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上最大诚信与诚信原则毕业论文
2020-06-03 21:54:42
摘 要
谈及保险法的诚信原则,我们一般只认识到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很少会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与诚信原则相互联系起来,统一辩证看待。该篇论文,我会把最大诚信原则与诚信原则区别开来,逐个论述。
本文章将划分三部分,主要包括诚信原则基本概况、最大诚信原则的判例法渊源以及这两者之间的联系。
第一部分内容我将从诚信原则的沿革、内涵、功能以及我国对诚信原则的运用这几个方面进行叙述。
第二部分内容我将结合Carter v Boehm 案例阐述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判例法渊源以及在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的新发展。
最后,在第三部分内容,我将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与诚信原则作出对比,揭露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诚信 最大诚信 保险人 被保险人 披露义务
英文摘要
Referring to the good faith principle of insurance law, we generally only to realize the utmost good faith principle of insurance law, rarely will the utmost good faith and good faith principle of insurance law linked to each other, unified dialectical view.In this thesis, I will put the insurance law distinguishes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and good faith, one by one, respectively.
This article will be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mainly including the general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case law origin and the contact between the two.
The first part of the content I will in good faith the principle of evolution, connotation, function and the use of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n China that several aspects of narrative.
The second part I will combine Carter v Boehm case in this paper, 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insurance law case law origi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novel in the United States, Australia, England.
Finally, in the third part, I will put the insurance law of utmost good faith principle and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to make comparison, reveal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KEYWORDS: the good faith , utmost good faith ,the insured ,the insurer, duty of disclosure
目录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引言 1
一、 保险法的诚信原则 1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沿革 1
1.诚实信用原则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1
2.诚信原则对英美法系的影响 2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2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应用 4
二、最大诚信原则 4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 4
1.Carter v Boehm 案考 4
2.披露义务的发展 7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9
(三)最大诚信原则在英美法系的变迁 10
三、对最大诚信与诚信原则的论述 11
(一)最大诚信与诚信原则的法律渊源不同 11
(二)最大诚信与诚信原则的法律思维方式不同 11
(三)最大诚信与诚信原则之间的联系 12
(四)对最大诚信与诚信原则的剖析 12
(五)借鉴不同的法系文化,我国应有的态度 12
四、总结 13
五、致谢 13
引言
