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速裁程序的探析

 2022-01-17 23:59:04

论文总字数:19405字

目 录

一、我国刑事诉讼速裁程序的背景及概况 6

(一)刑事诉讼速裁程序背景 6

(二)刑事诉讼速裁程序概况 7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可行性分析 10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基石 10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基石 11

三、我国具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3

(一)适用程度低 13

(二)程序细则实施抽象 14

(三)庭审程序虚设 14

(四)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不完善 15

四、国外速裁程序分析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15

(一)国外速裁程序分析 15

(二)德美简化型程序对我国的启示 16

五、对我国速裁程序的建议和对策 16

(一)适当拓宽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16

(二)细化程序运作规则 17

(三)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为高效庭审提供保障 17

(四)加强庭审实质化,简程序不减权利 17

(五)注重诉讼权益保护,加强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18

(六)实行有限的一审终审 18

六、结语 20

参考文献: 20

致谢 22

我国刑事诉讼速裁程序的探析

戴洁

, China

Abstract: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limited resources of judicial resources and the rapid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cases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The pressure on the judiciary is increasing. In order to improve judicial efficiency and optimize the allocation of judicial resources, it is urgent to explore a new way of thinking. On June 27, 2014, at the 9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2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it passed the "Decision on authorizing the rapid trial trial of criminal cases in some regions" and authorized 18 regions in China to carry out pilot projects. This paper conducts a preliminary study of criminal expedition procedure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the necessity of the application is clarified, and the feasibility of establishing an expedited criminal procedure in China is demonstrated theoretically. At the same time, it has made reference to the expedited procedures of representative countries such as Germany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analyzed its procedural characteristics.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inquiry and analysis of the criminal expedition procedure in China, and points out the issues such as low applicability, abstraction of the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cedure, and the uselessness of the trial in China's pilot practice, and points out relevant recommendations. The expectation can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our country to improve the criminal expedition procedure.

Keywords:speeding; efficiency; fairness;Multiple procedures;Light punishment

引言

近年以来,国家高速发展,人口不断流动,带动了就业,促进了经济大跨越发展,与此同时,社会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转型阶段。伴随着社会发展元素多样化,法律条文也在不断修改完善。(特别是刑法)诸多矛盾的叠加使得我国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刑事案件数量井喷,诉讼工作强度剧增,但是当前国内司法资源缺口较大,在这样的高发态势之下尤为稀缺,案多人少的矛盾凸显。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面临强负荷的工作压力,资源长期短缺,二者的并存影响司法效率与质量。

在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司法机关也逐渐在诉讼程序、案件监督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呈现信息化趋势,从而促进程序日趋规范,与之相对应,程序规范化伴随程序繁冗化,诉讼效率就变得越来越低下。一些司法机关为了提高效率而减少或缩短处理案件的时间,这就会导致司法公正失去保障。于是就陷入效率和公正的恶性循环。这就使得我们必须探索一种新思路以期能缓解现实矛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减轻案件压力、提高诉讼效率。正基于此,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开始于2014年,在这期间累积了一定实践经验的同时暴露出一定问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正案草案内容可知,刑事速裁程序立法已提上日程。

一、我国刑事诉讼速裁程序的背景及概况

(一)刑事诉讼速裁程序背景

1、刑事速裁程序的产生

刑事速裁程序,顾名思义就是迅速裁决刑事案件的程序。而本文所探讨的是目前我国正在进行试点的一种简化诉讼程序、缩减办案期限的刑事诉讼程序。其适用条件和案件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普通案件多为审判,刑事速裁是用裁决。前者注重过程,注重案件事实与法律性质梳理,后者注重结果,以效率为主要价值导向,由此也能看到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之快。

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于1979年,一直到1995年期间,刑事诉讼法均未对简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是因为当时的普通程序比较简单,并且犯罪数量不大。因此司法机关不必面临较大诉讼压力。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物质技术条件的改善,刑事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这些因素都使得简易程序被提上日程。因此,直至1996年简易程序才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一并设立。

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之后,却发现简易程序和理想效果有差距,并未达到理论上的效果,司法资源严重短缺状况并未得到实质缓解。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简易程序作出修改。在审判组织、期限、公诉人出庭(以往公诉人不参加庭审,指控职能由法官行使)等方面都进行了修改和明确。这次修改虽然基本解决了之前的问题,但是仍然还有疑难待改善。到了2013年,废除了劳教制度[1]之后,曾经的一部分劳教案件被归为轻微刑事案件。造成了轻微刑事案件在数量上呈现陡增态势,与之相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增大,拖累了工作效率,待处理案件积压。但实际情况是这一类别的轻微刑事案件情节都较轻,刑期多为一年以下,按照规范化的诉讼流程未免过于繁琐,浪费司法资源且严重影响了司法人员工作效率,因而期望寻求一个新思路新途径来解决当下困局,因此于2014年6月我国选取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南京、杭州、沈阳、大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西安、武汉、长沙、广州、深圳等18个城市推行了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2、刑事速裁程序的意义

(1)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速裁程序通过限制适用条件、简化诉讼程序在减轻司法资源浪费的同时提高了诉讼效率,缩短了案件时间,减少了案件积压。

(2)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结构,减轻司法工作人员办案压力

刑事诉讼程序的确立使得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结构更加多元化,为刑事诉讼案件提供了多渠道分工处理程序,使得刑事案件处理更加“规范化”的同时也缓解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办案压力,各专其职,各依其序,进一步推动了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效率也进一步得到提高。

(3)保障诉讼当事人权益,实现正义

从不同阶段的角度而言,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充分尊重被害人,通过和解方式使其得到赔偿。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能够自行选择于己有利的程序;诉讼程序进行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请求律师帮助等合法权益同样受到保护。刑事速裁程序通过省略一些诉讼环节快速裁判使得案件中无关的人员得以退出,也同时缩短了过错方的等待时间。通过这种方式既缩减诉讼时间提升了诉讼效率,又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人权。

(二)刑事诉讼速裁程序概况

1、刑事速裁程序的内涵

刑事速裁程序,是指在事实清晰、证据充足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对于适用速裁程序无反对意见的刑事案件,应在符合法定程序及相应期限内,以案件处理质量为前提,对审理程序简化处理以节省案件裁判时间的刑事审判程序。刑事速裁程序作为继普通刑事程序和刑事简易程序之后,我国刑事诉讼对简化诉讼程序方面的又一次探索尝试。

  1. 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1)适用范围: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危险驾驶、交通肇事、行贿犯罪、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等11类犯罪。

(2)适用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对自己被指控事实无异议;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法律无异议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当事人同意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3、刑事速裁程序与相关程序比较

(1)刑事速裁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审辨析

普通程序简易审,是指以提高审结速度为目的,对适用于普通程序的部分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简化。它是2003年3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颁布正式实施[2]。普通程序简易审是针对被告对于被指控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且自愿进行认罪处理的一审公诉类案件[3]。然而,以下几种例外情况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第一、被告人患有眼盲、耳聋或口哑等疾病。第二、可能判处死刑的。第三、外国人犯罪的。第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第五、虽被告人自愿认罪,查实却可能未构成犯罪的。第六、共同犯罪类的案件,部分被告不自愿认罪或反对适用本意见[4]进行审理的。

刑事速裁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审都是为了进行案件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而它们的不同点如下表:(左为普通程序简易审,右为刑事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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