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7464字
摘 要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与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在现有制度背景下,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从以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结构内容的“两权分置”发展为如今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相并立的“三权分置”格局。“三权分置”制度顺应了土地变革的现实需要,也突破了例如农地体系主体身份性限制等问题。“三权分置”的农地权利体系已经是中国农地权利制度的既定政策选择,但《物权法》中仅对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予以规定。因此,将土地经营权作为三权分置问题的核心,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原因、过程来对其进行分析,并且认可农户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为用益物权体系所容纳,从而对其进行物权塑造,使其具有对抗性,完善三权分置问题。关键词:农地流转 土地经营权 物权塑造 用益物权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China's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advance, and under the current system background, China’s rural rights property system transforms ‘ownership and land contract and management rights system’ to ‘ownership、land contract right and management rights’.The system conform to the practical needs of land reform, and it breaks the problem of the restriction of rural rights subject. The system is an established policy imperative of china's rural rights regime, but there is only provisions about the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 rights of land in Property Law. Therefore, treat the ‘management rights of land’ the main issue of tripartite system, upon the recognition of right-based usufructs, the systematic design of separating the contractual rights and the management rights could be well accommodated within the usufructuary right system, so we put the management rights of land into the Property Law ,and complete tripartite system through make management rights has the same effect of ownership and contractual rights.
Key Words:circulation of land rights, management rights of land , property construction, right-based usufruct
目 录
摘 要…………………………………………………………………………………3
Abstract………………………………………………………………………………3
前 言…………………………………………………………………………………5
一、“三权分置”问题的源起 ………………………………………………………5
二、农地“三权分置”理论之核心——土地经营权的定性问题…………………7
(一)土地经营权之债权外观之否定………………………………………………7
1.物权法定原则之违反………………………………………………………………8
2.“三权分置”的内在要求:土地经营权债权性…………………………………8
(二)三权制衡之说…………………………………………………………………8
(三)土地经营权应为用益物权……………………………………………………9
三、农地“三权分置”意义…………………………………………………………10
(一)农地体系主体身份限制之破除………………………………………………10
(二)“三权分置”与财产性农地权利制度的构建 ………………………………10
(三)“三权分置”与“土地承包经营权” ………………………………………11
1.权利分置强化了农民的个体权利 ………………………………………………11
2.权利分置符合我国制度改革的趋势 ……………………………………………11
四、土地经营权物权塑造的实现途径 ……………………………………………12
(一)土地经营权立法归宿的建议…………………………………………………12
(二)完善与丰富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内涵…………………………………………12
结 论 ………………………………………………………………………………14
参考文献 ……………………………………………………………………………15
致 谢 ………………………………………………………………………………16
农地“三权分置”理论研究
前 言
在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改革有了重大突破。原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建立了以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但是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我国城市中流入了大量农村人口,农地劳动力数量大幅度降低,原有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权并立模式已出现弊端和滞后性,我国农地权利制度逐渐发生改变。在当今农地生产经营中“三权分置”已不再仅是理论,而是已被实际运用在农地体系中的权利体系。根据调查数据显示,近两年以来,我国全国的流转耕地面积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28.8%,其中以出租和转包为流转方式的流转耕地面积比重高达八成,而出租和转包等流转方式会产生土地经营权不在承包者手里等现象[1],即导致权力的分置的出现,也就是我们所要讨论的农地“三权分置”问题。
随着政策的制定和颁布,我国的“三权分置”权利结构也逐步确立下来。中共中央于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改革的开端,2014年《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及《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等中央文概括性的对“三权分置”内涵进行阐述,2015年的《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在抓紧在法律层面对农村土地承包相关问题进行调整。至此,建立在集体土地上的农地制度逐渐分离成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为内容的农地“三权分置”结构。
制度的变化是因为其自身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脚步,“三权分置”是与时俱进的产物,然则任何制度都不是生来完美,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使其在法律层面出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是从何处派生的权利?土地经营权究竟是物权性权利或债权性权利?其性质和基础母权为何,即土地经营权从何处而来?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并存会否引起冲突?本文将在三权分置制度的大背景下讨论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和疑惑,并进行全面分析,尝试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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