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腐败探析
2021-11-30 21:36:28
论文总字数:21828字
摘 要
法官腐败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巨大。近年来,我国法官腐败呈愈演愈烈的趋势,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呈现出不同的时代特征。导致法官腐败的因素有多种,从内部管理看,管理体制不科学;从个人因素看,法官职业伦理道德沦丧;从监督因素看,法律监督不健全、监督执行不力、公众监督渠道较少;等等。治理法官腐败要从预防和惩治两方面入手,从根本上解决司法权地方化、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加强内外部监督,着力打造专业化的法官队伍,才能遏制法官腐败,还司法以公平公正。
关键词:法官;腐败;治理
Abstract
The corruption of judges is of great influence and great harm to our society. In recent years, the judge corruption in our country is getting worse and worse, and showing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 with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re are many reasons contribute to the corruption of judges, such as the internal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the loss of the professional ethics of the judges, and the reasons of the imperfection of the law and the lack of supervision. To deal with the corruption of judges from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wo aspects, fundamentally solve the localization of judicial power and th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of the court, to strengthen internal and external supervision, and strive to build a professional team of judges, to curb the corruption of judges, justice in a fair and impartial.
Keywords:Judge;Corruption;Govern
目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前言 1
一、法官腐败的现状 2
(一)法官腐败的现状 2
(二)法官腐败的特征 2
二、治理法官腐败的必要性 4
(一)治理法官腐败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二)治理法官腐败与法官的自身利益相关 4
(三)治理法官腐败关系到司法作用的发挥 4
(四)治理法官腐败关系到国家权力运行状况 5
三、法官腐败的成因 5
(一)立法不完善、实施效果差 5
(二)司法权地方化 6
(三)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 6
(四)法官非职业化 7
(五)司法权运行监督不力 8
四、法官腐败的治理措施 9
(一)完善相关立法、促进法律实施 9
(二)司法改革削弱司法权地方化 9
(三)减少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 10
(四)提高法官素质,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 11
(五)加强司法监督 12
结 论 13
参考文献 14
谢 辞 15
前 言
我国法官腐败案件呈高发趋势,大案要案不断,反映出我国目前法官队伍建设中存在诸多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打造一支卓越的司法队伍,确保司法公正,本文在搜集检讨近年来法官腐败案件的基础上,多角度、深层次分析法官腐败产生的原因,并为治理法官腐败问题提出相关对策。法官腐败原因众多,与以往单一视角审视法官腐败不同,本文力图全面准确分析法官腐败的各方原因,并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寻求有效方法,治理法官腐败。
一、法官腐败的现状
(一)法官腐败的现状
“法官腐败”是司法腐败在司法审判机关的主要表现,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滥用职权,违反法律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1]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就曾明确指出,司法人员腐败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索贿受贿、徇私枉法。此外法官腐败的形式还包括滥用职权,违法查封、扣押财产;偏袒本地人,搞地方保护主义;滥收诉讼费用等。总的来说,法官腐败是法官在利益的驱使下,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最终枉法裁判,造成审判不公的行为。[2]
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转型速度增快,司法也逐步转型,法官腐败案件已是大案要案频发。近几年,法官腐败问题愈演愈烈。2010年,原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因贪腐问题,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法官集体招嫖事件”中,牵扯该事件的上海高院法官赵明华、陈雪明等3人被开除党籍、提请开除公职,还有1人留党察看、提请撤职;2014年,清原县法院有10名法官因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徇私枉法、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犯罪及重大受贿犯罪,均被查处,整个基层法院中高层几乎被掏空;2015年,湖南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副院长王茂华在工作期间与一女子去海口、三亚等地游玩被停职调查。在全国两会期间,益阳市赫山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因为与一女子在酒店留宿。益阳中院执行局局长夏小鹰和赫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谢德清参与聚众赌博被一起被举报。法官腐败案件不胜枚举,一个个触目惊心的实例反映了我国当前的司法腐败现状。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4年各级法院共立案查处各类违纪违法干警2108人,结案处理1937人,同比分别上升154.3%和172.8%。在全国法院清查虚假诉讼案件3397件,立案查处307人。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863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38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81人,同比分别上升126.5%、36.6%和120.6%。[3]据2015《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5年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404人,同比上升86.2%,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7人。[4]通过法官与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状况的对比,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官腐败尤其严重。法官是案件的裁判者,然而我们看到的是手握决定权的司法人员人在知法犯法。司法腐败,尤其是法官腐败,不仅败坏了法官公正廉洁的整体形象,而且亵渎了人民法院神圣和尊严,更是阻碍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的绊脚石。
(二)法官腐败的特征
法官腐败形势愈演愈烈,从众多法官腐败的案件中总结当前我国法官腐败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院长级”领导腐败众多。院长是法院里的最高权威,手握法院的领导大权。同时,院长作为“一把手”,主持全院工作,但是对于院长的具体职责,法律中并没有明文的规定。院长的审判权和行政管理权集于一身,因此,实践中的院长很容易利用拥有的行政职权所形成的地位和威势,接受当事人请托,干扰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或者在法院的人事安排中利用职权谋利。即便有些院长已退出审判一线工作,但是依然负责主持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而且对法院的疑难案件和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依然有很大的影响作用。
