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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环保的税费改革:以OECD成员国为借鉴

 2022-01-17 23:38:25  

论文总字数:14517字

目 录

1.前言 1

2.文献综述 1

3.环境税的理论基础 2

3.1环境税的内涵 2

3.2环境税的分类 3

3.3环境税的理论基础概述 4

3.3.1外部性 4

3.3.2庇古税 5

3.3.3双重红利 5

4.与环保相关的税费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6

4.1与环保相关的税收种类状况 6

4.2与环保相关税费存在的问题 7

4.2.1资源税 7

4.2.2排污费 7

4.2.3消费税 8

4.2.4车船税 8

5.OECD成员国环境税制及对我国借鉴作用 9

5.1征税范围广,税率灵活多变 9

5.2坚持税收中性的原则 9

5.3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10

6.开征环境税的意见建议 10

6.1确立适当的征税范围及税率 10

6.1.1水污染 11

6.1.2二氧化碳 12

6.1.3二氧化硫 12

6.1.4固体废弃物 12

6.2通过宏观层面的制度框架和微观层面的环保基金保证专款专用 13

6.2.1从宏观层面,明确环境税收的收入与支出分配权 13

6.2.2从微观层面,我国应积极建立并完善专项基金。 13

第6.3节 搭配配套政策保证税收中性。 13

7.结语 14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6

1.前言

二十世纪以来,尤其工业革命以后,各国相继进行工业化大生产。不可否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从两次工业革命中收益颇丰,人类社会进入高速发展的黄金时代。然而凡事有利必有弊,生产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种种环境污染,“日本核泄漏”、“中国式雾霾”、“朝鲜核试验”等等,上述种种引发了各界学者对环境污染问题的思索。环境污染造成的事故不仅会破坏生态,还会给直接或者间接的受害者带来身体的伤害和财产的损失,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往往又需要巨额的环境治理费用,因此,应对环境污染问题最好的方式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考虑,环境税制度是一个很好的途径。环境税制度就是通过向环境污染者收取环境税收,将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治理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增加企业化个人的经济成本,最终达到敦促经济主体自觉主动避免污染环境的行为。环境税制的引进可以在企业及个人可承受范围内施加适当的税务压力,借助其产生的经济效应,切实有效地降低资源污染和能源浪费。

2011年12月,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决定适时开征环境税。到2013年12月2日,国务院已接到相关环境税的实施方案,目前正在按程序审核中,因此我国当前尚未出台正式系统的环境税法律法规。但依据现今环境状况,目前存在的税种,诸如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中关于环保的税费部分发挥的作用并不理想。以废水和烟(粉)尘排放量为例,2010年我国废水及烟(粉)尘排放量为617亿吨及1279亿吨,而到了2014年则分别达到了716亿吨及1741亿吨,可见环境状况不佳,这主要是因为并不存在一个有序统一的税收体系来根据现实状况及人民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政策,并且现行的几个税种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环保大局远非几个零散税收就能控制住。因此,如何结合我国的发展现状去实践环境税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调查法、定性分析法、归纳总结法等对当前中国各项税种中与环保相关的税费的缺陷进行了研究,从环境税的相关理论基础出发,结合中国与环保相关税费的发展现状以及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OECD成员国关于环境税改革的先进经验,对中国环境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对策。

2.文献综述

第二次工业革命以来,由于机器大工业化的生产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为了解决该种困境,国际学术界致力于研究环境税的相关问题,以期带来自然环境的改善。综合目前研究成果,税收相互作用效应、双重红利、最优环境税率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这里着重介绍最优环境税率和“双重红利”理论。

对于最优环境税率的研究:1920年“庇古税率”被提出。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庇古(Pigou)指出,“庇古税率”即为当单位环境税等于边际社会损失时所达到的最优的环境税率,此时税收可矫正外部性。随后Ramsey进一步完善发展了Pigou的最优税率理论,他指出只有当征税并非为筹集财政收入时最优税率才为“庇古税率”,否则需研究税收循环效应的存在性,若存在,则实际最优环境税率高于“庇古税率”且与税收收入正相关。Jaeger也运用数理模型有力支撑了Ramsey的结论。

对于“双重红利”理论的研究:“双重红利”理论是基于Tullock最早提出的“额外收益”理论逐步演化发展而来。该理论被分为“强”、“弱”两种形式,只有在收入中性下才能成立。随后Bovenberg提出的理论着重于环境税对公平的推动作用而非对效率的提高作用。除此之外,很多专家研究者还提出了政府对于环境管制措施的搭配组合的建议并利用各种实证方法和数理模型对其可行性和合理性做出了强有力的证明。不同于传统的均衡模型、应用性一般均衡模型、投入—产出模型,当代环境税的研究者们提出了能够同时兼顾对能源、经济、环境研究的CGE模型,这是环境税收研究的一大进步。

目前,国内外关于环境税的研究也有不少,绝大多数是从本国实施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来进行的研究,也有从与别国进行对比的角度做研究的。

