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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大都市群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媒体关注相关性研究

 2022-01-17 23:39:55  

论文总字数:28083字

目 录

1绪论 1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

1.2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1

1.2.1环境信息披露研究概况 1

1.2.2国外关于媒体关注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文献综述 2

1.2.3国内关于媒体关注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文献综述 2

1.2.4媒体关注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小结 2

1.3研究创新点 3

1.4研究思路 3

2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3

2.1理论分析 3

2.1.1合法性理论 3

2.1.2议程设置理论 4

2.2假设的提出 4

3研究设计 5

3.1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5

3.2变量定义 6

3.2.1被解释变量——环境信息披露水平(EDI) 6

3.2.2解释变量——媒体关注度(MEDIA) 6

3.2.3控制变量 7

3.3模型构建 7

4实证分析 7

4.1描述性统计 7

4.2相关性分析 10

4.3回归结果与分析 10

4.4稳健性检验 12

5研究结论和建议 13

5.1研究结论 13

5.2政策建议 13

参考文献: 14

附录 17

致谢 19

长三角大都市群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媒体关注相关性研究

夏祎

, 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draws upon legitimacy theory and media agenda setting theory to develop the motivation of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disclosures and the inner connection between media attention and the quality of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disclosures. Using a sample of Shanghai A-share firms drawn from heavy polluted industries in the ecological function region of metropolitan group on Yangtze River delta over a 3-year period (2015-2017)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the status of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disclosures is briefly demonstrated from four facets, including industry, year, type of corporate ownership and the content of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Then, we empirically test the relation between media coverage and the quality of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disclosures. Our results suggest that higher levels of media attention are significantly associated with higher levels of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disclosures, and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is more effective in non-state firms compared to state-owned firms. Thus, we suggest that strategies including fully and properly strengthening media supervision according to corporate and local conditions may help to promote the disclosure of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Key words: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disclosure; media attentio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metropolitan area; new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environmental legitimacy

1绪论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由于长期对资源的粗放型开发,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项目的低水平重复性建设,我国正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和环境危机。当下我国经济正处于由高速增长转变为高质量发展的转型期,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协同生态环境绿色发展是这一转型阶段的工作重点,也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方面。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这一战略强调了在经济新常态下企业已成为治污问题的关键点,明确了其作为环境资源的使用者和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的环保主体责任。现阶段政府也正积极探索有效机制以遏制企业对环境资源的无偿滥用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例如新修订的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新《环境保护法》,以及环境费改税政策都紧紧围绕企业这一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体角色,进一步强调了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的重要性。

引导企业对外披露自身的环境活动和环境绩效是保证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的关键,也是政策制定者和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承担环境义务情况的主要途径。然而现有研究表明,随着相关环境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实施之后,大多数企业都按照规范要求披露了环境信息,但信息的可用性和客观性并不高,且存在明显的被动倾向,这一消极的应付行为导致了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这也无疑为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环保政策的实施带来了困难。在传统的以政府为主导的环境规制未发挥到预期的效用时,便需要寻求法律外的有效机制以激发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动力。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能够利用自身独有的优势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向社会公众和资本市场传达企业的相关信息,可以作为第三方监督主体以弥补制度设计上的制约。

长三角大都市群是国家环保部结合生态特征和空间分布规律划分的具有人居保障功能的重点生态功能区之一。该区域企业林立,工业污染严重,人口密集,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迫切,同时也是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具有独特的优势和巨大的发展潜力。因此研究这一生态功能区内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状况,立足于推动该区域的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够带动全国经济协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1.2.1环境信息披露研究概况

国内外学术界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源于上世纪70年代,研究的范围主要涉及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内容和模式、披露的动机、披露的影响因素以及披露的经济后果这几个方面。其中,对于披露的影响因素这一议题,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主要从企业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展开。内部因素主要包括企业的规模大小、治理模式、架构特征、财务绩效和资本结构等等,外部因素主要有宏观层面的经济因素、政府的监管以及制度的压力、非政府组织的监督、政治关联、媒体关注、行业属性、社会声誉等。纵观现有的有关外部影响因素的研究可以发现,学者们侧重于从政府、股东和债权人等压力集团的视角出发,而对媒体监督这一要素关注得较少,研究略有不足。媒体的监督治理和舆论导向作用在经济活动中能否得到有效发挥仍属于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因而本文尝试从媒体关注这一角度展开,以期深入研究媒体的监督作用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运作效应。

1.2.2国外关于媒体关注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文献综述

Brown amp; Deegan(1998)采用企业在年报中披露的环境内容字数以代表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选取澳大利亚的27家企业分别作为九个重污染行业的代表企业,回归分析结果显示高媒体关注度和高水平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显著正相关,但这一结果仅在部分行业中得到验证[1]。Brammer amp; Pavelin(2008)从不同行业选取了450家英国企业为样本,利用PIRC专业研究机构的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得分作为数据来源,并将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细分为5个层面,以多角度地研究影响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因素,最终却发现媒体的曝光度对企业环境信息的自愿披露没有发挥到促进作用[2]。Aerts amp; Cormier(2009)则从6个维度对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进行打分,以加拿大和美国的165家公司为样本,探究媒体报道与企业环境沟通之间的关系,研究证实媒体曝光能够给企业的环境信息透明度带来压力[3]。Rupley et al.(2012)选用了2000-2005年美国五个重污染行业的127家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数据,根据GRI(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的框架同样制定了评分体系以测度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研究了自愿环境信息披露与媒体关注和公司治理的关系,最后得出更多的媒体报道数量,尤其是负面媒体报道数量能够显著地促进企业增加环境信息的透明度的结论[4]

