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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毕业论文

 2020-04-26 12:56:24  

摘 要

惩罚性损害赔偿,一般是指法庭判令被告承担的超过实际损害部分的赔偿,它旨在惩罚不法行为人的恶意侵害行为,遏制将来重复发生类似侵害行为。该制度本身的惩罚、遏制以及补偿的价值功能在劳动者权益保护、协调劳动关系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完善及规范劳动法律体系建设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本文以惩罚性赔偿制度为研究对象,从其基础理论入手,通过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观点比较研究、体系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劳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行立法条款进行解读,分析目前我国劳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条件,对其存在的诸如惩罚性赔偿金额规定的不合理、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以及劳动行政机关前置处理的程序不合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论述,进而得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劳动法 惩罚性赔偿 用人单位 劳动者

The research on the system of punitive damages in the labor law of China

Abstract

Punitive damages, generally refer to the compensation that the court ordered the defendant to bear more than the actual damage. It is designed to punish the malicious act of the wrongdoer and to curb similar violations in the future. The system's own punishment, containment and compensation value function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otection of labor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coordinate labor relations. They also have a positive role in improving and standardizing the construction of labor law system. Therefore, this article is punished. The sexual compensation system is the research object. Starting from its basic theory, it combines the research methods of comparative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system analysis at home and abroad to interpret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provisions of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in China's labor law, and analyze the current labor in China. The scope and applicable conditions of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in the law discuss the problems such as the irrationality of the punitive damages, the narrow scope of application, and the unreasonable procedures for the pre-processing of labor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then come up with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Key words: labor law; punitive damages; employer; laborer

目录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理论 1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1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 1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2

二、我国劳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 3

(一)我国劳动法领域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变迁 3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行立法规定 4

三、我国劳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7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 7

(二)惩罚性赔偿金额规定不合理 7

(三)行政机关处理的前置程序不合理 9

(四)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争议 9

四、我国劳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11

(一)扩大劳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11

(二)合理规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规则 11

(三)规范协调惩罚性赔偿中行政及司法程序 12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7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理论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制度曾经使用过“报复性惩罚”、“痛苦金”等称谓,但是最后还是结合其本质特点,确认了惩罚性赔偿的称谓。《牛津法律大词典》中对“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为“重大损害赔偿或附加损害赔偿的损害赔偿,法院以及陪审团对恶意、加重或野蛮犯罪行为所做出的否定判决”[1][1]。而在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中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为“不同于象征性或者补偿性损害损害赔偿,它是为了惩罚加害人的恶意行为和预防其本人乃至他人再重复实施相似的行为,判令不法行为人给付损害赔偿金”。我们可以看出,普通法系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可以简单理解为对不法行为人科以超过受害者所受之实际损害的赔偿。 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未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有过确切的定义,法学界对其的理解也学说纷纭。其中,就有广义学说代表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由法院所做出判令赔偿给权利受侵害的行为人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金,是对被告人的惩罚也是对受害人的补偿,因此具有遏制和惩罚不法行为以及补偿受害人损失的功能[2][2]。该学说从概念上就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包括补偿性赔偿在内的损害性赔偿,而与之相对应的狭义学说观点则认为惩罚性赔偿是不包涵补偿性赔偿在内的损害赔偿,例如狭义学说代表张新宝教授就认为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责任互不相干,二者是相对立的损害赔偿方式,具体情况下要区分进行适用[3][3]。

综上国内外文献及相关学者的学说,我个人理解的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被告的恶意侵害行为,遏制未来可能重复发生类似行为,对于被告造成的损害赔偿,法院判令不法行为人承担的超过实际损害的那部分赔偿金额。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

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讨论,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学说:

首先,民事责任说主张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对象是私法范畴的平等主体,是否进行惩罚赔偿金的申请也是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所以尽管惩罚性赔偿从目的上看更具有刑事责任的处罚和威慑功能,但分析其本源与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的罚金都是不相同的,因此应该属于民事责任,长发行赔偿制度的适用应该由民法所规制。其次,混合责任说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公法和私法的特性,是私法平等主体之间通过补偿方式达到公法惩戒的目的。因此其具有形式上的民事性与实质上的刑事性,是一种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混合形式,惩罚性赔偿属于公私混合的责任属性。另外,经济法责任说认为惩罚性赔偿与合同及侵权等民事责任所不同的地方在于对作为弱势主体的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时候是一种着眼于社会不特定经济主体利益保护的责任形式,它是已经进入了经济法可以规范调整的责任领域具有经济法责任的性质属性。最后,社会法责任说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不是单一的公私法责任可以简单划分,如果将该制度一味的划分到公法领域,或者直接划分给私法进行调整是不合理的,也不能正确的认识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本质内涵,又由于该制度是兼具社会公法的责任属性与社会私法的责任属性,所以该制度只能独立适用于社会法责任领域 [4][1]。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美国学者埃里斯教授曾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表现价值功能整理为七个项目,但最后还是归纳为惩罚和遏制两个功能,认为惩罚和遏制是该制度最为基石的功能。而我们国内的学者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是集惩罚、损害填补、遏制以及激励等功能为一体的制度。尽管国内外学者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认识存在些许差异,但是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基础的惩罚功能以及遏制功能以及补偿功能都是认同的。

  1. 惩罚功能

惩罚性赔偿制度性质主要就体现在该制度可以对不法侵害行为人进行惩罚,惩罚本身的威慑力又可以使不法行为人产生内心的畏惧,从而可以发挥该制度原生的价值。法院对那些不法行为人实施的应该受到谴责的行为做出裁判时运用惩罚性赔偿金可以安慰被害人的精神上受到的损伤和痛苦,另一方面,也能达成惩罚加害人的效果。惩罚性赔偿金的支付正是通过提高不法行为人的经济犯罪成本、剥夺经济财产利益的方式使其为自己的不法侵害行为承担最直接的责任。 因而惩罚性赔偿的主要意旨就在于对不法行为者进行较高金额赔偿的处罚,进而使其感到痛苦、达到对其进行惩戒的作用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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