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20211字
摘 要
从二十世纪末开始,随着因特网技术和数字通讯技术的发展,因特网以及知识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同时因特网上版权的侵权表现形式也出现了一些较为新颖的方式,这对因特网上的版权保护必然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网络版权比传统版权更为复杂,其法律客体、主体和内容都具有特殊性,而现在因特网又被公认为是全球最大的信息传播媒体,在网络上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尤其是版权的有效保护问题,已经成为极其现实并且对任何人来说都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因特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满足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因而网络版权侵权责任制度,必须在版权保护和公众利益两者之间追求一种动态平衡的语境下进行构建。本文从因特网、版权、因特网上的版权等基本范畴入手,梳理了因特网版权保护国内外的发展状况及中美两国对因特网上版权保护的差异,探讨了因特网上版权侵权的责任和救济方式,并对完善我国因特网上版权保护提出了些许建议。
[关键词] 因特网 版权 版权保护
On the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on the Internet
Abstract
From the late 20th centur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and digital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the Internet and the knowledge economy has been developing rapidly, but at the same time forms of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on the Internet there have been some of the more novel ways, this copyright protection on the Internet will inevitably bring about new problems and challenges. Network copyright copyright is more complex than the traditional, object, subject, and content of law has its particularity, and now the Internet is regarded as the world's largest media of information, effectiv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network and in particular the effective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has become very real and is an unavoidable issue for anyone. Internet meets copyright under th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is a complementary relationship and network copyright tort liability system, must be pursued a dynamic balance between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involved in the context of building. From the Internet, copyright, and copyright on the Internet, starting with the basic categories, combs the Internet copyright protection both at home and abroad development situation and Sino-American differences in copyright protection on the Internet, discusses how responsibilities and remedies f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n the Internet, 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perfecting the Internet copyright protection.
[Key Words] Internet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on the Internet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前 言 1
一、绪论 2
(一)因特网的概念 2
(二)版权的概念 3
(三)因特网上的版权 3
二、因特网上版权保护的发展 5
(一)因特网上版权保护的国际发展状况 5
(二)我国因特网上版权保护的发展状况 6
(三)中美两国对因特网上版权保护的差异 7
三、因特网上版权侵权责任和救济方式 8
(一)因特网上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8
(二)因特网上版权侵权的救济方式 9
四、完善我国因特网上版权保护的建议 10
(一)加快我国因特网上版权保护的立法建设 10
(二)完善因特网上版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11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谢辞 14