保险法并非出自我国本土,伴随我国经济建设需要,保险事业开始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发展保险法的相关规章制度,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已然是最关键的问题。由于我国的保险业是舶来品,所以在借鉴其他各国的保险法时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保险法的“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对他的这一准则进行了借鉴,可是,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最大诚信原则”似乎已经成为理论界普遍认同的观点,而忽视了“诚信原则”。
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明确强调双方当事人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未规定最大诚信原则,那我们到底如何正确区分这两大原则呢?下面我将对这两大原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 保险法的诚信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沿革
诚实信用,罗马法是好意的概念,没有明确它是诚信准则。有人说,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体现了诚信准则。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欺诈,这种欺诈的行为,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抗辩。
[1]我国学者认为,诚信契约是严正契约的对称。[2]就诚信契约中的矛盾,一般通过诚信诉讼处理。信誉诉讼中,法官以当事人的切实主观意愿,采取审量,依信用的公正准则,法官对当事人还能够干预,这样能够对一些不公正的契约准则达到打消目的,还能够依照契约规范,增加或减少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从罗马法“一般恶意抗辩”和“诚信契约”,集中突显品德与伦理的诉求,所以,我以为当代诚信准则来自罗马法。
1.诚实信用原则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各国诚信准则的订立,有着很大的借鉴。1804年《法国民法典》即使规定了相当完备的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3]关系的准则,但仍不能解决交易关系中的突出法律问题,受17-18世纪,关于法律应反映道德要求的自然法,就《法国民法典》的1134款而言,明确指出“订立契约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好意行使自己的义务”。这里的“善意”,我认为是诚实信用。到19世纪后期,自由资本主义逐渐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的发展促成了法律思想的巨变,再加上个人权利的极端化,导致了很多弊端,为维持社会秩序,法律倾向以多方厉害关系为基础,不以单独的个人权利为基础。[4]由于更看重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立法者开始注重道德规范对当事人的调节。1896年《德国民法典》就展现出这种立法思维,德国民法典第242条也明确指出债务人必须遵照诚实和信誉,完成自己的给付义务。通过该立法,诚信准则第一次作为强制性的规则,被确定下来,同时,它适合德国的所有债务关系。1907年《瑞士法典》第二款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地运用权利、实施义务。该条例首次冲破了诚信准则只适合债法的德国形式,可见,诚信准则在所有民事活动范围开始起到用处,变成民法的一项根本准则。1896年《日本民法典》没有对诚信原则作相关规定,但相继之后的判例学说和一些诚信原则的社会观点获得普遍承认。在台湾,民法已经将诚信准则编入《摘编》中,将诚信原则作为债务的实施标准,而在80年代初订立的民法总则第148条新增第2款,当事人在运用权力和实施义务时,遵守诚实信用准则是一定要遵守的。
2.诚信原则对英美法系的影响
在英美法系国家,他们主张契约绝对自由,对诚信原则他们并不认可。他们担心以这种方式,会导致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所以未通过强制法确立下来,但衡平法和判例法充分体现了这一准则。[5]在美国1933年一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任何一个合同,双方都不能损害对方的利益,从中体现了诚信准则和正当交易的默示条款。[6]根据美国商法典第1-203款,凡是触及的所有合同,当事人在实施过程中,都应该坚持诚信准则。商法典第1-103款对诚信准则做了清楚解析:就贸易者来说,诚信要求追求事情真相,遵循公平买卖。该法第1-102条中,由于诚信原则给当事人造成的义务,是法定强制性要求,当事人不能以协议方式进行变动。此外,英美很多国家订立的关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7款,诚实信用突出了契约解析模式。可以看出,在英美众多国际,诚信原则极为重要。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基于各自不同的理解, 不同的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
- 客观判断说。此观念重视从人的主观角度动身,以掌握诚信准绳的内容。根据德国学者Stammler的理念,法律应当将爱人如己的人类最高志向为准则, Manlk称将其称之为品德抱负。一旦法律或者契约与这一志向不符合,那就应该扫除法律或契约的实用,间接适用诚信准则。
