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超级基金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

 2022-01-17 23:46:10

论文总字数:14658字

目 录

1.引言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目的及意义 1

2.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1

2.1国外研究现状 1

2.2国内研究现状 2

2.3对前人研究的评述 2

3.美国超级基金制度的基本内容 2

3.1超级基金的来源 2

3.2超级基金的立法演变 3

3.3超级基金的四项机制 4

4.美国超级基金制度运行的成效与问题 6

4.1超级基金制度运行的成效 6

4.2超级基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7

4.2.1资金严重匮乏 7

4.2.2阻碍企业长期发展 7

4.2.3阻碍污染场地的再开发利用 7

4.2.4环保局被授予“绝对”权力 7

5.美国超级基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8

5.1完善污染场地治理的统一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归属 8

5.2加强土壤环境的保护立法,健全污染场地修复体系 8

5.3扩大基金来源渠道并完善环境保护专项基金制度 9

5.4完善环境保险和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9

5.5加大社会各界对有关部门的监督力度 9

6.研究结论 10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2

美国超级基金负债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研究

周杰

, 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situation of soil pollution in our country has been very serious, soil pollution incidents have occurred frequently, and even have harm to the public's life and safety, so it is necessary to study the site pollution. The from the super fund system establishment, implementation and operation and problems of start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for s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the experience and lessons of analysis and research, discusses the mechanism of super fund, and puts forward some reasonable suggestions, hoping to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of all kinds of soil pollution in China, especially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ooking for a suitable for China's reality can experience for reference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China's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status.

Key words: soil pollution; soil pollution control; super fund; remediation system; enlightenment

1.引言

1.1研究背景

纵观古今世界各国污染场地管理制度的发展,美国超级基金负债制度最具代表性,同时它也是大多数国家建立相关环境治理制度的一个标杆。超级基金制度在美国污染场地问题的处理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对于世界,它让各国开始意识到土壤环境保护及治理的重要性,在世界各国环保方面更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存在。

1.2研究目的及意义

本篇论文从美国超级基金的资金来源、立法以及机制等方面进行介绍,并且对该制度的成效与不足进行分析,希望通过这一系列的分析, 再结合我国当下的现状,探讨该制度对我国土壤污染治理的重要借鉴意义。

上述研究,从理论上来说,将美国超级基金制度的相关理论运用到我国的土壤污染治理当中去,能够完善并丰富当代环境治理的研究体系,并为今后利用大数据进行环境治理研究提供一个新的思路。从实践上讲,这项研究能够为政府在其它污染防治以及环境治理等方面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与此同时,研究成果能帮助我国各类型企业改善产品生产,提高原材料利用效率,在尽量保护土壤环境的前提下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经济收益。

2.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2.1国外研究现状

上世纪三十年代中期,轰动全美的“纽约拉夫运河污染事件”直接催生了美国的《超级基金法》[1]。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拉夫运河河谷被原虎克电化学公司随意填埋了酸碱氯化物等生产过程中的废物,这些废物用大量的铁桶盛装填埋,填埋废物总计约两万吨。随后该污染场地经转卖后改建成学校和住宅区。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随着长时间的雨水冲蚀,深埋地下的铁桶被化学物腐蚀,释放了有毒气体,直接导致学校的学生以及周围的居民的癌症率跟死亡率都不断增加,最终迫使迫使当地多户居民搬离家园,也让此地成为荒无人烟的“禁区”。从美国历史来看,纽约拉夫运河事件是最为可怕的环境灾害之一。然而,对于美国民众而言,最可怕的是在美国此类事件会再次发生,而且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于是,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刺激下,美国国会于1980年颁布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案》[1]1〕[2],该法案授予美国环保署(EPA)督促相关的潜在责任人对危险废物场地进行清理,并且该法案规定潜在责任方对该污染场地负有严格、连带、可追溯力的永久性责任。但正由于是在强烈的舆论压力中仓促颁布的,该法的诸多缺陷在实施中逐步地暴露出来,因而该法案颁布至今,历经了数次修订,不断地发展完善着。

日本也是世界上在土壤环境保护方面法律体系较为成熟的国家之一[3]。截至1999年,日本制定了一系列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标准,最终确立了以《环境基本法》为基础,从农用地和城市用地两个方面着手制定起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

