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2963字
目 录
摘要 3
Abstract 4
一、法官员额制概述 5
(一)法官员额制的内涵 5
(二)法官员额制的制度价值 5
(三)域外法官员额制概况 5
二、我国法官员额制的发展现状 6
(一)实行法官员额制的背景 6
(二)法官员额制的施行现状 6
三、我国法官员额制的现实困境 7
(一)法官员额制与现行法的冲突 7
(二)精简法官与“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 7
(三)法官管理行政化明显 7
(四)法官职业权益保障制度的不足 8
(五)员额制改革引起的法官代际公平问题 8
四、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员额制改革路径调适 9
(一)修订《法官法》,使法官员额制具备合法性 9
(二)完善入额标准,合理配置法官与辅助人员比例 9
(三)构建法官分类管理制度,去行政化 9
(四)提高法官职业权益保障 10
(五)完善退出机制,拓宽晋升渠道 10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庞金节
, China
Abstract: The reform of the judge’s post system is related to the vital interests of the staff in the court, which is closely linked with the success or failure of the judicial reform. In order to carry out the spirit of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and the third and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and further deepen the reform of the people’s court,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has promulgated the “opinions on comprehensively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the people’s court” in 2014. The article 49 of the “opinion” determine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judge’s post system and the management of the post within the quota of the judges to ensure that the outstanding judges are mainly concentrated in the first line of trial. Based on the theory of the connotation and value of the judge’s post system, this paper studies the background and reas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judge’s post system in China, and analyzes the difficulties and obstacl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judge’s post system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stage combining with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judge’s post system. Then, combining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to proposed solutions and coping strategies, for example, providing a reference for the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of the judge’s post system, promoting the reform of the elimin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dge management, pushing forward professionalism and elitism of judges, enhancing the professional guarantee of judges, improving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trial, and enhancing the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Key words: the judge’s post system standard of post the elimin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on
the professional guarantee of judges
作为法官职业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法官员额制在西方国家的发展由来已久。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法官员额制的国家,法官的遴选由司法任命委员会负责,所有法官(除治安法官外)从律师中产生,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高尚的人格品质;此外,英国还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来明确法官在职务、人身、待遇等方面的保障,以此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德国则更加注重法官的法学专业背景,并通过一系列严格条件来遴选法官;与英国一样,德国的法官也是终身制,并且负有参加法官培训的义务。[1]相对于发展较为成熟的西方法官员额制,我国的法官员额制发展尚在起步阶段。作为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重要一环,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成败关涉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法官员额制概述
(一)法官员额制的内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建立法官员额制,就是要通过严格考核,选拔最优秀的法官进入员额,并为他们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确保法院85%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具体来说,所谓法官员额制就是指在现有的法院编制内,从法院的案件数量、审判工作量、辖区内人口数量与分布等多方面来综合考量,通过公开公正的选拔程序,结合审判级别、辅助人员配备情况等保障因素,遴选出入额法官,最终形成以员额法官为核心、以辅助人员为协助、以行政人员为保障的运行机制。[2]
(二)法官员额制的制度价值
法官员额制将法院内部人员划分为法官、法官助理和行政人员,从理论上来讲:
首先,严格的遴选程序使得法官的选拔趋于专业化、职业化和精英化,只有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道德水平高的人员才有可能被选入员额内;
其次,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的内部机制能够有效提升法官的办案效率和质量,法官员额制使法官队伍中的每个人分工明确,这样法官就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审判事务中,在法官助理和行政人员的配合下又快又好的完成工作。
再次,终身责任追究机制促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坚守自律、公正和廉洁的原则,更加小心谨慎地行使权力,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
接着,不办案的领导成员退出员额,法官身份和行政职务只可选其一;简化审判案件的审批、汇报程序,法官依据法律和事实自己来签署裁判文书,大大地弱化了法院管理的行政性。
最后,预留法官空额,给未进入员额但专业基础深厚、业务能力优秀的年轻人奋斗的希望;制定与法官员额制相匹配的保障措施,增强了法官的自豪感与荣誉感,有利于促进法院的良性竞争。
(三)域外法官员额制概况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多在宪法中规定了各地各级法院应该配备多少法官。在一些国家的财政预算中,还依据法院历年来的受案结案数量、人均结案数量、辖区面积及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情况等规定了法院应配备的法官、书记员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为了使诉讼案件数量和审判资源的配置均衡,严格控制法官的数量,大多数国家施行的是法官精英化政策,因而法官的任职条件和选拔制度也极其苛刻。在英国,法官必须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要先在大学接受法学教育,成功获得法学学位后还要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从事律师职业,这样之后才有机会被选拔为法官。[3]在德国,法官基本不从律师中遴选,要成为法官,首先经历5年的大学法学学习,毕业后通过两次司法考试及一次面试,进入三年的试用期,试用合格后才能成为一名终身制法官。[4]
二、我国法官员额制的发展现状
(一)实行法官员额制的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活动也日益频繁,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引发了各类的纠纷。法院作为矛盾解决的最终场所,掌握审判权的法官的地位就愈加重要,人们对他的关注也越来越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司法腐败事件频发,各地法院法官贪污受贿现象时有发生:2009年,浙江金华“法官性爱录像”当事法官郭坚因贪污受贿被起诉;[5]2010年,河南省首个“全国模范法官”李和鹏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诈骗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带走。[6]另一方面,法官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同时,自身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基层法官因为依法履职遭受恐吓威胁、跟踪骚扰、暴力侵害的事件接连发生,司法工作者的安全性遭到严重破坏。从法官遴选、司法公正、人身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我们可以发现,法官员额制的建立不仅是外部环境影响的结果,更是内部管理体系改革的需求,是推动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重大举措。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五改纲要》),其中指出要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进行研究,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这就是法官员额制在我国的萌芽初始。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条规定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这是我国首次提出要建立法官员额制。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第二个《五改纲要》和2009年第三个《五改纲要》中提出了研究制定法官员额比例方案,逐步实施法官员额制度。到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科学确定法官员额,完善法官员额动态调节机制,确保优秀法官集中在审判一线。
(二)法官员额制的施行现状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发布至今已有三年时间,法官员额制度由试点逐渐向全国范围内推进。2014年,上海市率先开展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工作,从地区人口数量、案件数量、法官工作效率和各级法院职能四个方面来确定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比例分别为33%、52%和15%。同为第一批改革试点地区的还有广东、湖北、青海、海南、贵州、吉林六个省份。2015年6月,中央又确定11个省、市、区为第二批改革试点地区。[7]同年1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请示》,同意北京、天津、河北、河南、辽宁、新疆、四川、陕西、广西、江西、甘肃、西藏、湖南共13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6年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这意味着,始于2014年的司法改革试点在2016年全面推开。[8]一方面,法官员额制施行不久就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2016年6月底,北京、吉林、上海、湖北、广东、海南、青海等省市的各级法院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工作,产生入额法官24035名,85%以上集中在办案一线。法官精英化和职业化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在另一方面,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的法官员额制仍面临着许多困境:立法上的缺失,“案多人少”的难题,行政化管理的弊端以及法官职业权益保障的不足。不解决这些现实困境,我国法官员额制就难以长久走下去。
三、我国法官员额制的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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