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21513字
摘 要
使用盗窃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行为,最常见的如盗开机动车、盗用他人网络带宽资源等等。鉴于使用盗窃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都给予其否定性评价。但我国刑事立法始终未明文规定使用盗窃行为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行为的处理也存在较大争议。面对不断增加的使用盗窃行为以及其愈发增大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事立法应有所回应,设置专门罪名并配置相应的法定刑。笔者结合近年来一些学者对使用盗窃的研究基础,从使用盗窃的定义这个最基本的问题入手,归纳各家使用盗窃学说中共同的特征,讨论国内外使用盗窃的相关理论与实践,总结出当前我国使用盗窃的处理方式及依据,对比国内外的异同,并最终落脚到使用盗窃入罪的合理性以及在我国可行的立法设置方案,即本文的研究目的——使用盗窃的定性问题.
【关键词】盗窃 使用盗窃 入罪化
QUALITATIVE RESEARCH ON THE USE OF THEFT
Abstract
In the daily life,there is a large number of the use of theft in people’s behavior, the most common examples such as stealing motor vehicles, stealing other people's network bandwidth resources, etc.. In view of the social harmfulness of the using theft, many countries and regions have given qualitative assessment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However, China's criminal legislation has not expressly provided the nature of the use of theft, and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is a great deal of controversy in the treatment of such acts. In the face of the increasing use of theft and its increasing social harmfulness, China's criminal legislation should have a response, set up special charges and configure the corresponding statutory sentence.With using some scholars of the using steal research in recent years, The author starts from the definition of the use of theft,the most basic problem, summarize common characteristics of each using steal theory, discuss the relevant theory and practice at home and abroad, sum up the current basis of dealing with these cases in China, compare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countries and eventually settle into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qualitative issues of the using theft.
目 录
论文摘要 I
Abstract II
前言 1
一、“使用盗窃”的界定 1
(一)使用盗窃定义之争议 1
(二)使用盗窃之我见 2
二、我国关于“使用盗窃”的立法与实践 3
(一)我国使用盗窃的相关立法 3
(二)我国使用盗窃的相关判例与评析 5
三、域外关于“使用盗窃”的立法及启示 6
(一)承认使用盗窃行为构成独立犯罪的国家和地区 6
(二)不承认使用盗窃行为构成独立犯罪的国家和地区 8
(三)域外使用盗窃立法方式对我国的启示 8
四、“使用盗窃”的定性研究 9
(一)使用盗窃行为入罪的合理性及可行性 9
(二)使用盗窃犯罪的立法设置方案 11
参考文献 14
谢辞 15
使用盗窃定性研究
前言
对于盗窃行为的研究,从我国古代就开始了,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在《尚书》的费誓一篇中便记载着:“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的内容。其后,在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时期的成文法典《法经》中又明确规定了关于“盗窃”的《贼法》。而在当前学术界,研究盗窃的学者不胜枚举,足以见其之重。然使用盗窃,虽也有盗窃二字,实则与盗窃属两种行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使用盗窃行为时,一般是以盗窃罪处理,最高院司法解释也有相关的规定。但此种作法在近年来已经频频遭受质疑,这既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也与罪责刑相适应相违背。
虽然近年来对于使用盗窃行为的研究有所增加,研究也越发深入,在理论上成为了一个热点,但我国刑事立法仍然未作出回应,使用盗窃行为没有实现入罪化。
同时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财产的外延不断扩大,人们除了要求保护财产所有权外,也愈发重视使用权等财产性利益,而使用权作为独立意义上的一项权益,其价值也不可同日而语。
因此,本文将对使用盗窃行为在整体上进行一个较为系统的阐述,从其定义着手,讨论各家观点;分析我国当前关于使用盗窃行为的法律规定,并在比较国内外相关立法模式及判例的基础上,展示自己对于使用盗窃行为定性的观点,并进一步提出使用盗窃行为的立法建议,以期弥补我国相关立法之不足。
一、“使用盗窃”的界定
(一)使用盗窃定义之争议
何谓使用盗窃?一个最简单的案例可以很直观的表现这个复杂的概念,国外的青少年犯罪的情况很严重,在其中,又尤以汽车盗窃最为常见,但很多青少年偷车并不是为了自己非法占有或是获利,更普遍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兜风或是开到学校炫耀一下自己的能力(即临时使用),在这之后,更多的车会被弃于路边,这便是典型的使用盗窃行为。[[1]]
台湾学者对于“使用盗窃”的观点是,使用盗窃是指行为人并无取得的意图,而仅仅有使用的意图取走他人之财物,在不使该财产发生质变或是减低经济价值的条件下,加以使用,而且又具有使用之后交还原所有人或持有人之交还意思。[[2]]其观点强调了“使用盗窃”的两个必不可少的特征,其一是使用盗窃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暂时的使用;其二是使用盗窃在暂时使用之后,应当将财物返还原权利人。
而关于“使用盗窃”的定义问题,我国大陆学界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笔者归纳出了以下几种观点:一种看法认为,使用盗窃是指以临时非法使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3]]另一种看法则认为使用盗窃在传统意义上是指行为人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所窃取的他人财物,在不使该财物发生质变或减低价值的条件下,使用后加以归还的行为。[[4]]还有一种看法认为,我国“使用盗窃”与德日等大陆法系“使用盗窃”之理论不是同等意义上的概念,而这则是来源于我国对于盗窃的认识与这些国家本就有的差异,而在这第三种看法的观点中,即使需要增设西方国家已经立法规制的“使用盗窃”,在我国,也应当以“非法使用”来代替“使用盗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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