2.2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台湾地区在土壤的污染防治管理方面比大陆早了二十年左右,台湾地区经过镉米事件后对土壤污染进行深刻反思,最终在借鉴了美国的《超级基金法》以及相关制度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土壤污染治理的现状,于2000年正式颁布实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简称《土污法》)[4],在土壤的防治、评估、修复、资金、责任方及具体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尽的规定。随后该法经过不断地补充完善,最终形成了较为完整系统的本土化的土壤管理体制。成功遏制了台湾土壤污染的形势,这整个过程的经验值得大陆参考和借鉴。

而就我国大陆长期的研究来看,虽然我国已在宣传提倡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由“重经济、轻环境”的模式向“经济环境并重”模式转变,但我国的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仍一向处于边缘化的状态。一方面土壤污染治理至今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而少数有所涉及的法律规定仅存在于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并且过于呆板,灵活性差,可操作性也不强,所以在污染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很难迅速给出良好的应急措施[5]。另一方面,在我国土壤污染治理涉及到的部门众多,权责模糊,容易出现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

周聪惠(2013)指出超级基金项目之所以能够在美国成功实施,应归功于多方协作机制的建立,而在我国,这一项是欠缺的,因此他主张我国在借鉴美国超级基金制度的同时,应当促进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及开发中的的多方合作 [2]。卢明(2013)认为我国想要从根本上处理土壤污染的问题,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要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加大污染防治的力度,另一方面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应当及时制定并完善,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在我国法制化[6]。李志涛(2015)指出美国“超级基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一定的标准,且不成体系,建议我国建立并完善环境标准体系[1]。沈绿野(2015)提出我国可以借鉴超级基金中的基金制度,探寻适合我国的土壤环境保护费用的来源渠道,建立中国式的环境修复基金制度[7]

2.3对前人研究的评述

目前国内对于美国《超级基金法》的研究文献较多,但大多是从超级基金的某一个角度

来研究、剖析,缺乏系统性,并且我国土壤污染的治理研究大多偏向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或宏观地分析土壤污染法律制度。因此,对美国超级基金制度的有关制度进行细致深入研究,并进行本土化处理是非常有必要和有意义的[3]

3.美国超级基金制度的基本内容

3.1超级基金的来源

超级基金的初始资金主要来源于一些特殊行业的专项环境税13.8亿美元(包括生产石油产品和某些无机化学制品的行业)以及联邦的财政拨款2.2亿美元[2]2〕,合计为16亿美元[7]。1986年的《超级基金修正与再授权法法案》确立了一种针对年营业额大于200万美元的企业的环境税,并规定财政拨款自此连续5年增加至2.5亿美元。但根据同年颁布的修正案相关规定,对于环境税的征收截止到1995年。因此1995年后,超级基金的数额大幅度减少,截至2003年,超级基金已全部用在污染场地的治理。

超级基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有害物质反应基金”,该种基金是对因危险废物排放对社会公众或环境造成的各种危害进行治理或修复所花费的费用。其初始资金来自联邦拨款和对生产或进口有害物质的石油、化工行业征收的专门税。二是“关闭后责任基金”。该基金规定污染场地的责任人需要对该场地进行一定的初步处理,然后按法律规定上缴专门的关闭税[8]。由此可见,该基金只针对已关闭并停止运行的污染场地,即污染场地的所有权由原业主转向了联邦政府,相应的的责任也转给了联邦政府,这也就意味着,该污染场地的所有治理费用都由超级基金负责。然而该项基金在1986年颁布的修正案中被明确废除[3]

3.2超级基金的立法演变

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对于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已存在一些零散的规定,但事实上并不能够为诸如“拉芙运河”这种环境灾害提供指导,美国民众及政府至此开始恐慌,都更迫切地要求一部针对污染场地治理的单独立法,为此类环境灾害的有效治理提供法律保障,以减少对于社会的危害[9]

基于上述美国社会严重的舆论压力及相关法律制度着实欠缺的背景,国会于1980年在已有的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以众议院议案(《危险废弃物污染法》)为基础,仓促颁布了《超级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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