1.2.3国内关于媒体关注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文献综述

沈洪涛、冯杰(2012)根据法规中国家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环境信息条目对重污染行业2008-2009年的企业披露质量进行评分以代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研究发现媒体报道的情绪越负面,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越高,且政府对企业披露行为的监管能够使这种相关性得到强化[5]。李婷婷(2014)以深交所网站上的信息披露考评结果代表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作为因变量,使用有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研究媒体报道与创业板上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之间的关联,并引入地方政府干预程度以探究其是否能够增强这种促进作用,研究得出媒体关注能够显著促进企业改善自身的环境信息披露行为,但是地方政府干预并没有能够对其造成显著的影响[6]。聂金玲、雷玲(2015)以和讯评级机构发布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标作为各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替代变量,以2010-2013年沪市A股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得出媒体关注与政府环境管控的结合能够显著提升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7]。张秀敏等(2016)则采用润灵环球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评分下的“环境”分指标测度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分步回归以探究2011-2014年媒体对于沪深两市A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督效应,最终却得到了不一致的结果:媒体关注变量的系数估计值并没有显示出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之间的显著相关性[8]

1.2.4媒体关注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小结

综合国内外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在对媒体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关系的研究范畴中,国内外学者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随意性和数据的不易获得性,目前对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计量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研究结果存在着分歧。且研究的对象范围较广,多是基于全国视角的上市企业,缺乏一定的针对性。

1.3研究创新点

本文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有以下创新点:

(1)研究内容的拓展。通过对上述文献的梳理可见,已有的研究主要是在全国范围下,对于全部性质的样本企业进行总体层面上的研究,忽略了媒体监督职能可能在不同情境下、不同地区、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发挥着不同的监管效应。因此,本文将研究范围具体于长三角大都市群这一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企业,分析在该特定区域内媒体关注对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总体影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区分企业特征,探究媒体监督治理职能在不同股权性质的企业中发挥的局部效应,提高研究结论的针对性。

(2)研究数据的更新。本文的研究基于2015年1月正式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之后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进行,数据的时间跨度为2015-2017年,以探究在新的法律环境下媒体监督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效应。

(3)计量方法的改进。部分已有的研究文献对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测度不够严密,评分体系中的各项赋值条目的设定比较抽象宽泛,这就使得企业之间披露状况的差异性得不到应有的体现。本文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根据样本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的实际情况,设定了更为具体的评分体系,使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高低得到更加细致的区分。

1.4研究思路

本文在对合法性理论与议程设置理论的分析基础上,从环境合法性视角出发,阐明媒体关注能够影响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原因,并分析得出媒体的关注所构成的合法性压力在不同情境下能够产生不同的作用效果,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研究假设。紧接着以长三角大都市群生态功能区作为本文的具体研究区域,开展对该生态功能区内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与媒体关注之间相关性的研究,并进一步区分国有样本和非国有样本,利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析媒体的监督作用对于全部样本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总体效应以及对于不同性质企业的局部效应,以此来检验前文提出的假设。随后进行必要的稳健性检验以验证本文结论的可靠性。最后根据研究结论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寻求该生态功能区内媒体监督治理作用对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的更充分发挥。

2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2.1理论分析

2.1.1合法性理论

早在19世纪,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对政治合法性的研究和架构使其成为现代政治分析中的一个系统的、开创性的核心理论。他认为,任何形式的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以它能够使外界普遍认为其行为具有正当理由这一信念为前提。后来这一理念逐步被应用到对企业与组织的研究中。合法性理论认为企业会持续不断地通过各种措施来确保它的行为符合社会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规范,当企业自身的价值系统与社会的主流价值系统之间存在真实或潜在的差异时,组织的合法性将会受到威胁(Shocker amp; Sethi, 1974)[9]。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与外界组织之间存在着隐性的社会契约,企业需要遵循这一契约,否则便难以长久存在和发展。Lindblom(1994)提出了四种企业在保持其合法性的过程中可以采取的策略:①企业设法教育和告知公众其在表现和行为上做出的改变。②企业设法改变公众对自身的看法,而实际上并不改变自己的行为。③企业通过转移公众的视线来操纵公众的观念。④企业设法改变公众对其表现的外部期望[10]。可以发现,这四种策略的实施都需要借助企业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其主要的途径便是通过企业自身进行信息披露。另外,企业追求合法性的过程也可视为一个会计过程。Hurst(1970)提出,会计和会计报告的功能之一就是使企业的存在合法化[11]。多项研究表明,企业的会计人员和管理者会在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以维持企业的合法性。Hogner(1982)通过对美国钢铁企业1901年以后的80年间的年报中披露信息的纵向研究,发现合法性管理与企业的信息披露政策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信息披露是企业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期望所做出的反应[12]。甚至有学者指出,合法性管理就是信息披露的过程(Deegan et al.,2000)[13]。随着社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广泛关注和对环保理念的高度提倡践行,环境表现已成为判断企业合法性的一个重点关注方面。因此,企业会披露相关环境信息以表明自身的环境合法性,使其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

2.1.2议程设置理论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社会公众对企业的环境行为是否正当合法的认知会给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政策造成重要的影响。而媒体作为信息传播中介,对社会公众的关注点和判断标准以及了解和评价企业的合法性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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