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总字数:13082字
摘 要
东汉思想家崔寔,他认可儒家德主刑辅的法治思想,主张选贤任能,维护礼制,其思想有着明显的儒家特征。不过,作为汉代儒生的崔寔却竭力倡导重赏深罚的法治思想,他的法治思想包括德刑兼施、重赏深罚;以严治平、思复肉刑;反对滥赦等方面。崔寔的法治思想与西汉儒生们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却和他同时代的思想家们有着相同的趋向,并影响着后世思想家的法治思想。关键词:东汉;崔寔;儒家属性;法治思想
Abstract:Thinker of the eastern han dynasty Cui Shi , he recognizes the Confucian Thought of Rule of Virtue and advocated selecting and appointing capable, maintain etiquette, he has a clear idea of Confucian characteristics. However, as a scholar Cui Shi was active advocacy Legalist thought, he thought the rule of law including Germany and ritual integration; restore harsh criminal law; against indiscriminate amnesty and so on. Cui Shi"s legal thought and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Confucian scholars is a clear distinction, but his contemporaries thinkers have the same trend, and the influence on the law later thinkers.
Keywords: Eastern Han Dynasty , Cui Shi, Confucianism property , Legal Thought
目 录
引言 5
一、崔寔思想的儒家属性 6
二、崔寔的法治思想 8
三、崔寔法治思想与西汉儒生思想异同及其原因 10
(一)异同比较 10
(二)原因 12
四、崔寔法治思想与东汉后期思想家的法治趋向 14
结 语 15
参 考 文 献 16
致 谢 17
引言
崔寔作为东汉后期著名的思想家,范晔在《后汉书·崔骃列传》称:“崔氏世有美才,兼以沉沦典籍,遂为儒家文林。”[1]卷52 P1732但作为儒家文林的崔寔却积极倡导“重赏深罚”的法家思想,以致《隋书·经籍传》也将其作品《政论》列为法家著作。但同时,又因其儒学世家的影响,崔寔的作品又表现出了明显的儒法兼容的特征。崔寔作为儒生却倡导法治,他的思想明显区别于西汉儒生,却与他同时代的儒生有着一致的趣向。因此研究崔寔的法治思想,对于研究东汉末期儒家思想的发展趣向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崔寔思想的儒家属性
崔寔是东汉时期典型的士人、官员,他出生在冀州的一个豪族世家——博陵崔氏,崔寔从小受家学熏陶,“出入典籍”、“通融百家”,并且继承了祖父和父亲的风格,在混乱黑暗的桓帝时期,依然保持着儒家弟子的那份道德追求和对现世的悲悯与关怀,有关这些追求与关怀的思想大多都保留在他一生中最主要的两部作品之中,一是《政论》,一是《四民月令》。《政论》集中凝聚了他的批判精神和革新主张,而《四民月令》则体现了崔寔的经济思想和社会理想。
郝经在《续后汉书》中赞道:“寔父子三世……为儒林文宗”。作为典型汉代儒生的崔寔,他的思想中包含着根深蒂固的儒家思想属性,只不过,他的这些儒家思想被掩盖在“深赏重罚”的霸政理念之下,很容易为人所忽视。[2]瞿同祖曾说:“儒家法家都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其分别只在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到这种理想的方法。”[3]P270因此,只要我们弄清崔寔的社会理想以及实现这种社会理想的方法,便可以了解崔寔法治思想真正的本质。首先,我们看一下崔寔的社会理想。在《政论》中,崔寔写道:“世有所变,何独拘前?必欲行若言,当大定其本,使人主师五帝而式三王,荡亡秦之俗,遵先圣之风,弃荀全之政,蹈稽古之踪,复五等之爵,立井田之制。然后选翟、契为佐,伊、吕为辅。”[4]P464崔寔认为如果要进行政治革新,就必须先有一定的社会理想,而这个理想就是建立一个圣君贤臣、人民安乐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鄙夷的是秦朝的陋俗,遵循的是先圣的遗风,政治要树立爵位等级,经济上实行井田制度。可以说,崔寔心中的理想社会,与儒家倡导的大同社会非常相像:“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5]P582同时,这一理想,与法家的社会理想有着根本区别。法家期望实现的是“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6]P906的社会理想。不论是君是臣还是民,都要遵从法律,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君民平时所学所讲所用也都是法律条文,所有人只要懂得法律就可以了:“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7]P452整个国家便好似一部被设定好了程序的机器,按照法律的步调按部就班地运转。由此可知,崔寔心中勾勒的理想社会是以儒家大同社会为蓝图的,社会的安定发展要依靠的是圣君贤臣的治理,而绝非法律的震慑。
其次,我们再看一下崔寔希望通过何种方式来实现其心中的社会理想。崔寔提到:“昔孔子作《春秋》,褒齐桓,懿晋文,叹管仲之功。夫岂不美文、武之道哉,诚达权救弊之理也。”[4]P463严刑峻法虽然有助于平定社会混乱,但却是平定乱世的临时举措,不能作为长久之计。凡贤能之士均是能知晓变通的人,应当懂得德教与刑法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崔寔认为德教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是:“夫刑罚者,治乱之药石也;德教者,兴平之粱肉也。”[4]P464不同的社会状况要采用不同的治平之策,才能使政权长久和稳固,德刑相辅,才能运用自如。《左传》曰:“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8]P1421儒家从来不曾排斥刑罚的作用,只不过刑罚只能作一时之用,若要民心真正归化,还是要依靠德教。但与儒家不同的是,法家非常强调刑法的作用:“人主虽使人必以度量准之,以刑名参之;以事遇于法则行,不遇于法则止;功当其言则赏,不当则诛。”[7]P364法家认为法是一切行动的准则,任何人、任何事都要依照法的规定运行,而以法治国则是实现法家社会理想的最佳手段。由此可见,崔寔提出的实现其社会理想的手段,更接近于儒家德主刑辅的政治理论。由此可见,崔寔的法治思想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儒家政治思想的本色。
再次,除了社会理想和实现社会理想的手段外,崔寔在选任官吏上也有着明显的儒家特征。选贤与能,是儒家政治思想的一贯主张。崔寔认为若是想安邦定国最重要的就是要选贤任能,他说:“自尧、舜之帝,汤、武之王,皆赖明哲之佐,博物之臣。故皋陶陈漠而唐、虞以兴,伊、箕作训而殷,周用隆。及继体之君,欲立中兴之功者,曷尝不赖贤哲之谋乎!”[4]P461 只有依靠贤能之士的辅佐,国家才能有可能走向中兴。除此之外,崔寔还论述了选择贤能之士的方法,以及君主对待贤能之士的态度等种种问题。“贤者在位,能者在职”[9]P75是典型的儒家政治理想,崔寔提出的选贤任能思想正是这一理想的延续。而法家却认为选择贤能之士不利于君主的统治:“人主有二患:任贤,则臣将乘于贤以劫其君;妄举,则事沮不胜。故人主好贤,则群臣饰行以要君欲,则是群臣之情不效;群臣之情不效,则人主无以异其臣矣。”[7]P41贤能之士会倚仗自身的才能压制君主的权威,而君主若是喜好贤能之士,群臣则会伪饰贤能以欺蒙君主。因此,法家所认可的优秀官吏是那些效忠于君主的文法吏,而非那些“从道不从君”的贤能之士。
剩余内容已隐藏,请支付后下载全文,论文总字数:13082字
该课题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