- 利益均衡说。该观念以为恳切信誉准则的素质是追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德国学者Shneider以为诚恳信誉原则是当事人单方之间利益的公道竞赛; Egger称之为公平预计双方的利益,以谋追求利益的和谐。[7]
3、行为规定说。该观念以为恳切信誉准绳目的在于确立一种行为规范,当事人在运用权益、实施任务时要老实守信、不欺骗他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条,对诚恳做出解析,即在交易中要忠于当时的真理。史尚宽先生提出,诚恳信誉应当重点把握“诚”与“信”两部分来理解。[8]
4、歹意扫除说。此学说以为恳切信誉准则很难界定,只要不具备恶意的就是好心的、诚信的。美国学者Summers以为,诚信准则与歹意相对应,诚恳意味着哪些善意行为是法律所制止的,他将歹意分为六类:躲避买卖的精力、实行有余勤勉和存在懒惰、成心提供不完全的履行、滥用特定条款的利益、测验对方履行的权利、烦扰另一方面履行或不与另一方面单干。[9]
依据上述观念,诚信准绳的外延是相当不确定的,我以为,能够从这几方面进行掌握:
- 诚信以好意的心思,展开民事活动、运用民事权益,这不单要维系每一个人的利益均衡,还要看每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害联系。
- 诚信准则实质上上是一种品德规定,他体现着道德伦理观念,但又区别单纯的道德准则。它虽以社会伦理观念为根底但其并非品德,而是道德的法律化。
- 谁与社会利益产生抵触,那他不能以本身的行为,侵害第三方或者社会的利益,达到本身利益的维护。
- 诚信准则是一种不违法准则,需要私法主体认真根据本身的准则采取民事活动,也是司法准则,赋予审判者比较大的裁夺权,确保审判人员按诚恳准则的要求裁判案例,达到民法观念。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应用
作为一项法律准则,恳切信誉的要求来自外乡,但诚实和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明中品德要求。在《论语》中,我国古人已经意识到诚恳和信誉对促成个人品德,稳定社会稳定具备着重要意义。
历史延续至今,恳切信誉准则最突出的应用是在保险法中。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经过多年实施, 有些弊端逐步显现。为顺应保险业的蓬勃开展, 2002 年通过总结保险市场教训, 对《保险法》施行了批改。总则局部独一的变化是增添加了第5 条, 当事人在保险活动中,行使权益、实行工作过程中,该当遵照恳切信誉准绳。 通过对比, 批改前的保险法只将恳切信誉准则与遵守法律和按照主观意志确立在相同条文中,这次把他独立开来, 愈加彰显了诚恳信誉在保险法中的关键作用。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
两百多年以来,英国乃至整个一般法系的司法界始终以为保险法“最大诚信准则”来源是Carter v Boehm 案。但到了21 世纪初, Lord Clyde 在2001 年明白提出: “在Carter v Boehm 案中,Mansfield勋爵只是强调保险合同各方的利益关系人必要‘诚信’”。[10]那么作为经典的Carter v Boehm 案中没有谈到“最大诚信”,那么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第17 条确定的“最大诚信准则”的普通法渊源源自何处?
因而,咱们首先回忆一下Carter v Boehm 案及他的判决。
1.Carter v Boehm 案考
(1)背景与事实
英国东印度公司设立了一个工厂,位于马尔堡,同时在该地兼营商业贸易。马尔堡及工厂的副都督叫George Carter。George Carter在1759 年9 月22 日写信批示Roger Cater在伦敦为他投保。Roger Cater 是George Carter的兄弟 。投保函件通过漫长的海上邮寄,在1760 年4 月中旬送到伦敦。在1760 年5 月9 日,投保事件办好。承保事由是马尔堡被英国欧洲侵略者进攻,承保日期是1759 年10 月1 日至1760 年10 月1日。这个承保不包含保险利益,比例赔付也不计算在内。投保人是原告,被保险人是George Carter,被告为Roger Cater。在1756—1763年时期,是欧洲历史上的“七年之战”,之前,英、法、荷兰、西班牙等国一贯敌视彼此,这时期,为抢夺殖民利益,又在印度洋互相交战。在这种历史配景下,英、法两国于1756 年5 月处于交兵形态。法国人D’Estaigne 伯爵在被英国人俘虏后,被遣送回欧洲的航海过程中逃出英国人禁锢,变为一名海盗。1759 年9 月1 日,D’Estaigne 伯爵率领一群海盗团从毛里求斯动身,打算到中国探索财富。由于航海路线未做过精心设计,D’Estaigne 伯爵一直没有到达中国,在1760 年2 月,这群法国海盗只好不再坚持中国梦,他们于是随机攻打印度洋的一些岛屿。1760 年3 月,短期停留荷兰殖民区Padang之后,D’Estaigne 伯爵众人持续南下向马尔堡进发。在1760 年4 月3 日,他们占领了马尔堡。所有人都投降。原告为此蒙受庞大损失,于是向被告保险人要求取得保险弥补。被告回绝进行弥补,诉讼由此发生。Mansfield勋爵商人组成的陪审团,在1762 年两次裁决原告获胜。被告不平,在1766 年4 月19 日恳请法院从新审理此案。本案即为第三审。
(2) Mansfield勋爵的判词
Mansfield勋爵的判词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被广为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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