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9694字
摘 要
近几年我国公共安全事件频发,为进一步研究地方政府危机管理过程的有效性和适当性,本文主要从合法性与合法律性的对比研究方向入手,深入分析合法性与合法律性的区别与联系,评析地方政府的危机管理行为,从而提出能够实现地方政府危机管理行为合理适当的有效措施。关键词:危机管理,合法性,合法律性,哈贝马斯
Abstract:Frequent in recent years, China"s public security events, in order to further study the process of local government crisis management effectiveness and appropriateness, 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the contrast research direction of legitimacy and law, analyz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legitimacy and us law with contact, evaluation of local government crisis management behavior, thus can realize local government crisis management behavior reasonable appropriate effective measures.
Keywords:Crisis management, legitimacy, justice, Jürgen Habermas
目 录
1 前言 2
2 合法性与危机管理的概念研究 2
3 危机管理过程中合法性与合法律性比较 3
3 地方政府危机管理有效性的提高 6
参 考 文 献 7
致 谢 8
1 前言
“合法律性”顾名思义,就是指政府行为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范。而“合法性”则是哈贝马斯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与“合法律性”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是指通过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与合法律性之间的对比研究,能够直接体现民众对地方政府的满意程度,进一步评估政策执行的结果,从而明确政权与社会的稳定与否。随着近几年来我国突发公共事件的高度频发,危机管理逐步走向公众视野,政府以及各地方政府开始意识到危机管理对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作用,并不断加强对危机管理的研究建设。因此,为了实现危机管理的准确性及适当性,对其合法性与合法律性的比较研究更加必不可少。
2 合法性与危机管理的概念研究
“合法性”这一概念在社会学和政治学领域一直占据着核心的位置,任何一种政治统治模式都在不断谋求合法性基础。马克斯·韦伯作为第一位将这一概念进行系统性讨论的社会学家,他的著作对当代以及后代的学者形成了重大的影响。韦伯通过对社会历史的研究,将合法性分为了三种不同的类型。第一,法理型:在认同普遍法律的基础上而形成的权威认同。第二,魅力型:由于掌权者所具有的个人魅力使人信服和信赖,从而产生的权威认同。第三,传统型:基于传统习惯而形成的权威认同。他曾主张法理型权威政府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就是说民众服从统治不是因为对一个人的信任,也不是因为对一个政府权威的认同,而是对一个社会的法律与规则的肯定。但随着官僚主义的不断扩张,社会生活的人性化也逐渐被忽视,韦伯把合法性概念只简单的建立在国家法律的制定之上,直接将合法性与合法律性划等号,却忽视了合法性危机的产生以及普遍的民生价值判断,由此可见他所建立的合法性模式仍呈现出一定的形式主义,存在着局限性。但由于韦伯对于这一概念的开创性提出,后世许多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深受其影响,对合法性的认识大都过于经验主义。作为批判学派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代表人物,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则对韦伯的这一论断作出了敏锐的批判,他不仅否定了韦伯提出的政府权威,还从其他不同的角度,进一步界定了合法性的概念,他提出:“合法性意味着一种值得被认可的政治秩序。”[1];又说:“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存在着一些好的根据。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这个定义强调了合法性是某种具有争论性的且具有一定效用的秩序需求,统治秩序的稳定性也依赖于自身(至少)在事实上被承认。”[2]他在《理论与实践》一书中也提到,合法性是“抱有实践目的的一种社会理论的观念。”[3]由此不难看出,哈贝马斯对合法性的定义有以下的特点:合法性是一种符合价值规范的公众支持;合法性需要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之上;合法性是可争论的、可以被讨论的概念。同时他也指出;“只有政治秩序才拥有或丧失着合法性,只有他们才具有合法化。”[4]可见,合法性与经济、社会、文明的合法性都没有关系,哈贝马斯的合法性仅适用于政治领域。并且,哈贝马斯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合法性的概念也在不断发展,它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一个概念,而是同一定的社会历史相联系,与传统文化、语言文明、历史背景等因素连结成一张巨大的关系网,从而对现实起到着高度的指导作用。与韦伯的经验主义不同,哈贝马斯将自己的理论与客观现实紧紧结合在一起,提出了各种实际问题并能够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使得繁冗复杂的理论体系落到实处,不再是一个形而上的空想架构,为后世的研究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随着近几年公共安全事件的频发,“危机管理”这一概念开始迅速进入学者视野。西方危机管理研究学者对“危机”一词的概念界定有着不同的主张,但被普遍接受的是罗森塔尔提出的:“危机是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作出关键决策的事件。”[5]简单来说,危机就是这样一种紧急状态或紧急事件,由于危机发生的突然性和不可测性能够迅速动摇人类社会在一段时间内的稳定性,同时其自带的强大破坏力会对人身安全、物质文化、生态环境等造成大范围的损害,且此种损害超出了政府和社会正常状态下的管理能力,再加上危机带来的后果往往没有规律可言,需要政府和社会具备强大的临时处理能力,在危机发生后迅速采取关键性的特殊措施加以应对。[6] 那么危机管理就是指在政府与社会在公共社会管理理论的指导下,在危机发生前进行预测、监控,通过采取相应的事前准备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公共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危机发生后进行分析、处理,迅速采取专业有效的应对措施,协调各部门联动管理,将恢复社会稳定所需时间降到最少;最后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总结、评估,记录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为应对下一次公共危机做好准备。目前已知的公共危机类型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自然灾害、灾难事故、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和经济危机。随着学者对危机管理理论的不断深入研究,当前我国政府的危机管理已经长期形成了一种较为稳定的模式: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并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体制。因此,对于进行危机管理的各级地方政府来说,由于危机状况下政府行政权力的特殊性,更需要用合法性来约束和限制地方权力的滥用与扩张,使其能在合法有效的轨道上行使,在获得公众认可的基础上更合理的进行社会管理,避免造成新的危机。
3 危机管理过程中合法性与合法律性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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