葛察忠、孙钢、王金南、高树婷(2006)《环境税收政策及其实施战略》从环境税收的基本理论、我国环境税收政策与研究进展、我国环境税收政策设计以及实施框架等几个方面全面论述了当前中国环境税费状况,得出了要想改善当前环境税实施状况,必须改进环境税费制度、完善环境监测技术、建立环境税收平台等结论。

杨金田、葛察忠(2000)《环境税的新发展:中国与OECD比较》将中国与OECD成员国诸如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荷兰等国进行对比,阐述了OECD国家和中国环境税发展趋势,并着重分析了英国、俄罗斯、丹麦、荷兰等国在能源税、交通税等方面的先进经验,通过二者直观对比找出中国环境税收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以寻求完善发展。

综上所述,关于环境税的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是比较全面的,这为本课题的研究减少了阻力,提供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材料,并且使得本课题的研究能够跟随先前学者们的脚步较快步入正轨,少走弯路,达到对中国环境税实施状况更深层次的认识,并提出真正切实可行的方案政策以应对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3.环境税的理论基础

3.1环境税的内涵

环境税也可称为绿色税、生态税,是针对环境污染问题提出来的新兴概念。环境税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通过这种经济手段实现了谁污染谁付费,增加经济参与者在经济活动中的成本,诱导其减少环境污染,最终改善整体的环境状况。

环境税分为狭义的、中义的、广义的环境税。三者关系如下图所示:

图1.环境税的分类

狭义的环境税:政府为了减少环境污染而对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的一种税。

环境污染税

自然资源税

中义的环境税:它认为环境税是针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自然资源及环境容量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开发利用强度以及对环境的破坏程度征收的一种税收。

广义的环境税

环境容量税

专用于环保的税种

其他关于环保的税种

与环保相关的税收

其他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章条例

以上即为环境税狭义、中义、广义概念之间的关系,在本文中所指环境税与上述狭义的环境税概念相一致,即从经济角度探讨针对环境污染主体征收的环境税在我国的开征的相关问题。

3.2环境税的分类

由于当今世界主要的环境污染物为固体废弃物、噪声、废水、废气等,所以据此我们可以将环境税根据上述四类情况进行分类。

表1:环境税分类

分类

特点

固体废物税

农业、工业、商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均列于固废税的征税范围。当今各国所开征的固体废物税主要是针对一次性餐具、饮料容器、旧轮胎、润滑油等。

噪音污染和噪音税

噪音税征收方式有两种:一是固定征收,即对每单位的噪音征收固定税收;二是依据噪音排放的多少向排放单位征收。

废水和水污染税

废水主要来源于农业、工业、生活活动。该种税收一般是以废水的“污染单位”(即每人每年的污染负荷)为基准,按全国统一税率或者按“人口当量”(即每人每年排入水域的污染物数量)征收污染费用。

废气和大气污染税

主要针对CO2和SO2的排放来征税。目前主要有美、德、日、荷等国进行征收。

生态破坏税

主要体现在对森林砍伐行为的征税。

3.3环境税的理论基础概述

3.3.1外部性

外部性是指某一个体的生产经营与消费活动对其所处经济环境产生了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而本人并不承担该种影响带来的后果。根据带来的影响的好坏,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两者关系如下图所示。

图2.外部性分类状况

根据环境污染的特点,很明显其带来的是负外部性,即环境污染的主体并不需要为环境污染付出相应的代价。如下图所示:

负外部性

外部性

图3.外部性

为便于理解,在此处环境污染被看作是一种商品。在上图中,横轴Q代表商品数量,纵轴P代表商品价格,MC1和MC2分别代表社会边际成本以及私人边际成本,MR代表边际收益。由于环境污染具有负外部性,MC1>MC2,所以MC1处于MC2上方。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当MR=MC1时,即产量为Q1,价格为P1时资源得到最优配置,整个社会所得利益最大。而由于负外部性的存在,私人厂商根据MR=MC2所决定的产量为Q2,价格为P2,此时我们发现Q2>Q1,P2<P1,即厂商生产过剩,价格过低,从而导致整个社会资源配置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资源浪费、市场失灵。

3.3.2庇古税

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提出,由于环境污染负外部性的特征导致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不一致,社会资源无法达到最优配置的状态。换句话说,即由于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造成环境污染的个体不需要为其污染环境的行为付出代价,于是个人在缺乏惩罚约束的情况下继续造成环境污染。而环境税的征收可以使私人成本增加至与社会成本相等,个体行为受到约束,最终达到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由于此概念由英国福利学家Arthur Cecil Pigou提出,所以命名为“庇古税”。

3.3.3双重红利

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是指开征环境税不仅能达到改善环境污染状况的目的,并且征收的环境税收形成一种财政收入,能够减少税收扭曲效应,有利于国家将此项资金运用到环保事业中去,从一定程度上甚至能够推动新能源等与环保息息相关的新兴产业的发展。图4为1995-2010年间OECD成员国与中国的环境税收入占当年税收总额的比重的变化趋势的对比。

图4.中国与OECD成员国1995年—2010年环境税收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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