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8622字
摘 要
行政救济制度是一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正当行政行为侵害的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制度。在实践中它一方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实现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是最终的目的。行政协议是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某一个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从而体现出以合意性的行政手段来替代以往的强制与遵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作为我国乃至全世界公私合作的主要形式,但是法学界对其的行政救济目前还没明确的公认的定论,特许经营协议在中国市场化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问题,我国新政诉讼法虽把它纳入行政诉讼的规制框架内,但是在实务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具体制度设计的困境。本文主要从现有的行政救济制度入手,探讨特许经营协议能否纳入行政协议下的行政救济框架中。
关键词:行政救济、行政协议、特许经营协议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Relief System is a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rson against illegal or improper administrative body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ts of the legal relief system an afterthought. In practice, on the one hand,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urge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and to achieve the ultimate goal of safeguarding the national public interest.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is the administrative body to implement th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for the purpose, and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ople a means to reach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which reflects to the desirability of the administrative means to replace the previous enforcement and compliance.Public Utilities Franchise Contract as the main form in our country and the whole world of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but jurispruden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lief is currently not clear accepted the verdict,concession agreement in the process of marketnization in China facing many problems,our new procedure and although the it into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regulation, but in the process of practice still exist the plight of the specific design of the system. 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the existing administrative relief system, to explore the franchise agreement of administrative relief can be incorporated into the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under the administrative relief framework.
Keywords: administrative remedy,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s, franchise agreements
目 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1. 前言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目的 2
1.3研究意义 2
1.4研究方法 3
2.文献综述 3
2.1国内外对相关行政救济的研究状况 3
2.1.1国外对行政救济的研究状况 3
2.1.2国内对行政救济的研究状况 4
2.1.3行政诉讼法中对行政救济的规定新变化 4
2.2国内外相关行政协议的研究状况 5
2.2.1国外研究状况 5
2.2.2国内研究状况 6
3. 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属性争议及救济困境 6
3.1 届分特许经营与相关概念的必要性 6
3.2 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属性 7
3.3特许经营协议的救济困境 8
4. 特许经营协议的救济框架的建构 9
4.1 行政救济的有效性分析 9
4.1.1与民事救济的界分 9
4.1.2行政救济有效性之权衡 10
4.2 相对人选择行政救济的难点及路径 10
4.3行政主体的应对难点及路径 11
4.4法院裁判的难点及路径 11
4.5 行政救济有效化之对策和建议 12
五、结语 13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5
1. 前言
1.1研究背景
特许经营协议并非实务中的新问题,既有的民事诉讼中存在相关案件,行政诉讼也在审理同种类型案件。这表明特许经营协议的救济路径并不清晰。由于实务中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相分离,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涉及行政活动的相关内容在民事诉讼中无法得到救济,或既有的民事判决无法在理论上周全相关判决结果。以上情形参见表格1。
案例序号 | 案情简介 | 案件属性和解决途径 |
1、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件 | 在原告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中,原告以请示方式向被告提出愿意出资建设供暖锅炉房,当时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在请示上批示并予以支持,但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协议。之后在被告内部形成办公会议纪要等一系列文件,正式出台对原告的优惠政策。然而后来被告就未兑现应以入网费方式征收的规费,同时因国家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告认为被告不应当在免除的规费中扣减该笔费用,据此请求被告增加支付。由此双方形成争议,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契约,并且市政府的优惠政策不能作为民事债权为由驳回原告起诉。但二审法院,认定市政府办公会议关于优惠政策相关内容的纪要和文件不是双方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而共同签订的民事合同,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裁定驳回起诉。 | 本案原、被告双方基于锅炉房建设以及优惠政策形成公私合作契约。原、被告双方约定由被告用其征收的入网费形成的资金向原告支付建设费用,被告向利用人征收的资金系财政资金,原告支配并使用该项财政资金是因为原告的这项权利是有政府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授予特许权。因此,双方的此项约定可以归入授权契约。 |
2、彭泽县物资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彭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交通局联营合同纠纷案 | 原告平安公司(乙方)与被告交通局和公路运输管理所(同为甲方)签订《合作协议》,规定在彭泽县县城内的内交通局、运管所只批准设立原告一家公交公司负责城市的公交运营,两被告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严格规范出租车市场,将现有的出租车限制挂靠在原告公司,被告依法切实保证原告能依法营运,严禁黑车冲击客运市场,原告必须按约定及时上交管理费。在履行以上协议过程中,由于市政府否认该协议的行政特权属性,原告租出去的公交车辆遭到执法大队的扣押,导致公交车辆不能正常营运。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在履行合作协议期间,导致的总经济损失为1 228 03080元。后原告与两被告经多次交涉未果,无奈之下原告最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基于汽车运输,规范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达成合作协议。而协议中规定被告负责依据法律、政策严格规范出租车市场原告负责运营,并定期缴纳被告管理费。原告之所以能负责运营城市交通源自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所的行政授权,合作协议系属行政契约,本案双方的纠纷为行政争议。 |
3、益民公司与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 | 本案的原告是周口市益民燃气有限公司(简称“益民公司”)。原告经工商注册成立,但其并未实际取得燃气经营资格。但是在2000年7月,原周口市城市建设局批复其为周口市城市管道燃气的专门独立经营的单位。后来原告依法在该市许多地区铺设燃气管道。2002年底,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规定把供水、供气、供热等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要在市场上开放,公开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投资主体,确定特许经营权人。为了解决上述周口市的供热事业建设,市计委发出邀标函,邀请周口市天然气城市管网以招标的方式招标项目法人,并发出招标方案。原告益民公司因没能能交纳招标方案中要求的保证金而没有参加竞标。市计委通过评标委员会,确定由河南亿星公司中标。市政府下发通知同意由亿星公司独家经营周口市规划区内城市天然气管网工程,并且市政府和市计委又授予亿星公司天然气独家经营权。益民公司不服市计委的招标方案、中标通知和市政府的同意决定,认为这些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益民公司的管道燃气经营权,把市政府和市计委作为被告、亿星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本案中涉及到到行政许可法的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是BOT特许经营协议的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建设局以批示方式授予其城市管道燃气的专营单位。因国家政策的变化,将公用设施在开放市场,随后以招标的方式把特许权授予给亿星公司,对益民公司没有履行承诺,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造成益民公司的损失。 |
表格 1:特许经营协议相关案例
从以上三个案例的分析来看,公共基础设施在政府部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以优惠政策、合作协议以及招标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案例1中原被告之间优惠政策锅炉房建设形成行政契约,案例2中原被告之间达成合作协议,案例3中市政府以招标方式授予亿星公司燃气管道特许权,与益民公司之间设计特许经营的信赖保护原则,属于行政违约,上述三个案例都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剩余内容已隐藏,请支付后下载全文,论文总字数:18622字
该课题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