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以宿迁市为例

 2023-04-28 10:04

论文总字数:9848字

摘 要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逐渐加快,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成为了经营性建设用地,大量的农民从土地上脱离,失地农民的数量迅速增加,由此而引发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以宿迁市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为具体研究对象,主要运用文献综合研究法,对宿迁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出现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偏低、失业保险缺失、养老保障分布不均、医疗保险的覆盖率低、社会互助的保障制度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提高最低生活水平、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平衡养老保险参保比例分布、扩大医疗保险覆盖率、健全社会互助的保障机制等合理性建议,以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Abstract:With the accelerating of urbanization and industrialization, more and more land has been expropriated. Land has become operational land for construction, large number of farmers are separating from the land. Then the number of land-lost farmers has increased rapidly , Social security problem of land-lost farmers has received extensive attention of the society. This article mainly uses the literature research method to study the social security of land-lost farmers of Suqian .And analyzes land-lost farmers of Suqian on social security problems.A series of problems appeared at the same time emerge,such as that the minimum living guarantee is under the low level ,unemployment insurance is missing,endowment insurance distribution is not balanced,health insurance coverage is low and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s not perfect mutual.Aiming at these problem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reasonable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land-lost farmers ,thereby promoting the stabl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Such as to raise the minimum standard of living,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unemployment insurance system,balance the proportion of pension insurance distribution,expand coverage of health insurance and improve the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social solidarity.

Keywords: land-lost farmers,social security,system

目录

1 引言 3

2 宿迁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 3

2.1 宿迁市失地农民的规模 3

2.2 宿迁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情况 4

3 宿迁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4

3.1 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低 4

3.2 失业保险缺失 5

3.3 养老保障年龄分布不均 5

3.4 医疗保险的覆盖率低 6

3.5 社会互助的保障制度不健全 6

4 解决宿迁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 7

4.1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7

4.2 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 7

4.3 平衡养老保险参保比例分布 8

4.4 扩大医疗保险覆盖率 8

4.5 健全社会互助的保障制度 9

结论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1 引言

土地是农民最根本的生产资料,是他们生活的来源,在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必然需要不断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那么将会有大量的农民进入城市,则需要征用部分土地,大量的失地农民便会产生。政府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以后,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采取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货币安置,而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面,一直缺乏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从失地农民的自身角度出发,一方面失去了土地,这就意味着失去了具有就业和养老保障的生产资料,另一方面由于城乡二元户籍限制又不被包含在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中,逐步变成“无地、无岗、无社保的“三无”边缘群体。现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将有助于解决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使得经济更好地健康发展,从而达到社会的稳定。而又如何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这一城市化进程中的焦点问题呢?本文以宿迁市为例,分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希望通过利用社会保障这一手段来切实地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

2 宿迁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宿迁市的社会保障事业也得到迅速发展,也取得了相当的成就,逐渐建立起城镇职工以养老、医疗、失业为主要内容的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城市化的发展使得失地农民的数量增加,而宿迁市有关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不容乐观。

2.1 宿迁市失地农民的规模

近年来,随着宿迁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经济得到快速发展,政府征用农地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数量不断增加,因此宿迁市失地农民的数量也急剧增加。从近几年人口总数来看,宿迁市户籍人口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截至2013年末,宿迁市户籍人口为572.11万人,比上年增加11.85万人,增长2.1%,其中农业人口229.53万人,为宿迁市总人口的47.60%。而至2013年,宿迁市耕地总面积455万亩,人均占有耕地1.28亩。伴随着宿迁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批的农民从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上脱离,成为了游离于城市和乡村的失地农民,截止到2012年末,宿迁市共有失地农民164.31万人,占全市农业人口数的51.35%。

2.2 宿迁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情况

有关于宿迁市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状况如下:一是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截止到2013年末,宿迁市失地农民中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有4.63万人,占整个失地农民人口数的3.47%,最低生活保障金为350元;二是失业保险方面,宿迁市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的比例仅为2.6%;三是养老保险方面,宿迁市政府是采用政府补贴一部分,再由个人缴纳一部分的方式,劳动年龄层次的失地农民,按个人的意愿缴纳养老保险金,而养老年龄层次即满60周岁的失地农民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可每月领取80元的养老补助金,16周岁至60周岁年龄层次的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30.78万人,占失地农民总人数的18.73%,而6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78.51万人,占失地农民总人数的49.72%;四是医疗保险方面,宿迁市现行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采用政府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1]],由政府财政为农民报销7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几乎覆盖了整个农村,而宿迁市失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44.31万人,占失地农民总人数的30.96%[2]

3 宿迁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宿迁市失地农民现象的产生是宿迁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不可避免的产物,通过几年的努力,宿迁市政府在失地农民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宿迁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3.1 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低

失地农民失去了土地这一根本的生活资料,他们就成为了无稳定就业、无收入来源的弱势群体,而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是保障那些生活水平一时或永久地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基本生活保障线的那部分群体,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失地农民基本生存权利的重要保障。随着宿迁市城镇化的发展,失地农民与日俱增,失去了土地赋予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根据《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失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3]]。自2013年7月1日开始,宿迁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10元、24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270元[4],由数据看来,较之以往,最低生活保障费已经有了一定幅度的增长,但是在如今通货膨胀、物价上涨、教育和医疗费用高昂的今天,单靠这么低的最低生活保障费是不足以养活一个人的;与此同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制度的缺陷,失地农民因为获得土地补偿费而无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费,又由于政府财力、地方经济的影响,在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低的情况下,也存在着覆盖面较窄的问题,没有涉及到宿迁市的大范围内。