前 言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版权的经济价值不仅随之提高得到了重视,而且版权作为一项产业也已经成为了国家经济增长新的生长点。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版权产业的相关调查报告,版权产业对全球GDP的影响效果已经达到了5.6%。目前,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中已经有6.6%来自于版权产业的贡献,可见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能小觑。因特网(Internet)是将全世界的计算机终端和全世界的信息资源整合在一起的一个庞大的综合体,而不仅仅是将全世界的计算机连接在一起。因特网作为全球信息资源的第五大媒体,它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没有中心性。全世界范围内的各种各样的人,不管人们的肤色如何;全世界各种各样的组织,不管是企业的、事业的单位,还是政府机关、社会团体,都被因特网一网网住。任何用户都可以在包括他本身的终端所组成的网络空间内进行远程登录、共享数字化文件、网上讨论、网上交易、查询信息、电子出版、发送电子邮件等各种网上操作活动。网络用户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向任何主体、社会团体以及世界上的任何人发送信息和在网络上发布信息。
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艺术、文学和科学作品及其传播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1]狭义上的版权仅指创作作品人的权利,广义上的版权包括邻接权人的权利。版权保护工作为版权产业发展中的重要财富资源提供着重要的保障,支撑着新闻出版、文化娱乐、广播影视、广告设计、计算机软件、工艺美术、信息网络等数量众多的产业群。版权产业的如此迅速发展也是因为有了文字、戏剧、音乐、影视和软件等无数智力创作成果的支撑而得以实现的。因此,版权和版权保护已经成为促进国家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源泉和强有力的工具。因此,国家的版权制度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智力作品的创造者的权利进行保护以及得以制度上的保障,从而能够调节社会上对作品的使用者和创作作品的作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然而因特网的资源无限可复制性,全球的传播性和无穷无尽的交互性,使作品的创作的环境和使用的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而传统的版权制度受到了这种发展的强烈冲击和挑战。在因特网上,快速、完美与低廉的复制方式和传播方式都使得版权人时刻感觉到自己在法律上和社会中的有关版权的权利和合法的地位时时处在一种危机和不安全的环境中。但是,换个思维方式想想,我们可以看到网络社会也是一个“虚拟的社会”,所以其他社会行为和因特网上的行为也不会存在什么本质上的差异和不同。对于社会上人来说,因特网就是一种媒介和手段。因特网的不断发展,为版权制度的完善和作品的传播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美好的前景,而没有让版权制度走向崩溃的边缘。
版权法是网络上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很重要的制度之一,这具体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是通过因特网传播的多数资料都是享有版权的作品,还有第二就是电子媒介的本质要求在传播的时候应该通过各种各样的网络节点对数据进行复制,这就很显然会有对版权造成侵犯的问题。作为一种崭新的传播方式,网络传输带给作品使用者带来了一种从未有过的方便的使用方式和经济上的便利。要做到不妨碍文化的传播,又能让版权人在新技术环境领域下的利益不受损害,从而还能达到维护版权制度的稳固,促进艺术、文学及科学作品的不断地被创作的目的,是版权制度诞生以来没有改变过的永恒的主题。对于网络版权问题,国际法学界、国际知识产权界的专家学者们都十分关注,并进行了深度的研究和探讨,发表了很多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理论成果。国际组织、各国立法机构对网络版权保护问题也十分重视,目前已经制定出了很多有代表性的有关网络版权的法律规定,并提出了大量可供参考研究的建议、报告和案例。事实上,新技术的不断产生,网络的不断发展,使版权制度自诞生以来就一直受到挑战,可是版权制度也一直在接受和适应着这些新的挑战。[2]版权制度经历了300年的长足发展,早已从“印刷版权”的初创阶段步入了“电子版权”的崭新时代。在经历了20世纪大变革的洗礼后,版权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保护深度和力度均迈上了新的台阶。在21世纪,人类进入的网络时代,信息的广泛复制和传播将是推动版权制度变革的驱动力,版权制度将成为促进各国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绪论
(一)因特网的概念
因特网,英文为“Internet”,又称“国际互联网”,是建立在计算机和电子技术基础上的由无数互相协作的网络和网络所承载信息的结合而产生的一种结合体。它在这信息社会中担当着重要的通讯任务。目前,在因特网上存储着有关政治、经济、文化、金融、科技、商贸、教育等多方面无法估量的庞大的信息,而且迅速地以闪电般的速度在网上流通着。虽然这其中的好大一部分是可以由公众自由使用、随意可以共享的信息;但另一部分则属于受版权保护的、不能由公众自由使用的作品。因特网是包括网上信息的一种媒体,而不仅仅是一种网络,这是由它的表现形式体现出来的。而从功能方面来讲,因特网是电话系统、新闻媒体、邮政服务、信息集散地、购物中心、音像传播系统等功能结合而成的一个整体。但,也可以说它不是其中任何一部分。因为,它是有自己的技术背景和发展前景的。我们知道,互联网活动具有隐蔽性。因此也就有人主张,网络是自由的天堂,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在网络上只做对自己有利的事情。从某种角度来说,在因特网上,没有国家、没有等级,没有任何限制,人人都是平等的,人人都是自由的,都可以做现实生活中不能做的事,你也可以说你在现实生活中不能说的话,甚至有时候也不必为你在互联网所做的事、所说的话承担任何责任。于是,自由共享、平民化、民主开放、多样性和世界性等构成的因特网精神是因特网的基本内涵。
