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6153字
摘 要
哈特的法律规则说作为西方法理学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理论,是哈特在反驳奥斯丁“主权者的命令”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他的理论对于近现法理学的研究有重大影响。本论文试图从三个部分入手,比较奥斯丁、哈特理论的区别,并分析在哈特规则说的构建过程中,哈特对于奥斯丁理论的继承和超越,同时从哈特规则说的理论启发和局限性入手,对其理论进行中肯的评判。关键词 哈特;法律规则;背景;继承超越;评判
The Comment of the Legal Rule Theory of Hart
Abstract The legal rule theory of Hart is an important theory in western jurisprudence .His theory is based on retorting Austin’s,Soon he propose his famous legal rule theory,thus replace sovereign order from Austin.Theory of Hart profoundly affect contemporary and modern jurisprudence.This paper try to discuss from three parts,compare Austin with Hart on theory,and analysis Hart's legal rule theory with construction,Hart have inheritance and transcendence to the theory of Austen. At length start with theoretical enlightenment and limitation to do a relevant comment of Hart's legal rule theory.
Keywords Hart;legal rule;background;inheritance and transcendence;comment
摘要 I
Abstract I
前言 1
一、 哈特法律规则说概述 2
(一) 哈特提出法律规则说的背景 2
(二) 哈特法律规则说的理论渊源 2
1. 法律实证主义理论 2
2. 语言哲学理论 3
3. 社会学理论 3
二、 哈特法律规则说对奥斯丁的继承与超越 5
(一) 奥斯丁命令说的基本内容 5
1. 广义上的法 5
2. 命令的含义和种类 5
3. 法律命令说的例外情形 5
(二) 哈特对奥斯丁命令说的批判 6
1. 负有义务不等于被强迫 6
2. 制裁不是法律的核心要素和唯一规范手段 6
3. 命令说无法解释法律的连续性 7
4. 法律的适用范围 7
(三) 哈特对奥斯丁的继承与超越 8
1. 哈特对规则概念的提出 8
2. 承认规则的初始形态 8
三、 哈特法律规则说之评判 9
(一) 哈特法律规则说激发论战 9
1. 富勒对哈特的批判:法律与道德 9
2. 麦考密克等人的质疑:反思批判与外在观点 9
3. 德沃金对哈特法律规则说的批判:规则、原则及政策 10
(二) 法律规则说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11
1. 转换视角看待问题 11
2. 促进法律理论的创新 11
3. 促进法治建设的完善 11
4. 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12
(三) 法律规则说的局限性 12
结语 13
参考文献 14
谢辞 16
前言
作为二十世纪英美最重要的法理学家之一,哈特于1961年发表《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一书而闻名。他更被视为是新分析法学产生的标志,成为新分析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在该书中,哈特从反驳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着手,分析比较了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的不同。在此基础上,哈特提出了“法律规则说”,代替了奥斯丁“主权者的命令”。哈特的理论成为学者相继研究的对象,目前国内外关于哈特的法律规则说的研究资料可谓汗牛充栋,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对其著作进行介绍研究。因此本文主要在法理学家对其理论研究和述评方面进行整理归纳,通过法律规则说提出的背景、对奥斯丁的继承与超越及对法律规则说的评判三方面入手进行研究,分别说明法律规则说是在批判法律命令说的同时提出,是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继承与超越。鉴于本文的主旨在于对文献进行梳理,所以,本文将主要采用文献综述的方式对该理论进行研究探讨。从而对法律规则说在学术论战中受到的评判,结合德沃金及其他学者进行中肯的评价。
通过对本课题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1.哈特法律规则说反映了近现代法律的一个特性,能更深入的了解近现代分析法学的的演变过程及其发展历史以及加深对法律概念理论的理解。2.哈特关于法律模式的构建使我们更清晰地认识法律的性质并解决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更为清楚的洞见法律实证主义这一理论派别最基本的结构,及通过对法律问题的解决,看到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形式。3.在二十世纪英美法律概念分析的变化中,哈特的模式具有承上启下的历史地位。其内在观点和承认规则的言说,给英美法律分析的当今前言话题铺垫了重要的思索道路,成为后来的英美法律理论或发展或批判的新起点。4.哈特的规则说,对我国的法律概念方面的研究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尽管我国的法律概念分析在许多方面取得了进展,但是在某些方面仍有待于思考与重建,而哈特模式构建上发展法律概念分析的若干思路对于我们反思以及对于当代英美法理学理论的得失的把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哈特法律规则说概述
哈特提出法律规则说的背景
早期学者的观点认为,法治主要是以法律规则为准。而随着法治原则的兴起,法律规则的重要性逐渐被人们熟知,这在当时众多的法律文件中都有表现,比如拿破仑民法典中只能对法律进行运用而不能阐释法律、刑法的罪刑法定反对类推等[1]。法律规则是最重要的规则形式之一,在构建社会秩序时起着重要作用。规则至上理论顺承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分析法学运用而生。但在二十世纪初以来,一批学者以对法学进行自由研究为旗帜,坚持用社会学的方法寻找法律。他们反对对法律进行形式主义的概念研究,各种学说冲击着传统的以法律规则为核心理论的发展,随后现实主义法学兴起,更是否定了法律规则的作用。但二战后对战争的反省使自然法思想复兴,分析法学派逐渐衰落。但资本主义市场的发展,使以规则为核心的理论得以复兴,法治被学者提倡,分析法学派得以被再次发展。在这种情形下,哈特等法学家批判了传统分析法学理论,在吸收奥斯丁等其他学者的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律规则说。由此,哈特法律规则说逐渐被学者熟知并接纳,甚至成为法学流派的典型代表。
哈特法律规则说的理论渊源
法律实证主义理论
在哈特看来,要理解法律,需要我们运用解释学的观点,也就是哈特法律规则说理论中提到的内在观点,因为用经验科学的方法并不能得到正确的解释。法律实证主义主要围绕法律是什么的问题进行理论,故哈特运用内在观点的方法来解释法律,是在批判和继承边沁、奥斯丁等人的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他通过写作《法律的概念》、《法、道德与自由》等著作及参加的诸多关于这方面的辩论,复兴了前人关于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并推动分析法学不断发展与创新。
哈特的法律理论是在对奥斯丁的批判的基础上提出来的。简单地说,奥斯丁的命令说阐明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哈特《法律的概念》的前三章都是对奥斯丁的理论和观点进行的论述,他对奥斯丁的命令理论进行了全面深刻的分析,并指出他面临的三大困境和难题:第一,即使是刑法,在使用胁迫命令等手段作出相关的法律行为时,也大于命令的适用范围。第二,存在这样一种法律,不仅授予人们权利,并且为权利义务提供便利条件。第三,来自习惯的法律规则与有意识的法律行为之间的差异[2]。同时,哈特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规则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就是法律,以及内在观点、外在观点之间的差别,这使得哈特的理论不同于传统的分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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