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8309字
摘 要
1978年后我国改革开放事业蓬勃开展,全社会各层次多领域都进行了改革创新。我国的经济制度发生变化,社会利益群体向多元化趋势发展。国家政府的职能渐渐不能满足经济社会的需求,政府的部分职能渐渐转移到其他社会组织中。在这种情况下,当前的行政主体概念显露出了缺陷。本文将简述我国当前行政主体概念由从域外引入,到确立的历史过程和域外国家行政主体概念的概况,通过对比域外国家与我国当前行政主体概念的不同点,分析出我国当前概念的缺陷。运用比较域外国家行政主体概念的方法,借鉴域外国家的经验,寻求我国行政主体概念的解决路径。
关键词:利益主体多元化;行政主体概念;当前概念问题;解决路径
Problems Of Chines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Concept And The Solution Path
Abstract
After 1978,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career flourished, the whole society at all levels and in various fields have carried out reform and innovation. China's economic system changed, to the diversified development trend of social interest groups. Governments can not meet the needs gradually functions economy and society, some of the functions of government gradually transferred to other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this case,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body concept revealed defects. This paper will briefly present the concept of the administrative body is introduced from the outside to the historical process and before the state administrative body outside the concept established by comparing extra-regional countries and different points of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body concept, analyze the defects of the current concepts. Comparison of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of national administrative body concept, drawing on experiences outside the country, the administrative body seeking concept of Solutions.
Keywords: multi-benefit subject; the concept of administrative subject; the problem of current concept; the solution path
目录
摘要 3
Abstract 4
一、我国当前行政主体概念的确立 6
(一)产生背景 6
(二)行政主体概念的中国表达 6
(三)当前行政主体概念确立的积极作用 7
二、域外行政主体概念的比较与借鉴 7
(一)大陆法系行政主体概念状况概览 7
1、法国 7
2、德国 9
3、日本 9
4、小结 10
(二)英美法系行政主体概念状况概览 11
1.英国 11
2.美国 11
(三)镜鉴:完善我国行政主体概念的经验 12
三、我国行政主体概念的问题 13
四、我国行政主体概念问题的解决路径 15
(一)改良路径 15
(二)重构路径 15
(三)对两种解决路径的思考 16
结语 17
参考文献 18
致谢 19
一、我国当前行政主体概念的确立
(一)产生背景
最开始,我国行政法概括行政组织的方式是以行政机关而论行政机关。该方式下,基本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的,纯粹是简单说明行政组织法的内容。显然,行政机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是一种事实,它提出了不同的含义。以行政法学的角度看,行政组织是是行政事务的管理者,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关问题根源是其他行政管理行为引发的法律问题。从这样的角度来看,传统的理解,不能解释的问题有三:一是行政法上,行政机关和其他非行政机关组织都可能具有管理资格,光以行政机关的提法将把行政法对其他管理者的剔除与行政主体研究;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当中是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这两种不同法律地位的身份,光说行政机关几乎不能区分两个身份之;三是有一部分的行政机关属于内设机构,没有对外行使职权,没有对外法律意义,无法以行政主体相关法律进行约束。虽然由上述问题,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组织的叫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被用以替代当前的行政主体概念。
我国于1987年开始制定行政诉讼法的,这推动了我国行政法学对行政组织的研究,诉讼法中需要确定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双方的法律地位问题,行政主体这一概念就被提出来解决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问题。1988年,王名扬先生的《法国行政法》问世,人们了解了更多的法国行政法的积极作用,法国行政法规定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法国行政主体具体分类等具体内容,全面具体地认识了法国行政法上的主体理论,我国当前行政法学理论借鉴了法国行政法学的相关内容。同时,日本学者南博方的《日本行政法》被杨建顺等翻译,1988年在我国大陆出版,日本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理论对我国的行政法学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这些域外国家的行政主体概念提升了我国学者对行政主体概念的认知,行政主体概念就被引入到我国的行政法中来替代之前对行政机关提法。张焕光、胡建淼的《行政法学原理》是我国最早采用行政主体这一概念的教材,在该教材中认为“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组织”[1]从此,“行政主体”俨然成为我国国内行政法学教材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概念。
(二)行政主体概念的中国表达
我国的行政主体概念的突出强调行政权力,简单说就是享有行政权力的才可以是行政主体。有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观点认为“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从法律的角度观之,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活动产生的责任组织”[2]有观点认为“在我国,行政主体特指能以自己名义实施国家行政权(表现为行政管理活动),并对行为的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3]有观点认为“在我国,行政主体不是法律概念,而是法学概念,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及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4]还有观点认为“行政主体是指一发享受国家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5]以上这些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基本上将行政主体概念定义在一下几个方面:第一,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管理某方面的行政事务;其次,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具备相应的执行能力,依照法定权限用主体自身的名义行使权力;最后,可以自己就负担由于行政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既能够承担所导致的积极后果以能够负责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当然地多数情况下,需要行政主体承担对自身不利的消极后果。通常,上述观点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就是我国当前行政主体概念下的主体。
(三)当前行政主体概念确立的积极作用
“行政主体”这一概念在引入后对我国的行政法起到了很多积极作用。正如前文所述,行政主体的概念可以区别于行政机关,进而避免传统认识无法解释的前述三个问题:行政主体是法学上的概念,与行政机关、行政组织的提法有着本质的界限;行政主体这一概念可以把政机关以外的管理者划入行政主体的范围,完善行政主体的范围;清晰的定位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从事法定的公务活动的时候行政机关的地位是行政主体,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中时,是民事主体。同时,在行政主体的概念之下行政主体自己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有益于行政有序化,让行政主体的权力同责任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由此,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优于传统认识的行政机关。
综上所述,当前行政主体概念确立的起到了相当程度的积极作用,在我国行政法上正视了行政主体这一概念。
二、域外行政主体概念的比较与借鉴
近年来我国当前的行政主体概念受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有学者认为我国行政主体概念与法国、德国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概念相比,只在表面的提法上相同,与其内在的理论截然不同,脱离了原本行政主体概念的涵义。实际上,行政主体概念确实不是我国本土的概念,引入于国外,因此要分析我国行政主体概念就必须由表及里地研究,究竟我国当前的行政主体概念到底与西方存在何种差异?这涉及到基本的学术立场和学术研究方法,因此有必要与域外国家的行政主体概念进行比较。正如前述,我国的行政主体概念是法国、日本等国的法律移植。下面将对域外行政主体概念进行比较,并借鉴其经验。
(一)大陆法系行政主体概念状况概览
1、法国
在法国,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即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并负担由于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体。法国存在公私法,法人以成立的依据不同分为公法人(la personne publique)和私法人(la personne privée)。据此,有公法人资格的行政主体和其他执行行政管理事务的法人这两种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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