因特网的形成和使用最终带来最具法律意义的后果就是,因特网上的网络空间是客观存在的。网络社会是虚拟的,但也是现实的。这个指的就是网络空间的客观存在性有着重要的原因,是因为网络空间也是在一些外部的社会条件所支持的独立的信息传播、交汇、衍生的空间上的客观存在,而不仅仅指构成网络外部条件的计算机终端、程序和缆线的客观存在。虽然有人认为网络空间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一种不真实的存在,仅能在屏幕上才能显示它的信息内容,但我们也不可以否认它,否认它的客观存在。尽管网络空间已经构成了不能像其他物理现象或者地理空间一样具体的客观实在出现在我们面前,但它真的是存在的,并已经有了自己独特的行为方式,在社会上也已经构成了自己独立的空间。
(二)版权的概念
版权(copyright)也可以称作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这是狭义上的版权。广义上的版权还包括传播作品人的权利。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也可以说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音乐、文学、绘画、戏剧、雕塑、电影和摄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为基础,而被创作者们和传播者们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赋予创作者版权,就意味着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和销售等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表演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如果没有法律的其它规定就是对权利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事实上版权也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在我国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义语,但这两个概念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则体现了保护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在英文中,版权是copyright;著作权是author’s right,所以单独从字面的意思来看,第一个版权所强调的是利用作品(copy)的权利,第二个著作权所强调的是作者(author)的权利。
我们会发现作品是因其独立创造的性质而获得了版权对它进行保护的资格,这体现了作品就是版权所保护的客体。也正因为如此,版权的主体必须是给予作品独创性和创作魅力的人,而能够给予作品独创性和创作魅力的人就是作者。而作者在创作作品后应享有的权利和对给社会文化生活所带来的精神价值的肯定和尊敬,是应由法律赋予创作人的一种保护方式,并且是作品创作人应该得到的保障。而对作品创作者的这份保护和尊敬仅仅在制度和法律上来实现是完全不够的,社会团体,公共媒体或个人等各阶层也应承担起这份责任。[3]版权的获得,又可称为版权的取得或版权的产生。从作品的获得版权的性质来看,版权的获得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版权获得实质要件是指法律对作品得以认同的实质要求,实际上就是版权作品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以某种有形形式存在、具有可复制性并不得违反任何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等,作品的这四个方面性质要做到和必须实现。版权获得的形式要件是指作品创作完成以后,法律上规定以什么方式赋予其版权权利,是指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自动享有版权,还是规定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享有版权,如版权标记或登记注册。实际上版权获得的形式要件也就说作品获得版权的具体方式。对于版权的获得方式,世界各国因为历史传统的不同,法律规定也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
在权利获得的过程方面,与商标权和专利权的获得相比会比较难一些,对此而言版权获得反而在知识产权的获得当中会较容易,且不需要复杂的过程和手续办理。笔者认为,有这样结果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版权的获得是由作品创作人独立的创造出一个全新作品而自动产生的,并且在大多数国际条约或者国际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律中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承认和认定了其获得方式。
(三)因特网上的版权
随着网络的逐步发展,在这个因特网无限发达的时代,我们浏览、查阅一些文献是在我们生活中最常见和最普通不过的一件事。就按照以往的传统方式,如果我们通过有形的载体,如书、杂志等进行浏览,即通常所说的阅读,就是我们进行观看和阅读。而在因特网上,信息的传递则是以电子的方式进行,而且每一次使用和阅读电子版的受版权保护的信息都需要对之进行复制,有时还会涉及对版权作品的发行、传输等权利。因特网的产生、发展和广泛的在社会上应用,给作品的创作、在很短时间内最大范围上传播扩散和能够系统的整顿和管理以及法律和社会各层面的保护带来了很大程度上的影响和非常有利的发展条件。因特网是数字技术(digital technology)、通讯技术(communication technology)、微电子技术(microelectronics technology)和计算机技术(computer technology)的总称。迄今为止,经过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上个世纪下半叶中期开始,在因特网环境中个人计算机出现并走向了迅速发展。并在当时的网络环境中,就第一次出现了是否把个人计算机上的目标程序纳入到版权领域上版权保护的客体,以及在个人计算机程序上面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和界面、数据库等相关内容的版权保护问题。再往后不同时期关注的侧重点也开始出现不同的研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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