被侵犯,如果把范围限制为私人财产的话,法律就缺少对于公共财产的有效保护。针对侵占的客观方面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行为人先前合法持有他人财物,行为人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以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为认定基础,行为人能合法持有他人财物主要可包括以下原因:委托、租赁、无因管理、借用、担保[2]。侵占罪的构成前提要求行为人对于他人财物有先前占有的事实状态,即行为人基于一定的民事关系客观现实的合法控制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即使在形式上“占有”他人财物,但是并未实际将该财物置于其支配状态之下,则不符合本罪所要求的“占有”;2、行为人合法持有转非法占有,侵占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占有首先是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导致合法占有,行为人后续基于非法占有意思将合法占有有以非法所有的意思据为己有,那么行为人的该占有行为的性质就转换为侵占。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将非法占有等同于拒不交出和返还的标准应用到司法实践中,将会导致侵占罪犯罪率高涨。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只要有非法占有的表现行为就属于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将导致许多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被定性为犯罪。因此要限制打击范围,就不能单纯地将行为人语言或行动表明其非法占有的意图[3]作为侵占罪的构成要件;3、侵占后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该行为是指行为人对于其合法持有但是转换为非法所有的财物,经过财物所有权人要求后,仍旧抗拒交出或者返还的行为。该行为具体可以表现为将该财物隐藏、焚烧、赠与、出卖等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为暂缓交出财物,则不应以侵占罪定罪量刑;4、侵占数额需较大或巨大,侵占罪,需是行为人犯罪数额达到一定额度。我国刑法条文明文规定,考虑到刑法的严厉性,为了避免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侵占行为构成犯罪,因此构成侵占罪要求侵占财物价值数额达到较大或者巨大。

(三)侵占罪种类

1、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该种类的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行为人通过具有相应权利人而负有保管义务的他人财物。首先,对于代为保管的界定,由于侵占罪的发生范围较为广泛,为了符合立法者保护公民权的立法目的,尽可能的包含侵占罪的打击面,对于代为保管应该赋予广义的界定,即将其定义为由于事实行为以及由于委托关系而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其次,对于他人财物的范围,当下,刑法理论界有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本罪的犯罪对象只是针对公民个人所有的财物[4];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共财物也属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范围[5]。但是根据现实的法律条文内容来分析,由于条文仅明文罗列了他人这个主体,以法律的条文含义来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侵占罪的现实应用中,救济对象只局限与个人财物,不包含公共财物。

2、侵占遗忘物

在刑法理论界中,遗忘物的概念是指财物的合法占有人对其被遗忘的事实有具体的印象的财物。遗失物是指占有人对其财物未意识到丢失事实。二者有相当的区别: 一遗忘物对于合法占有人来说仍有具体印象,能回忆出该财物的丢失位置,而遗失物对于合法占有人来说难以回忆起丢失地点和时间。二是遗忘物虽然暂时不为占有人占有,但是仍属于占有人的控制范围内,而遗失物不属于占有人的控制范围内。[6]同时由于刑法条文列明,构成侵占罪的要素是遗忘物,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不为罪,因此对于遗失物是否能作为构成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有待规定。

3、侵占埋藏物对于埋藏物的理解,刑法理论界中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定刑法概念中埋藏物的内涵是指物主不明且被埋藏与地下的财物,根据《民法总则》中的条文要求理解应由国家享有所有权[7],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埋藏物一般是埋藏在地下的财物,其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可以是有主物或应归国有的无主物,可以是一般财物,也可以是宝贵的文物[8]。对此,第一种观点中将刑法和民法中的埋藏物概念混同是不严谨的,如果个人财物被埋藏于地下后被行为人发现,却不能受到刑法270条的保护,这有违法律的根本意图,因此埋藏物的概念是不限于公私财物的。而对于第二种观点,其缺陷在于将埋藏物的范围局限在埋藏在地下,这缩小了埋藏物的范围,不利于对被害人的利益保护。应该将埋藏物的范围扩大为地下的埋藏物以及地上被各种形式掩盖的财物[9]。因此,对于埋藏物的概念而言,应该是包含了不动产和动产,且以不定的形式掩盖的物,其所有权不属于任何人[10]

二、案例分析——法律现实中侵占罪应用

(一)手表遗失案

2017年,老人王某坐公交车回家,在公交车上不慎忘记带走自己儿子赠送的名牌手表(价值一万元),后王某下车到家后经家人提醒忙向公交车公司询问情况,得知一名男性拿走了该手表,遂王某向公安报案,公安机关以该案件不在管辖范围内不予立案,而王某由于无权调取该片区的监控记录,向法院提起自诉也因缺乏立案必需因素而导致无法立案。

该案件中,犯罪行为人的踪迹是有希望查到的,但是由于侵占罪的罪名性质属于绝对自诉,因此公安机关不得介入其中。而向法院提起自诉时,需要满足一系列的立案条件,即被告人具体身份信息以及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事实等。在某些情况下,自诉人是难以获得以上信息的。因此,该矛盾导致了受害人找不到合适的救济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黄金交付案

2016年5月,李某到某饰品店购买了一个刻有其生日期的订制手镯,后一个月后发现手镯不知所踪,过了三个月,李某乘坐公交车,发现前座的女性上所带手镯与其丢失的手镯一模一样,但向该女性询问情况时,该女性拒不承认该手镯为李某所有,声称该手镯为其儿子所送礼物,并立即下了车,李某只拍得该女性佩戴手镯照片。后李某向公安和法院寻求救济,均得不到满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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