检索近几年的法官腐败案件,我们会发现有很多省、市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因为违纪违法被查处。据2013年《中国法官腐败报告》,在调查的这200人中,共有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84人。[5]院长、副院长位居法院高位,本身数量就不多,但是贪腐比例却将近一半,可谓是触目惊心。最典型的案例是原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黄松有也是建国以来国内因为涉嫌贪腐问题被调查的级别最高的司法官员。2011年,刘青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因为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作为一院之长,尚且如此,上行下效,法院的风气就可想而知了。
集体腐败案件多发。与以往法官的个体腐败不同,近年来,法官腐败的一个表现特征是同一个部门内、同一个法院内、甚至整个司法系统内部的众多腐败分子利用权力非法获取利益,并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组成一个共同体,共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法官集体性腐败牵连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影响也更恶劣。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原副院长马彦生因受贿罪获刑13年,与该案相关人员还包括自治区三级法院18名干警,均被问责。2014年,抚顺市清原县法院10名法官因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徇私枉法、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犯罪及重大受贿犯罪,均被查处,整个基层法院中高层几乎被掏空。集体性法官腐败不仅体现了管理体制的问题,法官整体职业伦理的丧失。
执行领域成重灾区。与司法审判相比,执行阶段往往涉及标的额较大,审判人员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有很大操作空间,执行人员更容易发生腐败。参与执行领域的主体包括:执行局、被执行人、执行申请人、执行代理人、拍卖评估公司,为了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执行环节期间各主体可谓是机关算尽。其中关于执行人员的腐败问题主要有以下表现:有的执行人员违规执行,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违法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违法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甚至随意进行罚款、拘留,等等;有的执行人员消极执行,对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及时调查,对查明的财产不及时控制,对控制的财产不及时变现,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及时恢复执行,导致许多案件错失执行良机;有的执行人员违规阻挠外地法院执行,或者对受托执行的案件消极应付,久拖不执,随意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6]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在担任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庭庭长、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一千多万元,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该案公开审理后,杨贤才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外还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反侦察能力强、查处难度大。法官因其特殊职业原因,大多数都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并在长期的业务实践中对法律有更好的理解和把握,对案件办理等问题都了如指掌,很容易钻法律空子为自己或一方当事人谋利益。此外,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把庇护伞。法官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这在赋予法官在判定法律没有规定或法律的规定有漏洞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法律授权,一定限度内按公平原则审理案件。但是当法官由于他人请托、利益驱使,滥用自由裁量权枉法裁判,偏袒一方时,将造成审判不公。然而,法律问题往往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当事人利益受损时很难找出法律上的依据来反驳,即便是最终发现了案件受到不公正处理,法官仍可以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理解不同的理由来搪塞。法官反侦察能力强,腐败案件查处难度大,导致的结果就是:法官在腐败的道路上马不停蹄。据2013年《中国法官腐败报告》,在调查的这200人中,共有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84人。统计其各自犯罪时间跨度,除12人信息不详,犯罪时间跨度三年以下(含三年)的有25人,约占84人的30%;犯罪时间跨度四年至八年的26人,约占31%;犯罪时间超过八年的有11人,约占13%。如果再考虑被查处的时间,周期更长。其案发多因举报或他案牵连。[7]
二、治理法官腐败的必要性
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政治文化繁荣,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司法调解社会纠纷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司法不仅可以起到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在限制政府权力,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官执掌国家审判执行权,是易滋生腐败的高危群体,司法不廉对司法公信具有毁灭性破坏。[8]因此,在当今的大背景下,治理法官腐败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治理法官腐败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腐败,受损害最直接、最严重的就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是当双方当事人出现纠纷时进行解决的场所,法官是纠纷的裁判者,当法官在人情、金钱的驱使下,不顾案件事实和收集的证据,枉法裁判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受到了侵害。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当事人,说明其对法律和司法权威有一定的认同和期待,法官腐败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只是最表层的东西,司法不公将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我们要看到的不仅是当事人因不公正裁判而利益受损,更可怕的是社会矛盾得不到合理解决,司法公信力的丧失和司法大厦的倾颓。
(二)治理法官腐败与法官的自身利益相关
对于从事法官职业的个人来看,司法反腐与法官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法官腐败问题是法官的作风问题,它不同于法官因能力不足而犯下的错误。因能力不足出的问题可以通过学习和实践来提高,但是廉政问题不仅会对个人的政治生涯、名誉等造成损害,更严重的可能导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法官腐败不仅关系到法官的个人发展,还影响法官的整体形象。好事不出门,恶事行千里。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一个法官的腐败问题,将会影响到公众对法官整体形象的认知和评价。所以,根治法官腐败是拯救法官走向腐败深渊的必由之路,是塑造公正廉洁法官群体形象的必由之路。治理法官腐败目的在于打造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因此要以人为本,以法官为本,提高法官的防腐拒变能力。
(三)治理法官腐败关系到司法作用的发挥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公正司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根本准则。从司法的作用来看,司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司法的作用就在于化解社会矛盾,使社会矛盾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得以解决,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平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为的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弄脏了。”法官腐败导致判决不公,当事人看不到公平正义,必然使原本存在的矛盾激化放大,加剧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司法不公会削弱司法权威,降低司法公信力,可能导致的结果是公众不相信司法,而是用个人方式解决问题,很可能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四)治理法官腐败关系到国家权力运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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