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相关问题辨析毕业论文
2020-05-18 21:18:56
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司法诉讼制度改革中,处于关键地位的还是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其确立了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向,为改革指明了道路。司法制度的改革想要的一个重要的前提不得不谈,就是在法律界形成关于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达成共识。审判中心主义要求侦查、起诉及辩护等环节上都围绕审判展开,案件事实的调查、证据的收集形成在法庭,定罪量刑也在法庭上,最终的判决裁定的形成更在庭审过程中。与其不匹配的制度和工作惯性都需要改变。毫无疑问,贯彻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将对防范和减少冤错案件、推进司法的公正都能起到根本的保障性作用。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司法公正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发展方向和深度需要,刑事诉讼活动中理应以审判为中心,这是不言而喻的,其他法制国家的法治建设历程就是客观证据。虽然国家不同,社会意识形态不同,但相同的是法制建设是有共性的,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在现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也应按照特殊性符合普遍性的原理,遵循现行的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在既定框架下找准问题并予以解决。本文主要就围绕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相关问题的探究和改革的阻碍及给于相关的建议所展开。
关键词 : 以审判为中心 刑事诉讼制度 证明标准
On the related issues of the reform of the trial center doctrine
Abstract
Proposed by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ighth session of the party's judicial system reform in key position or trial centered reform, it establishes the direction of the reform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to reform the specified in the road. An important prerequisite for the reform of the judicial system has to be talked about, that is, to reach a consensus on the reform of the judicial system in the legal circle. Trial center doctrine requires investigation, prosecution and defense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trial, the facts of the investigation in the court,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in court, the results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court. Instead of the mismatch of the system and the inertia of the work needs to be changed.
There is no doubt, implement the central trial principle lawsuit system reform, to prevent and reduce misjudged cases, promote judicial justice can play a fundamental role in the protection of. In this paper, we focus on the research and reform of the trial centered reform and the obstacles to the reform
key word To trial as the center ;Criminal procedure system;Proof standard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引言 1
一、“审判中心主义”与三机关配合、制约 2
(一)配合与制约并不兼容 2
(二)诉讼中心偏移 3
(三)改革目标 4
二、“审判中心主义”与诉讼各阶段适用统一证明标准 5
(一)刑诉各阶段适用统一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 5
1、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和认识论相违背 5
2、统一证明标准导致诉讼中心出现偏差 6
3、违法侦查带来的问题 7
三、“审判中心主义”与审判监督 9
(一)公诉人角色与监督角色的处理 9
(二)监督的怪圈的解决 10
结 语 11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5
引言
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被认为是一项重大的司法改革举措,作为此次党的中央全会的主题,其深远意义不言而喻。在现在的中国社会,司法实践中发生冤错案件是时有发生的,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能不能使得司法活动能更加的公正,更加的符合法律的应有之义,是整个社会所要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然而现实社会中,由于长期下来形成的习惯,这项改革可能在推进过程中非常的困难。但是,无论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需要还是公众的迫切需求,都必须将这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举措推行下去。《决定》出台后,以这项决定为中心进行分析讨论的文章源源不断的出现,其中有不少的作者对这次的改革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想法,以期望能在改革中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对于这次改革,大部分人是充满信心的,但在这些文章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学者对这一改革能否持续下去保持观望态度,还有些学者对于改革态度比较模糊,没有提出自己的观点,仅仅对改革的内容进行了复述。笔者希望对实务界的一些消极理念应予以批判性分析,对于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和讨论,以期望对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能有所作用。
一、“审判中心主义”与三机关配合、制约
“审判中心主义”立足于改变侦查活动在诉讼进程中的主导地位,构建西方式的控辩审格局,表面上看,针对的是侦查“独大”现象,本质却指向了“诉讼阶段论”的传统学说。关于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审判机关与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关系,曾经有学者发表文章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三个机关,其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是我们必须要坚持的,所不能改变。[1]该作者认为,诉讼过程中,三机关之间的配合是合理的,是不需要改变的。然而,其仅仅指出了这个原则不能改变,但是,对于有这个原则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以及这些问题怎样去解决,具有实际意义的改革方案,作者都没有谈到,这也是这篇文章的遗憾之处。在改革的进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改革提出了自己的方案,并且,其已经开始着手改变法院的职权配置。而与此同时,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安局和作为起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并没有提出切合实际的方案及改革试点,如果仅依靠人民法院的改革来推动以审判为中心改革,那么改革的难度将会大大增加,或者说改革成功的可能性要大打折扣了,可见,仍然有必要对原则作进一步批判分析,以使之更加的明确。
(一)配合与制约并不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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