3.2 失业保险缺失

土地是农民就业和生活保障的基础,为农民提供了最基本的就业岗位和谋生手段,土地被征用以后,农民失去了生存的根本。从宿迁市当前的形势来看,由于失地农民的数量较多,失地农民的就业情况较为严峻,在失去土地之前,宿迁市农民的就业方式主要以务农为主,而失去土地之后,由于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又没有专业的技能,所以在失去土地的初期阶段,宿迁市失地农民很难在竞争激烈的城市中谋求到职位,即使政府考虑到为失地农民提供岗位来促进农民就业,但是政府为失地农民提供的岗位数量相比于大量的失地农民数量实在有限,这就限制了政府就业安置的覆盖面,因此宿迁市很多农民失去土地后又陷入失业的境地。而从具体的数据看,宿迁市失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的比例仅为2.6%,原因主要在于,宿迁市《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失业保险覆盖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5]]。但这一规定仅是针对城市居民的正式职工,而目前宿迁市还没有出台失地农民的失业保险制度,农民由于失去了土地不完全是农民,没有取得城市户口也不属于城市居民,所以也没有被纳入到宿迁城市失业保险体系中;同时宿迁市的失业保险金仅相当于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也很低。

3.3 养老保障年龄分布不均

土地对农民来说,既承载着生产资料的功能,又担负着社会保障的职能,土地被宿迁市政府征用之后,通常采用货币安置的方式为失地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补偿,忽视了社会保障的重要性,而失地农民获得土地补偿费后可能由于只重眼前利益或行使不当,成为解决养老问题的消极因素,养老保障便成了他们不易解决的难题。从宿迁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的具体效果看,参加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总人数并不多,分布层次也不均匀。主要集中在养老阶段的年龄层次,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宿迁市失地农民中的青壮年更多考虑就业、创业的事情,认为养老是未来的事情,年龄偏大时候再去考虑也不迟,也或者由于缺乏经济来源,未能参加养老保险,而高龄的失地农民受传统养儿防老的思想,认为可以依赖儿女来赡养。其次,宿迁市实施的具体保障失地农民的办法中,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宿迁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6],被征地前已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享受基本养老金。所以就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龄层次来说,较高年龄的失地农民参保的比例要比青年人参保比例高。

3.4 医疗保险的覆盖率低

当今社会由于科技的进步,在医学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较之以前能够更好地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但是医疗费用也在急剧提高。另一方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进一步拓展,近年来宿迁市不少失地农民看病难的问题获得了缓解。但是失地农民因病致贫、就医难的例子仍不少见。从总体的情况来看,宿迁市失地农民医疗保险覆盖率与城镇居民的相比较普遍偏低,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宿迁市失地农民的参保意识不强,一些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偏低,认为参加医疗保险是无用之举;其次,宿迁市一些失地农民的参保能力较弱,即使获得了一部分货币补偿,只可以维持近期的生活,但是就长远的角度来说,较低的货币补偿标准是不足够支付保险费用的;再之,最为重要的一点,宿迁市失地农民在转变为城市居民之后,他们中的大多数都不再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优惠政策,而现行的宿迁市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由于二元户籍限制又没有涉及到失地农民,客观上导致了大批的失地农民失去土地保障后又没有获得医疗保障,结果就是失地农民在医疗保障方面被严重边缘化。

3.5 社会互助的保障制度不健全

所谓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社会互助具有自愿和非营利性的特征。长期以来,宿迁市农民由于缺少教育与培训的机会,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大批的失地农民并没有进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正规福利待遇好的部门,来获得稳定持续的收入,而是转入到那些非正规的部门中去,例如,保安、建筑工人等,从事的都是较为艰苦的工作,而这些非正规的部门较为分散,且不利于管理,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失地农民作为一个社会弱势群体,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没有能力支付因启动权利救济程序所需的各种成本,包括金钱、时间、相关法律知识;而且,有时出现的征地过程中利益分配不公等现象,严重侵害了宿迁市失地农民的权益,这就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并且能够无报酬地帮助失地农民,而社区服务作为社会互助的有效载体,在城市发展的较为完善,而在宿迁市的农村,尤其是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互助制度,仍是处于不健全的状态。

4 解决宿迁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

综合上述来看,宿迁市失地农民在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又关系着宿迁市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必须建立健全宿迁市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失业、低保等社会保障制度。

4.1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宿迁市失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宿迁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不得因为曾经获得高额的土地征用补助费而将失地农民排除在外。宿迁市失地农民作为一个农民和城市居民之间的边缘群体,他们既没有获得土地的保障,又不被包含在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所以必须为宿迁市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为提高宿迁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可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首先,考虑到宿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适度地优先提高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采取将失地之前社会上帮助救济的物资转换为最低生活保障物资,将全部符合相关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划入城镇低保范围;将被征地农民中依然是农村户口的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应该不低于宿迁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以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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